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临沂高新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人才发展环境,加强对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统筹管理,切实发挥专项资金在全区人才引进、培养、激励和保障等方面的引导作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人才政策,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每年设立 专项资金 1000 万元,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增加。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才培养。用于开展各类人才的培训开发活动。 (二)人才奖励扶持。用于优秀人才的科技创新奖励扶持,激发人才 创新创业活力。 (三)人才载体建设。推动完善科技孵化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
2、站以及各类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人才载体建设。 (四)创业扶持。为各类人才在高新区创业发展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支持人才创业发展。 (五)基础工作。召开人才专题座谈会、高层次人才沙龙、 人才宣传等人才工作相关会议、活动的费用。 (六)人才引进。用于组织或参加国内外各类人才招聘活动的费用;赴外地寻访高层次人才,与其洽谈、对接的费用;邀请高层次人才来高新区考察对接的差旅、食宿费用等。 (七)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与人才工作相关的其他事项 。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根据高新区产业发展需要,确定重点领域和行业,以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培养为重点,突出高端引领作用。本办法中的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 (一)中国科
3、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相应层次的国(境)外科学家和科技领军人才等; (二)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首席科学家或项目主要负责人, “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 “长江学者 ”,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 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 “千人计划 ”人选,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人选,国家特支计划人选等; (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主要完成人,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主要完成人
4、,省级有突出贡 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山东省 “泰山学者 ”特聘专家(教授),山东省 “万人计划 ”第一层次人选及相应层次人员等; (四)获得国外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获得国外硕士学位、并具有在国际知名企业、研究机构等单位三年 以上工作经历的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国内博士研究生和具有创业创新业绩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的急需紧缺专业人才,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全国农村优秀人才等; (五)国内硕士研究生,省级首席技师、省级技术能手、省级农村优秀人才,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评定的首席技师或农村优秀人才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性难题并带来
5、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获得省级教学能手、齐鲁名师称号且从事一线课堂教学的高层次教学人才等。 第五条 以上在高新区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经审核确认,30 日内由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颁发高层次人才特聘证书,并实行年审制度,凭证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章 适用标准 第六条 企业引进 第四条第(一)到(五)款中高层次创新人才,且与引进人才签订三年以上工作合同的,三年内引进人才在临沂高新区工作期间,每月分别给予企业人才津贴 10000 元、 5000 元、 3000 元、 1000 元、 500 元,用于高层次人才的工作生活补贴。 第七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经评审确
6、认,分别给予所在企业 100 万、 60 万、 30 万元的一次性创新创业补助,个别重大的创新创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补助金额,不受上 述数额限制。 第八条 对于在临沂高新区申报且入选国家级重点人才项目的高层次人才,按照获得的上级奖励扶持资金数额,区财政给予所在企业 50%配套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于在临沂高新区申报且入选省级重点人才项目的高层次人才,按照获得的上级奖励扶持资金数额,区财政给予所在企业 30%配套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于在临沂高新区申报且入选市级重点人才项目的高层次人才,按照获得的上级奖励扶持资金数额,区财政给予所在企业 20%配套经费支持
7、,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第九条 全职引进的博士、硕士,签定三年以上劳动 合同的,三年内企业所交社会保险费由区财政全额补助。 第十条 新建获批院士工作站及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分别给予所在企业科技奖励扶持 10 万元、 10 万元、 5 万元。 第十一条 设立高新区优秀创新创业人才奖,每年评选 1次,对在某一领域或行业为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的创新创业人才(不含柔性引进人才),每人奖励 10 万元,并颁发荣誉证书。设立高新区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奖,每两年评选 1 次,对在某一领域或行业为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每人奖励 5 万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二
8、条 区内企事业单位积极引进国外智力或开展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经认定,取得显著成果或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给予引智单位 5 万元奖励,用于引进国外人才和引智成果示范推广。 以上资金扶持奖励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重复获得者,按最高奖励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受理资金申请并进行审核,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 第十四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 区 科技信息局、经贸发展局等部门及相关领域专家对资金申请项目进行技术评审。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根据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意见拨付专项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9、 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每年年底集中申报。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对照申报条件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 1)临沂高新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 2)与单位签订并在人社部门备案的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一份(原件和复印件); ( 3)申请人人事代理合同一份(原件和复印件); ( 4)单位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 5)申请人在用人单位连续 4 个月的工资发放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 ( 6)能反映申请人符合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学历、学位证书、荣誉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持有技术、项目的合同或承包合同等原件和复印件); (
10、 7)身份证或护照; ( 8)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 9)其他能够证明成果和业绩的材料。 第十八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区科技信息局、经贸发展局等部门及相关领域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定,提出评审意见,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 第十九条 对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区财政局 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予以拨 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要建立对高层次人才的跟踪服务和流失报告制度,及时上报,动态管理。凡下列情况之一者,从次月开始取消或停发人才津贴和奖励: ( 1)犯有严重错误,受党纪、政纪
11、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 2)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 ( 3)不具备岗位所需工作能力,未按规定完成资助项目有关工作的; ( 4)其他情形应停发津贴补助和成果奖励的。 在本区范围内变动工作单位,需继续享受津贴补助和成果奖励的,由新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继续享受。 第二 十一条 受资助单位必须对专项资金单独核算,并对当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的财务报告及项目执行情况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局,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二条 凡发现有伪造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及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行为,区人才工作 领
12、导小组有权终止资金的发放并收回已发放的全部资金,并视情况追究有关部门或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临沂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 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8 月 14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 年 8 月 13 日。 附件:临沂高新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附件 临沂高新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呈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立项 依据 项目 内容 申请金额 万 仟 佰 拾 元 ¥ 元 使用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 单位 意见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区人 才办 审批 意见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区人才办和区财政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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