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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云霄金霞路八卦山边和将军大道.DOC

1、 - 1 - 2017年云霄县 金霞路 (八卦山边 )和将军大道 (金霞加油站边)部分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 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 办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云霄县城市总体规划及本片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 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基本原则 实行阳光征收,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以人为本、权益保障、和谐征收”的原则,坚持做到“五公开、三统一”:即征收政策公开、补偿标准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工作人员公开、咨询渠道公开和

2、统一征收、统一补偿、统一安置,确保征收与补偿工作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合理。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单位(下称征收人),通过电视、公示栏、宣传材料等形式,将征收补偿安置有关政策、实施方案、工作流程、征收补偿、选房顺序、安置情况等事项予以公告,主动接受监督部门、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下称被征 收人)及社会各界人士- 2 - 的监督。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 于 2017年云霄县 金霞路段(八卦山边)和将军大道(金霞加油站边) 征收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 ,本片区征收范围内涉及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征收范围 云霄县 金

3、霞路段(八卦山边)和将军大道(金霞加油站边)部分房屋 (具体范围以 2017年 云霄县 金霞路段(八卦山边)和将军大道(金霞加油站边)房屋征收 范围红线图为准) 。 第四条 征收人及 征收期限 (一)征收部门:云霄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具体由云霄县云陵镇人民政府、云霄县房屋征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二)征收签约期限:以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为准 第五条 安置地点 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实 行就地 就近 安置 。住宅安置地点: 云霄县金霞路八卦山住宅小区 安置房 。店面安置地点: 云霄县 金霞路八卦山住宅小区 安置房 店面。 第六条 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管理 设立征收补偿安置专项资金,独立帐户,实行专款

4、专用,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和审计部门全程审计。 第七条 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 3 - (一)本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实行: 1. 产权调换; 2. 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实行先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优先选房的原则。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必须权属清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1.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2.房屋产权人不明确、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被征收私有房屋的共有权人对安置方式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4.被征收人的房屋已设定抵押权、典权的。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土地权属及应安置面积认定原则 (一 )被征收人的认定:有 不动产权证书或 国有土地使

5、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使用证、云霄县人民政府公定契或云霄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公定买卖契等权属证书以及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有效证件和文书,以有效证书和文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为被征收人;没有上列权属证书以及有效证件的,以实际所有人为被征收人,不得分户或分割转让。 (二)土地使用权认定:被征收人持有效的 不动产权证、 土地使用权证、非农建设用地批准文书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使用证、公定契、公定买卖 契、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定书等),认定为手续完整。 (三)房屋所有权认定:被征收人持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持有上述第八条二款土地使用权证明及建设工程

6、规划许可证(工程建设许可证、建设许可证执照等),认定为手续完整。 (四)应安置面积认定:按有效证明中载明的面积计算(实际面- 4 - 积小于有效证明中载明的面积时,按实际面积计算)。 (五)被征收人所提供的产权证明的地址、四至范围必须与被征收的房地产实际状况相符。 (六)被征收房屋、土地权属及面积 认定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及县国土资源局 抽调 人员组成产权认定组认定,对部分手续不完整房屋或土地认定及处理办法,由产权认定组提出方案,报本片区改造建设协调小组批准执行。 第二章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第九条 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一)凡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按本方案

7、进行征收补偿安置,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 (二)被征收人对本方案所列价格有异议,无法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可按规定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市场价、新建安置房市场价同时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征收当事人协商认可的,按评 估结果进行补偿。双方仍有异议无法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房的,由征收人一次性付清应付的征收补偿费。 - 5 - 计算公式:补偿金额 =土地面积相应土地补偿单价 +房屋建筑面积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附属物补偿金 +奖金 +搬迁费。 1.住宅用途

