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证据排除与瑕疵证据完善刍议摘 要: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确立了我国强制排除与裁量排除相结合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行非法言辞证据强制排除的同时,允许对瑕疵证据进行补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对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强化非法证据排除与瑕疵证据的完善,对推动公诉工作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非法证据;瑕疵证据;排除规则;补正规则 证据审查是审查起诉工作的核心问题,只有通过对证据的正确审查判断,才能有效指控犯罪;在审查证据过程中,非法证据的排除及瑕疵证据的完善是重中之重。笔者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就非法证据排除涉及的有关问题作简要探讨。 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我国非法证据排
2、除规则现状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共同确立了我国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共同承担排除非法证据义务,强制排除与裁量排除相结合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强制排除与裁量排除相结合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对非法证据根据非法取证行为的违法程度、主观过错程度、受侵害利益的性质与程度、非法取证行为在紧急情况下不得已采取、综合其他情况不宜排除等加以区分的进行排除,部分取证程序严重违法、主观过错较大、严重侵犯人权的非法证据采取强制排除,而对于部分存在程序瑕疵、违法程度较轻或者是不宜排除的采取裁量排除,裁量排除中允许对非
3、法证据进行补正,转化为合法证据。 (二)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特征 1.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种强制排除与裁量排除相结合的排除规则。通过两个证据规则及新刑诉法可以明显看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非法证据根据综合取证手段、违法程度、侵权后果等有所区分。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所取得的非法言辞证据都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是一种强制排除规则;又如物证、书证的取得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
4、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对于物证、书证是否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是否排除则是可裁量的,采取的是裁量排除。 2.我国非法证据排除义务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共同承担。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根据。这就将非法证据的排除义务交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共同承担,原因在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维护程序公正、反对非法取证的态度上司法机关内部是一致的,由公检法共同承担非法证据排除义务有利于减少法院压力,争取办案主动性,以更好的排除非法证据,达到最佳诉讼效果。
5、3.非法证据的排除标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不同类型证据,排除标准不一致,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所取得的非法言辞证据都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是物证、书证的取得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4.创新制定了补正规则。我国在确立强制排除与裁量排除相结合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基础上,裁量排除衍生出补正规则,允许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进行补正而转化为合法证据
6、,补正规则是对于存在程序瑕疵的非法证据而言,也即是瑕疵证据。如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和方式有下列瑕疵,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或者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询问证人的地点不符合规定的等,对于有瑕疵证人证言可以经过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仍然可以采用,这又是一种裁量排除,并允许补正或提出合理解释。 二、瑕疵证据的补正规则 (一)补正规则的涵义 补正规则针对的是瑕疵证据,瑕疵证据在经过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可以转化为合法证据,具备证据能力。补正规则即为裁量排除的衍生规则,对于适用“自由裁量
7、的排除”的非法取证行为,尤其是非法收集物证、书证的行为,法官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对违反法律程序的严重性、对公正审判的影响程度等,然后经过利益权衡才能做出排除与否的决定,在法官所要考虑的逐项因素中,有关非法取证行为是否可以得到补正的问题,属于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二)瑕疵证据完善的基础 瑕疵证据得以完善后作为证据采用的基础正是我国确立的强制排除与裁量排除相结合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裁量排除的情况下允许作出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对于采用刑讯逼供手段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依法予以排除,这是由于其手段恶劣,违法程度较重,严重侵犯了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践踏了司法公正,需要加以禁止以作出评
8、价,断绝其生存的土壤,所以采取强制排除;另一方面,对于特殊的非法证据瑕疵证据而言,只是在收集程序、方式上存在轻微违法,并不必然影响证据的真实性,能够通过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进行补救,完全不影响其客观性,采取裁量排除,有利于促成良性的诉讼效果。 (三)审查起诉环节瑕疵证据的完善 1.审查起诉工作中瑕疵证据的完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
9、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2.瑕疵证据的完善方法,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证据有瑕疵的,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可以采用。如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或者询问起止时间、地点的证人证言,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可以采用。 三、如何在公诉工作中贯彻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强化意识,加强证据审查,排查非法证据
10、,落实强制排除与裁量排除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彻底改变过去重实体、轻程序思想,除了对证据内容进行审查外,还应对证据形式、收集证据的程序和方法、收集证据的主体、证据的来源进行审查,对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言词证据等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对于违法程度轻微、存在程序瑕疵的特殊非法证据瑕疵证据一律退回侦查机关进行补证或者要求侦查机关作出合理说明,如不能补正或者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则一律排除。 2.注重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环节,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有无受到刑讯逼供,随时做好排除口供的准备。不仅要在讯问环节中只重视对犯罪事实的讯问,也要对对侦查机关取证程序是否合法的讯问加以重视,接到犯罪嫌疑人举报时应引起重视
11、,并经汇报批准后进行调查,查实是否有非法取证行为存在。当犯罪嫌疑人提出刑讯逼供的辩解无法排除时,则依法排除,作为不起诉的依据。如果排除口供而无法定罪,则必须让侦查机关(部门)补充侦查,仍然无法达到起诉标准的,则应依法存疑不起诉或建议公安机关撤案。 3.再次评价现有证据体系。确认排除非法证据和完善瑕疵证据之后,现有证据是否达到了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后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如未达到可作出建议撤案、存疑不诉、或绝对不诉的决定,如达到可视情节作出相对不诉或者起诉的决定,以评价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 4.做好庭前准备,应对可能到来的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法庭调查。在当事人及辩护人、法定代理人申请并提供有关线索或者材料或者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非法收集证据情形的情况下,法庭将采用程序优先原则,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而公诉机关承担主要的证明责任,需要证明证据的合法性,否则将要承担诉讼不利的后果。只有严格按照强制排除和裁量排除相结合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做好庭前准备,才能应对可能出现的对证据合法性的质疑,才能达到最佳的诉讼效果,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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