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技术型生产性服务业税收政策问题研究【摘 要】 文章以北京市科技中介、技术服务外包、物联网技术和研发设计四类企业为实地调研样本,详细分析了我国高技术型生产性服务业目前存在的四类问题:重复征税和实际税负过重、税收优惠政策缺失或范围过窄、优惠政策执行口径不统一、税收优惠力度不足且税收激励“重事后轻事前” ,并从促进我国高技术型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视角,提出了相应的政策改进建议。 【关键词】 高技术; 生产性服务业; 税收政策 一、前言 要使我国尽快成功完成经济结构转变和发展模式转变,第一要义是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特别是近 10 年来出现的研发服务、科技中介服务、服务外包、设计服务、物联网、信息技术
2、服务等高技术型生产性服务业,由于其对其他产业的超强渗透作用和对整个经济效率提升和技术创新的显著促进作用,受到大家越来越多的关注。因此,研究高技术型生产性服务业税收政策及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我国在“十一五”规划纲要中将生产性服务业划分为五大类:交通运输业、现代物流业、金融服务业、信息服务业和商务服务业。高技术型生产性服务业是指由高知识和高技术(特别是现代金融形式和现代信息技术)与现代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之后形成的新的产业形式,具有高端、高效、高辐射力、对制造业升级促进作用大等特点。本文论述的高技术型生产性服务业满足三个基本条件:第一,最近 30 年内快速发展起来的具有一定规
3、模的高知识或高技术新兴产业形式;第二,属于现代服务业范畴;第三,产品(有形产品或无形产品)主要用于进一步的生产,并不是最终消费品。依上述定义,根据北京市的产业特点,确定本文要讨论的高技术型生产性服务业范围主要涵盖以下四个新兴行业:科技中介业、技术服务外包业、物联网技术业和研发设计业。 二、高技术型生产性服务业税收政策现状及问题分析 为准确了解企业实际情况,课题组相继走访了清华大学科技园、北京大学科技园、中国技术交易所、柯莱特信息技术外包服务公司、联想研发中心、中科院传感技术自动化有限公司等十几家北京市高技术型生产性服务企业,现将调研中发现的问题总结如下: (一)重复征税及税负较重问题 目前对高
4、技术型生产性服务业征收的主要是营业税。营业税以流转全额为税基,除部分行业外,没有进项税额抵扣政策,从而使得服务业的营业税负随着流转环节的增多而上升,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根据有关研究测算,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流转税税收负担大约为 3.5%,其中制造业为 3.1%,而服务业营业税实际负担超过了 5%,这主要是由于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2011 年,北京市的工业企业流转税税负约为 3%,而服务业营业税负约为 5.6%。调研中发现,对于科技中介业(如孵化器) ,主要的成本就是人力成本和房租成本,而营业收入(包括中介服务费、房租和股权投资收益)除缴纳营业税外,还要缴纳 25%的企业所得税,以及房产税和土
5、地使用税,综合税负确实比较重(企业反映综合税负高于25%) 。物联网、服务外包、研发设计业可以凭借自己的核心技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 15%的所得税优惠,但高度融合金融知识和技术知识的科技中介业,虽然行业本身要承担高风险,而且公益属性明显,但是却不能享受任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后,重复征税问题有望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但企业同时反映了两个新问题:第一, “营改增”逐步扩围带来的洼地效应。因为试点地区的服务业企业能开增值税税票,那非试点地区的服务业业务很可能会向试点地区转移。第二, “营改增”试点后,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的问题。 “营改增”后,生产性服务业适用 6%的增值税税率,而小规
6、模纳税人直接适用 3%的征收率,再加各种附加税费,流转税合计最高应该不会超过 7%。如果“营改增”后, “四技” (技术中介、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孵化)收入的增值税能继续减免,则高技术型生产性服务业的总体流转税税负应该变化不大。但要注意的是,高技术型生产性服务业,尤其是研发、设计、孵化器和技术市场等行业,可扣除的进项税额比较少。大部分调研企业担心“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抵扣征管程序比较繁杂,缴税成本上升的同时,如果分包或转包业务比较少的话,总体税负可能也会不降反升。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则显然有违“结构性减税”税制改革的初衷。 (二)税收优惠政策缺失和范围过窄问题 物联网的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空
7、白。物联网技术应用和发展是世界第五次信息技术革命的核心内容。据不完全统计,我国 2010 年物联网市场规模接近 2 000 亿元,未来 5 年内市场规模将超过 3 000 亿元。可是,目前对我国物联网适用的税收扶持政策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四技”收入减免的营业税政策,至今还没有出台任何专门针对物联网研发和投资的产业税收政策。调研中发现,北京物联网研发类企业的盈利前景并不乐观,有些企业 30%50%左右的营业收入来自于国家的科技支持资金。 服务外包税收优惠政策只针对离岸业务,而对境内服务外包没有税收扶持政策。财税200963 号文件规定,对 20 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内的先进性服务
