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我国政府干预市场理念与现实的矛盾摘要:本文试图以 2010 年我国的电价改革作为研究的起点,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角度,依据公共产品理论和微观经济学的相关理论,来探讨我国政府干预电力市场的理念;并注意到我国的基本国情来描述与分析我国政府干预电力市场的现实状况,发现两者之间存在着巨大落差以得出有关结论。 关键词:政府 市场 电力 准公共产品 资源性产品 政府与市场就好像一艘船的两把桨,交替向前,左右着经济学的发展脉络:从 18 世纪的自由放任社会到 19 世纪的福利国家兴起,再到 20世纪 70 年代的新古典主义倡导“小政府”与“私有化”浪潮,直至如今又有些政府回归的迹象。历史在证明着规律,那就是
2、政府与市场是一对矛盾,它们在相互运动中推进着经济不断前进。正所谓:理论照进现实。2010 年,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对我国的电价的定价方法作了改革,即实行阶梯式的电价,暂且不论这次电价改革能否取得预期效果,但是这次改革势必又会掀起学术界的一番激烈讨论。 一、电力的属性定位:两个标准 在讨论政府是否应该干预电力市场之前,我们必须对电力的属性加以揣摩,其中电力的产品性质与电力的生产者是两个重要标准。 (一)电力的产品性质 。依据公共产品理论,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有明显的特征区别,即2公共产品在消费上的非排他性、效用不可分割性与非竞争性;而私人产品与此相反。但现实中完全满足上述三个特征的产品极少,而有许
3、多产品仅仅具备纯公共产品的某些特征,介于纯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公共经济学上称其为准公共产品,相对于公共产品,它的性质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具体来说:一类准公共物品的使用和消费局限在一定的地域中,其受益的范围是有限的,如地方性公共产品。一类准公共物品是公共的或是可以共用的,一个人的使用不能够排斥其他人的使用;然而出于自身私人利益,它在消费上却可能存在着竞争,也就是说由于公共的性质,产品使用中可能存在着拥挤效应和过度使用的问题,这类产品如地下水流域与水体资源、牧区、森林等公共资源。另一类准公共物品具有明显的排他性或技术上的可排他性,由于消费拥挤点的存在,往往必须付费才能消费,它包括俱乐部产品、
4、有线电视频道和高速公路等可收费产品。 经上面对产品的详细分类讨论,首先由于电力在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但是效用上可以分割,并且在技术上可以轻易地通过收费进行排他,所以很明显我们可以清楚地将电力产品定位于准公共产品,也是属于可收费的准公共产品。 (二)电力的生产者 其实,依据上述公共产品理论视角的逻辑,既然电力是属于准公共产品,那么其供给方式上必然相应地有两种基本途径:一种是由政府或全民所有的公共企业来提供;另一种是由独立的私人企业来提供。我国一直以公共企业提供电力。 3由于电力在使用上的非竞争性,是一种普遍需要的服务,这种服务是政府对所有公民具有的公共责任和义务,在这种条件下,市场机构无法保证产
5、业的普遍服务的性质,需要政府对其产业进行微观干预。另外,学者认为:“由于这些公共企业相互之间差别很大,而且面临不同的环境,因此有必要对它们进行合理的分类。 ”,公共企业应该分成“公用事业、陆上运输与邮政服务、竞争性环境中的企业与管制机构”四大类。事实上,电力是由公用事业作为政府的代理机构所供应的准公共产品。 二、政府干预电力市场的理念:必要性分析 依据上述分析,在我国电力是由公用事业提供的准公共产品,但其背后的支撑的理念是什么呢? (一)自然垄断 对一般的企业来说,随着产量的增加,大部分产品的边际生产递增;但是电力是一种比较特别的产品。一方面它需要一种网络式的连接,如果增加消费者或者产量,它的
6、边际生产成本递减,当达到一定的规模时,边际生产成本几乎为零,也就是具有明显的规模经济性。另一方面,对于试图想进入的竞争者来说,面对着建立电力网络的巨大成本,也就是说事实上竞争也是受到限制的。所以,如果把电力的全部生产交与一家垄断企业来生产,对全社会来说总成本最小;因此从全社会的利益出发,为避免竞争导致的资源浪费,需要政府出面对电力市场进行干预,在这里,政府管制的权力在于决定究竟由谁来垄断电力生产。 此外,根据微观经济学相关理论,只有当价格等于边际成本时,社会的总福利才最大。由于诸如电力的自然垄断性产品边际成本曲线在平4均成本曲线之下,如果按照边际成本定价,电力企业的总收入必然小于总成本,从而导
7、致企业亏损而无法持续经营。但是若任由该垄断企业自由定价,虽然可以避免亏损,却会出现以牺牲消费者利益代价换取垄断利润的现象,在这里,政府管制的权力在于决定垄断价格究竟该为多少。总之,对于电力这种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产品来说,自由的市场竞争会导致效率缺失;同时,独占的企业垄断会降低社会福利,因此,政府对电力市场的干预是必要的。 (二)外部性问题 外部性可以分为正外部性与负外部性。对于电力的生产来说,正外部性主要是自然垄断所特有的网络的外部性,这里不再赘述;下面主要谈谈电力生产的外部负效应。 众所周知,生产电力会同时产生出大量的污水和废气等污染物,如果缺乏外在的监管和惩罚,电力生产企业会无视它对环境或
8、者周边人群所造成的效用损失,也就是将本应该由自身承担的环境成本转化成了由全社会共同承担;这势必会导致供给量失衡,即电力企业提供了大于帕累托最优所对应的供给量,从而导致供给与需求的失调,最终降低了社会的总福利。 所以,为了规避电力生产中的负外部性,政府需要通过一系列的管制手段对电力市场进行干预,比如生态法律法规、补贴或税费等。 (三)资源性产品:煤与电 电力是准公共产品,但又不同于向高速公路等一般的准公共产品,5因为它不是独立的准公共产品。 在我国,它主要是由煤等稀缺的公共能源所生产的加工品;而煤也是作为一类准公共产品,它的稀缺性很明显,实际上也同样需要政府的适当干预,这样由于两者的紧密联系,肯