8、的房屋征收补偿:实行土地、房屋、附属物分别计价,合并结算,不得分离补偿。 土地补偿 符合第八条规定情形认定 为手续完整的土地,以该地块有效证明中载明的面积计算补偿款,土地补偿单价按相应区域土地补偿价格计价(具体区域界定及相应土地补偿价格见附表二)。 手续不完整的土地,由被征收人提供相关证明 (所属村委会 或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按手续完整土地补偿标准的 80%计价补偿 。 房屋补偿 根据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及结构分类按附表一的房屋重置价值结合成新率进行计价补偿。 附属物按附表六标准计价补偿。 2.沿街房屋底层店面征收补偿 土地补偿按附表二的相应标准给予补偿。 房屋、附属物按住宅用途的房屋

9、征收补偿办法进行补偿。 沿街房屋底层店面认定、分类及进深认定。 店面认定范围: 征收红线范围内 沿 金霞路底层房屋及 将军大道 底层房屋 。(具体分类见附表二) 手续完整店面 属“店面”认定范围,外观为店面门面结构,征收时正在作为店面经营使用,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的房屋,为手续完整店- 6 - 面。 手续不完整店面 属“店面”认定范围,征收时不作为店面经营使用的房屋,为手续不完整店面(手续不完整店面不予停产停业补偿)。 店 面进深认定 以原建筑结构临街或临主要道路第一层 计算;如 进深超过 12 米的,按 12 米计算。 店面进深超出 12米以上部分及二层以上的房屋,均按住宅用途认定。

10、 (二)产权调换 1.住宅用途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采用被征收房屋、安置房分别作价,差额互补的原则。 计算原则 被征收的住宅用途房屋先按货币补偿的办法计算补偿价值,再按下款“调换方式”和“结算办法”调换安置住宅房。 计算公式:补偿金额 =土地面积相应土地补偿单价 +房屋建筑面积房屋重置价 成新率。 调换方式 房屋产权调换的建筑面积必须以最接近安置房套型面积的原则进行选择安置房调换。计算方式: a.以被征收房屋应安置面积按 1:1比例进行调换,差额互补; b.以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含土地补偿)除以安置房相应安置单价折算的面积进行调换。但其附属物、奖金、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补偿等价值不计入

11、安置面积折算。被- 7 - 征收人可以任选以上一种方式按安置价调换安置房。 安置房安置价见附表三 。 因安置房套型面积原因,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超过可调换面积 10%以内(含 10%)的部分, 按相应安置价结算。 安置房面积计算:选房按图纸根据现行有关房屋面积计算规定计算,交房时按房产测绘面积结算(以上两种面积均含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结算办法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将征收补偿款全额转为安置房购房预交款(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补偿 、优惠补助 可领取),不计利息。交房结算时, 征收补偿款超过安置房购房款的,超过部分由被征收人一次性领回;少于安置房购房款的 ,结欠款项在征收人通知交

12、房时全部交清(以现款或银行按揭贷款方式交清)。 被征收人选房后必须在征收人通知结算 10天内与征收人办理补交或结算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认定为自动放弃产权调换:选择一套安置房的,由征收人直接收回,转为货币补偿;选择多套的,由征收人收回结算差额最大的安置房。安置房竣工后被征收人必须在征收人通知规定时限办理交房手续并结清购房款,否则征收人不再保留被征收人所选择的安置房,转为货币补偿。 产权调换选房办法 在规定工作时间内,同时要求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以抽签形式确定签约前后顺序。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房屋搬- 8 - 迁腾房的,由征收人发给搬迁腾房验收 证,凭搬迁腾房验收

13、证先后顺序领取安置房选房顺序号。选房顺序实行签约顺序与腾房验收顺序相结合的原则。同一天签约的,按腾房验收前后顺序领取搬迁腾房验收证;同一天签约且同时要求腾房验收的,按签约顺序前后进行验收,并领取搬迁腾房验收证,按搬迁腾房验收证先后顺序领取安置房选房顺序号。被征收人凭选房顺序号按顺序在规定时间内在安置区选房并办理产权调换手续 ,直至供选择的安置房房源选完为止。 产权调换安置套数限定及其他规定。 产权调换的建筑面积必须以最接近安置房套型面积的原则选择安置房。 可调换安置有效建筑面积在 40以内(含 40)的,只可选择最小 面积的安置房一套。 可调换安置有效建筑面积在 80以内(含 80)的,只可选