8、业企业在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从事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可以适用如下两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 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三是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但是,这项面向服务外包的产业政策仅限于全国 20 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而且这些城市大多位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对中西部地区而言,这显然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另一方面,服务外包免营业税仅限于离岸业务,对于非离岸的先进性服务外包不能免营业税。 技术交易中介业缺乏产业扶
9、持政策。京政发199914 号文件规定:“经认定的技术交易市场,自 1999 年起,三年内缴纳的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由市、区县财政全部返还。 ”该文件 2002 年执行到期后就再没有下发新的文件。因此,对于技术市场、技术促进中心等技术交易中介企业,目前已没有任何税收优惠政策。在调研中国技术交易市场时,企业反映技术市场属于半公益性质的企业,而且对人才的要求很高(既要懂专业技术还要懂金融和投资) ,企业要做到盈利非常难,如果没有任何税收扶持政策,产业要发展很困难。 (三)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 孵化器的税收优惠审批标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2
10、1 号) 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20 号) ,还有 2011 年对此政策的延期通知(京财税20112001 号)都规定,对于符合三项规定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以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但是该政策从 2007 年颁布以来,北京 91 家科技孵化器企业无一家享受过此优惠政策,即使像清华科技园、北航科技园等在全国有一定知名度的北京 28 家国家级科技园也不例外。2011 年国家对此优惠政策延长后,仍是如此。 出现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科技部和税务部门对认定标准的
11、把握在执行时不一致。按文件要求,对孵化器的认定有三个条件,而对孵化企业的认定有七个条件,文件同时规定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即科委)负责对孵化器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条件进行事前审核确认,而财政部和税务部门的发文要求税务部门在办理孵化器税收减免时也要审核条件。科技部门审核标准比较松,而税务部门审核标准比较严,这就导致能从科技部门获批的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在税务税收减免审批时却无一获得通过。 (四)税收优惠力度不足,以及“重事后轻事前”的税收激励问题 税收优惠力度不足问题。对于生产性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营业税“四技”收入减免;二是研发投入的所得税加计扣除。但是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是
12、关注生产型企业的研发投入,而对生产性服务业的关注较少。虽然 2008 年出台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8116 号文)明确了适用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也包括服务业,即对服务的实质性改进也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认定范围,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的指导细则,具体落实起来很困难,能享受到这项税收优惠的服务企业少之又少。 “重事后轻事前”的税收激励问题。营业税“四技”收入减免属于研发事后激励措施,即有了研究成果之后才可能享受的政策。研发投入的所得税加计扣除属于研发事前激励措施,即不管研发是否成功,研发投入都可以加计扣除。但是,纳税人反映,对于研发设计中心和物联网的研发投
13、入,一直存在“重事后轻事前”的税收激励问题。以北京市海淀区为例,2011 年享受所得税加计扣除的企业只有 100 多户,涉及 1 000 余个研发项目,而同期享受“四技”收入减免的企业却多达 1 500 余户,包括约 12 000 余份合同。相比较而言,事前激励型的税收优惠政策比事后激励型的税收优惠政策能更有效、更直接地鼓励企业技术再投入的积极性。 三、完善高技术型生产性服务业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加快推进“营改增”扩围的步伐,并切实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 从目前试行的“营改增”试点工作来看,还要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第一,加快推进“营改增”扩围的步伐。建议一方面要加快推进“营改增”试点地区的扩围
14、,争取 2013 年底实现全国“营改增”试点;另一方面要加快推进“营改增”覆盖业务范围的扩围,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完成全部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第二,利用“营改增”的机会切实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此次“营改增”虽然是“结构性减税政策的重要举措” ,但是纳税人普遍认为这次改革减税力度不够,甚至有部分企业实际税负不减反增。对于技术咨询、技术研发等生产性服务业,由于可抵扣的项目较少,营改增后很可能导致部分企业实际税负提高。虽然政府层面对试点期间增税过多的企业实行临时性的财政补贴,但这是临时性的,又有严格的审核条件。其实,在中国经济复苏乏力的当下,我们应该借“营改增”的机会,既推进税制改革,又全面落实