9、定会在正向上加强政府干预电力市场的意念,起到同时干预两个市场的作用。 总而言之,主要是基于上述基本理念,得出政府应该对电力市场实行干预的结论:形式上是采用由公用事业生产与提供电力,主要通过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双重管制体制,并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及下属机构协助管制;具体来讲是分别在决策环节的政策法规、生产环节的审批与批准、供应环节的价格定制与市场准入上按照各自职能的分工管理体制。 三、政府干预电力市场的现实实证性分析 可是,事实总是残酷的,理念容易被现实所扭曲或滥用。我国现今正处于经济体制的转型时期,难免会陷入了转型的困境。 (一)利益集团的影响:从自然垄断
10、走向行政垄断 如前所述,公用事业所提供的自然垄断产品在定价上存在着企业盈利与社会福利的悖论;而在我国正从高度集中合一的计划经济管理模式转变为政企分开的市场经济管理模式,也就是公用事业拥有了一定的自主权,此时政府为实现经济发展的目标以及维持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不得不在很大程度上依赖着这些企业的发展。 在这种不完全或不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下,电力企业在政府内部寻找代言人,政府从中获得某种利益;而政府为了维持这种利益关系,6总是会利用各种机会对电力市场进行不正常的干预,以达到电力企业获得巨额垄断利润的目的,这个时候自然垄断的性质变了,走向了行政垄断,这时候自然垄断的本质被利益关系所扭曲了。在行政性
11、垄断下,政府部门设立较高行政门槛,严格限制行业进入,是否能成为经营者和垄断者由行政权力所决定。而垄断企业为实现自身利润最大化,会通过控制产量来制造人为供给不足,从而影响市场价格。在行政垄断下,垄断者还可进一步提高价格至自然垄断价格之上而获取超额垄断利润。 (二)生态补偿机制的缺失 为了解决电力生产的负外部性问题,需要一个完备的生态补偿机制,可是我国资源开采利用的生态补偿机制现存的问题不少:1、在理论层面上,对生态补偿缺乏明确的认识,对相关理论的研究还很薄弱,对于什么是生态补偿至今还没有统一明确的定论。而且,与国外生态补偿定义相比较,现阶段我国对生态补偿的定义基本是以“生态环境破坏”为核心,它强
12、调的补偿是针对遭受了破坏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而非生态环境在未来能够提供的生态服务价值,因此我国的生态补偿具有一定的事后补偿特点。2、在法律层面上,适用于全国范围的专门的生态补偿法律、法规和政策尚属空白。3、在标准层面上,这一直是一个难题,我国在这方面也没有一个详细的、清晰的关于如何做出生态补偿的定量化标准,这就增加了执行时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4、在主体层面上,分为监管主体、被监管主体与成本主体。监管主体不统一,中央与地方监管部门不能协调工作,常常使得监管不得力;被监管的电力企业虽然成为了被监管的主体,但却不是成本主体,它将环境成本转嫁给消费者,是通过高7价格强行降低需求量,进而简洁地降低供给量
13、,以保证自身的利益不受损害。 (三)煤电矛盾:市场煤与计划电 政府已经开始逐步淡化对煤价形成的干预,研究建立科学的成本核算体系,全面反映煤炭资源成本、生产成本和环境成本,已经在逐渐形成煤的价格的市场化。 可是,因为电力的价格在很大程度上是受煤炭的价格所影响的,但电力的价格还是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所调控的,此时“计划电”遭遇了“市场煤” ,所以两个不在同一轨道上的却彼此联系十分紧密的产品怎么可能得到有效协调?“计划电”不得不被高价的“市场煤”牵着鼻子走,使得电力的价格变向地走向了混乱的市场。 所以,我国政府对电力市场的干预效果显然是不够的,也是不能令人满意的,没有很好地贯彻理念的精要,而甚有借
14、理念之名,行他目的之嫌。但也不能因此而作出抛弃政府投奔市场的选择,因为电力是特殊的产品,并且我国正处于特殊的阶段,我们需要的是政府更好地干预电力市场。 四、结语 我国正处于一个艰苦并且很可能漫长的转型时期,很容易会产生计划与市场的矛盾,从而不能正确地选择到底是政府干预还是市场竞争?事实上,依据本文的分析,要视对象的属性以及对象的所处环境来决定采取哪种方式,而不能一概而论。我个人认为,在如今中国的环境下,电力还属于自然垄断的产品,还没超越这个本质属性,加上环境、资源8等其他重要因素,政府是必须对电力市场进行干预的。但是,由于政府在干预过程中受利益集团的影响,以及管制机制的不成熟,没有能够很好地对
15、电力市场进行有效干预;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会产生倒向开放竞争、走向市场的念头,其实这非常危险,美国等西方国家的电力改革也证实了这一点,所以,我们现在要做的不是选择政府和市场哪个好,因为这早有定论,要做的是,政府应该如何更好地干预电力市场,以解决理念与现实的矛盾。 参考文献: 1王学庆等:管制垄断:垄断性行业的政府管制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4 年版 2黄海燕:“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的体制机制性障碍分析” , 天然气技术 ,2010 年第 4 卷第 1 期 3陈小安:“我国准公共产品垄断与竞争性供给改革” , 经济体制改革 ,2006 年第 5 期 4欧文?E?休斯:公共管理导论 (张成福等译)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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