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进境货物申报期限及滞报金计收问题的探讨摘要:关于进境货物的申报期限及滞报金计收问题,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海关总署令第 10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令第 12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都做了具体的规定。笔者及业内人士结合报关实务课程授课及企业报关实践,认为现行法律、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有不相符合之处,给进口企业及受委托的报关企业计算进境货物申报期限及滞报金的计收带来了迷茫和困惑,笔者通过对相关规定的详细分析及对法律、部门规章法律效力的强弱程度,对现行法律法规关于进境货物进境申报规定及滞报金计收问题进行了研究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2、部门规章的规定要与法律规定相吻合,海关总署令第 12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二章第四条规定应当进行修改。关键词:进境货物;滞报金 在报关实务课程的授课过程中,笔者发现,对于进境货物的申报期限及滞报金的计收问题,师生们常常会有不同的理解。在同报关从业人员进行探讨的过程中发现,不同的报关员、不同的进口商对此也会有不同的理解。在进一步的探究中,在网上,又发现了不少关于这方面问题的问询和探究的帖子,甚至还有进口商就自己的实际进口货物的申报期限、滞报金计收等问题,向有关海关发函质询。 如此看来,关于进境货物的申报期限及滞报金计收问题,目前还是存在一些疑惑和争议,值得我们进行一番思
3、考和研究。 一、现行法律法规关于进境货物进境申报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 1.关于进境货物的申报期限 2000 年 7 月 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5 号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 ,自 2001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至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 第三章第三十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
4、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 确属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经海关审定,由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货物的收发货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退运或者进口手续;必要时,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逾期未办手续的,由海关按前款规定处理。 ” 根据以上海关法的规定,我们知道,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即货物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超
5、过该规定申报期限再报关的,须向海关缴纳滞报金。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海关依法将货物提取变卖。这是关于进境货物申报时限的法律规定,是最高层面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的规定 经 2002 年 12 月 23 日署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予公布,自 2003 年1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 10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申报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八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进境地
6、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有关货物应当自运抵指运地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指运地海关申报。 超过规定时限未向海关申报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征收滞报金。 ”这个是属于部门规章层面的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的规定 经 2004 年 11 月 16 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经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于 2005 年 3 月 3 日予以公布,自 2005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 12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以下简称征收滞报金办法)第二章第四条规定:“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应当按日计征,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
7、 15 日为起征日,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起征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另有规定的除外。 ” 根据该规定,进口货物滞报金的征收,应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 15 日为起征日,也就是说进口货物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 14日内必须报关,否则从第 15 日起,征收滞报金。这是从滞报金征收的角度,对进境货物的申报时限做出的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层面。 二、对现行法律法规关于进境货物进境申报规定的疑问及探讨 (一)法律与部门规章的规定有不相符合之处 笔者认为,关于进境货物申报期限的规定, 海关法和申报管理规定的规定是一致的,但征收滞报金办法的规定与海关法和申报管理规定的规定有相互打架的地方,相互
8、不相符合。笔者接触到的很多同行和朋友,也有同感。 按照征收滞报金办法的规定,对进口货物来说,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 14 日内必须报关,除非第 15 日滞报金起征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否则不存在滞报金起征日顺延的问题,也就是说这个部门规章只表明如果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 15 日是国家法定家假日,滞报金的起征日可以顺延到节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对于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 14 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海关休息日这样的情况,它没有做出明确解释,但是按照上面的规定的话,除非正好第 15 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否则滞报金起征日不能顺延,也就是说如果第 15 日不是国家法定节假日,滞报金就要从第 15 日起开
9、始征收。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与海关法和申报管理规定的精神相违背,因为海关法和申报管理规定都是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对于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 14 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海关休息日这样的特殊情况, 征收滞报金办法的规定使得“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的申报时限实际不足 14 日,如果“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不能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三日内(特殊情况,可能会更短)向海关申报的话,就必须向海关缴纳滞报金,这对进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很不公平,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有理由产生疑问:关于进境货物的
10、申报规定,到底是法律的规定还是部门规章的规定更有权威性?下面举一个案例,对此进行质疑和探讨。 如果某进境货物的运载工具申报进境之日是 2013 年 2 月 1 日,按照海关法的规定,该进境货物的最后申报日期是 2013 年 2 月 15 日,也就是说进境货物的收货人有 14 天的时间可以向海关进行进境申报。 按照征收滞报金办法的规定,因为该进境货物的滞报金起征日2 月 16 日不是法定节假日,如果该货物没有在 2 月 15 日之前向海关申报的话,其滞报金起征日不能顺延,这样,该进境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必须在 2 月 15 日之前向海关申报进境,才能不产生滞报金。因为 2013 年春节休假安排是 2 月 9 日至 2 月 15 日(见国务院 2013 年节假日休假安排),实际该进境货物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必须在 2 月8 日前向海关申报进境,其申报期限只有短短的 7 天,其按照海关法应享受的申报时限权益,因为征收滞报金办法的规定,大打折扣,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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