14、择最接近安置面积的 安置房一套。 因 供选择的房源套型原因, 所选的安置房面积不得超过可产权调换面积 的 1.5倍 。 可调换安置有效建筑面积在 80-200以内(含 200)的 ,可选择安置房二套。所选的安置房总面积不超过可产权调换面积的 1.2倍。 可调换安置有效建筑面积在 200-300以内(含 300)的 ,可选择安置房三套。所选的安置房总面积 不超过可产权调换面积的 1.2倍。 可调换安置有效建筑面积在 300以上的 ,可选择安置房 原则上 不超过四套 。所选的安置房总面积不超过可产权调换面积的 1.2倍。 - 9 - 已分家的父子、兄弟姐妹 ,同一宗产权范围内的 ,其产权调换剩余建

15、筑面积可调剂进入产权调换结算;不同宗产权的,可整宗赠与(含补偿款),合并进入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按比例产权调换后剩余的安置面积或被征收人要求低于比例调换安置房后剩余的安置面积,按货币补偿方式给予补偿。 因供选择的房源套型原因造成超过以上规定的, 被征收人选择 的安置房面积超过可调换面积 10%以内(含 10%)的部分,按相应安置价结算 ; 超过可调换面积 10%以上至 20%以内(含 20%) 的部分,按本方案市场价结算(安置房市场价见附表四);超过 20%以上 的部分按照选房时点的实际市场参考价结算(该实际市场参考价届时由本片区改造建设协调小组提出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确定)。 2.沿街房屋底层

16、店面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采用被征收店面、安置店面分别作价,差额互补的原则,调换新建的安置店面。沿街房屋底层店面认定、分类及进深认定参照上列货币补偿方式;土地补偿标准具体见附表二。 计算原则 被征收店面先按货币补偿的办法计算补偿价值,再按下款“调换方式”和“结算办法”调换安置的店面。 店面计算公式:补偿金额 =土地面积相应土地补偿单价(按店面土地补偿标准) +房屋建筑面积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 店面进深超出 12米以上部分及二层以上的房屋计算公式:补偿金额 =土地面积相应土地补偿单价(按住宅用途房屋土地补偿标准)- 10 - +房屋建筑面积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 调换方式 沿街房屋底层店面产权调换原则

17、:沿街房屋底层店面产权调换的面积按 1: 1比例且以 最接近安置店面开间面积的原则进行选择安置店面。因安置店面开间面积原因,超过应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相应的市场价结算;若不足应安置面积的部分按本方案第十条予以货币补偿或住宅用途房屋产权调换。 本片区征收红线范围内被征收 店面选择安置 金霞路八卦山 住宅小区 安置房店面 。 金霞路八卦山 住宅小区 安置房店面进深十二米内安置价 2万元/,市场价 2.5万元 /,十二米后 1.2万元 / 。 不能认定为店面面积以及店面二层以上的房屋(不含土地补偿款)界定为住宅,按住宅用途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第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重置价包含内容说明 (一)被征收房屋建筑物造价包含在附表一所示的房屋重置价值内。 (二)房屋的给排水、化粪池、卫生洁具、电气工程管线、灯具等设施,房屋的墙面、地面的贴面材料、室内外装修、门窗 (包括防盗设施 )、屋面防水、隔热工程等普通装修均包含在附表一所示的房屋重置价值内。 (三)被征收房屋的其他附属物,按附表六附属物补偿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四)被征收房屋补偿后的建筑物及附属物材料归征收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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