1、昆 山 市 民 政 局 文 件昆民规2015 4 号关于印发昆山市社区公益服务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各区镇民政办,机关各科室,各下属单位:现将昆山市社区公益服务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昆山市民政局2015 年 7 月 3 日- 2 -昆山市社区公益服务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昆山社区公益服务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 (苏委办发2014 48 号)、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细则(试行)(苏府办 2
2、014225 号)以及昆山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昆政办发201464 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社区公益服务项目,是指对集聚于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实施的符合公众利益的服务项目。具体包括以下几类:(一)救灾救济、扶老助残、妇幼保护等服务项目;(二)法律援助、婚姻家庭、司法矫治矫正、就业促进以及文体科教卫等服务项目;(三)社区社会组织培育、社区综合治理项目;(四)促进社区和谐发展的其他公益服务项目。- 3 -第三条 昆山市社区公益服务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招标人是市民政局,负责全市社区公益服务招标项目的审批立项、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需求方是全市与社区民生服务
3、紧密相关的机关单位,各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各镇人民政府,负责需求项目申报。投标人是在昆山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社区公益服务项目招标投标工作遵循突出重点、规范行为,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强化预算、注重绩效的原则。第二章 招标第六条 需求方申报的项目须经招标人审批核准后方能立项,立项的原则是紧迫性、科学性以及可复制性。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需求方以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第七条 批量购买社区公益服务项目的总资金达到 100 万元以上的,应当公开招标,其中单个项目资金最高限价 2
4、5 万元,特殊专业技术类项目可适量增加,但应报批。第八条 招标投标工作承办机构由招标人选择有能力编制公- 4 -益服务项目招标文件和拥有专业队伍评标、跟踪监管项目执行过程的机构承办,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各项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与承办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承办经费为购买资金总价的 10%。第十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公告统一发布在政府官网。招标文件内容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须知、用户需求书、投标样表格式、合同一般条款、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等。第十一条 承办方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购
5、买或无偿领取招标文件,发售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招标文件的发售或领取时间不少于 5 日。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20日。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适当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保证招标投标工作的正常秩序。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1%。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5 -第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
6、潜在投标人;不足 15 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第十四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三章 投标第十五条 社区公益服务招标项目的投标人为在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四)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六)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
7、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年检或年度考核合格,社会信誉良好;- 6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八)根据项目实施要求另行规定的条件。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记后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对于只能从有限范围的服务机构购买的公益服务项目,项目投标不足三家时,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立中标方。招标人和承办机构有权拒绝接收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任何投标
8、文件。第十八条 社区公益服务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第十九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日期三日前书面通知承办方。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领取招标文件而不参加投标的供应方,若该项目因不足三家而导致重新招标,未予书面通知不参加投标的社会组织将连续三年不得参与社区公益招投标和公益创投活动。第二十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 7 -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第二十一条 投
9、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二条 承办机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 3 个的,不得开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第二十三条 开标现场,由招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承办机构工作人员作开标过程记录。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对唱标内容及记录结果当场校核,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否则视为同意。唱标结束后,如属于唱错或唱漏的,可重新再唱,如属投标人即时修改报价或承诺的,一
10、律拒绝。 第二十四条 评标过程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评标委员会专家由 5 人组成,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委员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严格保密。评标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8 -(一)三年内曾在参加该招标项目供应方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二)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招标项目供应方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三)与参加该招标项目供应方发生过法律纠纷的;(四)评审委员会中,同一任职单位评审专家超过两名的(不包括两名);(五)任职单位与招标人或参与该招标项目供应方存在行政隶属关系的;(六)参与招标文件论证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第二十五条 评标遵
11、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或签名的;(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9 -(三)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四)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不完整;(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超出限价范围;(六)投标人不符合本实施细则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七)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八)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
12、违法行为。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纠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九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
13、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10 -中标候选人按照机构、技术和价格三部分综合得分高低排序,且不超过 3 个。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三十一条 经招标人确认中标人后,承办机构将在政府官网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期不少于 3 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承办机构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向未中标人发出“ 招标结果通知 书”。有异议的,承办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三十二条 “中标通知书” 是该项目中标确认合同的法定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是授予合同资格的合法依据。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约定,与招标人、承办方签订三方合同。中标人不得转让、分包项目。第五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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