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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刑事辩护权的完善.doc

1、关于律师刑事辩护权的完善【摘 要】辩护制度作为现代法治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一宪法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与保障,更是我国诉讼制度民主化和公正性程度的鲜明体现。 【关键词】律师 刑事 辩护权 现行刑事诉讼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辩护人诉讼权利的实施,但会见难、查阅案卷难、调查取证难使我国的律师辩护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 为了使辩护律师更好维护被控诉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吸收了律师法中进步、成熟的理念和经验,注意到了与律师法的有效衔接,并结合中国的现实修改完善了我国的辩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控辩失衡的问题,落实了辩护律师的大量权利的实现,增强了刑事

2、辩护的有效性。 1.完善律师会见权 会见权是辩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是其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及作出辩护意见的有效途径。为解决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会见难的问题,保证辩护律师会见权的充分行使,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新刑诉法对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制度作出了重大的修改,进一步完善了辩护律师的会见权,具体表现在: 会见时间及范围: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时间,由现行刑诉法的“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提前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均享有辩护权,并且还专门规定了辩护律师的具体责

3、任。 会见手续及程序:新刑诉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除特定案件外,辩护律师可以持“三证”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不被监听的权利,吸收了律师法中“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会见的规定,取消了现行刑诉法规定的会见时侦查机关根据情况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定。 2.改革律师阅卷权 律师查阅案卷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查阅的范围受到限制,律师便无法接触有关案情的案卷,更看不到相关证据,这样就很难对控方的指控提出实质可操作性的意见,也就不能很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辩护职能也不能很好地发挥,律师介入诉讼也就只有“花瓶式”的摆设意义。为了应对以上问题,解决律师阅卷难的问题,新刑诉法扩大了

4、辩护律师阅卷范围,使其不仅适用于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也适用于案件的审判阶段。同时, “案卷材料”则包括了公安司法机关侦查终结、审查起诉、审判中形成的证据材料,在审查起诉阶段主要是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证据材料,从而为律师及时了解全案事实,掌握全案证据提供了便利,从而有效进行辩护,有利于人民检察院准确起诉定性,人民法院充分判决依据,严格履行程序,最终促进司法的公正。 3.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 新刑诉法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 首先,扩大了辩护人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范围。从而有效地防范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因疏忽而未提交,或因追求胜诉而可以隐匿对辩方有利的证据。 其次

5、,明确了律师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新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予以排除。 ” 最后,新刑诉法明确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身份为辩护人,即赋予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权,而辩护人的法定职责之一便是调查。 4.拓宽与保障律师其他权利的实施 法律的修改不仅帮助摆脱了现行刑诉法中严重制约律师行使辩护权过程中“三难” ,也在拓宽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范围有了许多突破性的规定: 新刑诉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这样规定就使辩护人要求司法人员回避的请求权得以明确,更扩展了律师参与刑事诉

6、讼的权利范围。 新刑诉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司法机关侵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进一步地保障了律师执业权利。 ”该规定大大降低了辩护人因执业遭到报复的风险,从而为律师安全参与刑事诉讼,大胆维护委托人权利提供切实法律保障。 新刑诉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本条使律师拥有向批捕部门提出辩护意见的权利,使律师辩护权在审查批捕阶段得到体现。 新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一些违反法律规

7、定的行为,有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的权利。这些规定在明确了律师可以就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申诉、控告的同时,也明确了律师在辩护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进而全方位保障了律师正确行使刑事诉讼权利。 新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增设了庭前会议制度,由审判人员庭前召集控、辩、被害人等各诉讼参与方,就回避、证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有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这是一项非常有意义的举措,可以了解各方对庭审中程序问题的要求,大量减小庭审中各方因程序问题产生的不必要的对抗和冲突,减少庭审中的矛盾和冲突,提高庭审效率。 新刑诉法第二百四十条吸收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死刑复核期间的辩护人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并且可以主动要求当面发表意见,赋予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权利。 (作者单位: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河南 镇平 47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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