15、减税政策,让所有生产性服务企业的实际税负都有一定程度的减轻。可行的办法就是“营改增”平稳过渡后,进一步调低高技术型生产性服务业相应的增值税税率。 (二)为技术中介业和物联网业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建议延续执行京政发199914 号文件规定的涉及技术交易市场的税收优惠政策,即经认定的技术交易市场缴纳的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由市、区县财政全部返还。当然,外地政府也可以借鉴北京的这一做法。另外,可以仿效“四技收入”的营业税减免政策,对技术交易市场从事的技术咨询、技术中介、技术培训、技术孵化等业务实行营业税或增值税备案减免。 第二,建议对狭义范围内的物联网研发、设计、安装和物联网技术应用服务实行
16、营业税或增值税备案减免,对物联网设备的生产、销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可以采用正列举的方法明确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物联网服务类和生产销售类业务的详细范围。例如,依据物联网十二五规划 ,物联网研发和生产详细范围可以包括:与物联网紧密相关的信息感知技术、信息传输技术、信息处理、信息安全技术,以及物联网标准化建设和应用。 (三)对现有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明确和适当调整 明确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修订财税2007120 号和财税2007121 号文件,统一科技部和税务部门税收优惠政策的口径。借鉴“四技收入”减免税的做法,由科委对孵化器进行认定审查,税务部门不再审核认定条件,而是只需依据科委
17、的认定结果来确定企业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二是部分规模比较大的科技园,如清华科技园,一部分区域用于企业孵化,另一部分区域用于传统意义上的写字楼出租,这种类型的科技园在向科委申请孵化器或大学科技园认定时,往往是整体申请,但是整体适用于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不太合理。这种情况下,能分别核算的,对用于企业孵化和创业促进的部分建议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将目前只适用于离岸业务的服务外包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延伸。一是延伸到高技术型的对内生产性服务业外包领域,即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不管其外包业务是离岸业务还是境内业务,都适用服务外包税收优惠政策。二是将离岸业务的服务外包税收优惠政策由目前的 20
18、 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扩展到全国范围内的外包企业。 完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要着重强调服务业研发活动的定义,明确服务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认定范围,让服务业的研发活动也能实实在在地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一税收优惠政策。 (四)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转让的税收优惠力度,解决“重事后轻事前”的税收激励问题 对事前研发投入可进行如下改进:首先,延长税收优惠向未来年度结转的期限。虽然目前允许技术开发费扣除向未来年度结转 5 年,但是对于部分亏损期较长的技术密集型服务企业,技术开发费可能仍然无法足额扣除。此外,若允许技术开发费扣除向以前年度结转,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对研发活动的激励。其次,对于承担
19、风险能力较低的小型研发和设计企业,不论其亏损与否,对其技术开发费均应当给予当期退税,具体数额为当期技术开发费按照规定加成数转化后的数额乘以适用税率。这样做,一方面能够鼓励小企业研发活动的开展;另一方面,政府财政的当期支出压力也不会太大。此外,对于一些物联网或其他国家急需的关键技术研究开发费,也可以借鉴有些国家的做法,根据需要确定单独的稍高的加成扣除比例。 另外,将无形资产和服务价值达到一定标准、应用高技术的知识密集型生产性服务业(如高技术型服务外包业) ,或主要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的现代中介服务业(如孵化和技术交易市场) ,考虑纳入高新技术企业范围,给予税收优惠。 当前,在世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放
20、缓以及世界经济不确定因素增加的背景下,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势头仍然保持良好势态,这与国家相继实施和出台了一系列的积极鼓励政策有关。但有些新的政策出台较晚,实施的过程较短,其效果还未真正显露端倪,这仍需我们在执行的过程中继续关注,不断修正,从而制定出更加有效的、能够促进我国高技术型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参考文献】 1 赵弘.北京发展服务业新业态的重点领域及对策研究J.中国城市经济,2009(5):47-51. 2 许伟.制约我国服务业发展的税收制度障碍及政策建议J.经济研究参考,2011(40):54-58. 3 刘建民,王鑫.我国生产性服务业税收政策研究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8(7):8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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