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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版权产业的“专有—共享”立体平衡治理机制研究.doc

1、互联网时代版权产业的“专有共享”立体平衡治理机制研究摘要:互联网环境下,信息传播技术的飞速进步使我国版权产业发展面临新的挑战。文章针对互联网条件下数字内容版权产业遭遇版权危机的新特点、新问题,着重考量网络环境下版权参与各方的利益和权责,拟通过建立互联网版权产业的“专有共享”立体平衡治理机制来应对网络时代的版权保护新形势。 关键词:互联网;数字内容;版权;平衡治理机制 一、 互联网时代版权产业获得发展新机遇 所谓版权产业, 是指生产经营具有版权属性的作品(产品) ,并依靠版权法和相关法律保护而生存发展的产业。它涉及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复制、发行和传播,也涵盖采集、存储、提供信息的信息产业

2、。 “版权产业”一词最早源于 1959 年美国发表的“美国版权产业的规模” ,1990 年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lliance,以下简称“IIPA” )利用“版权产业”的概念,计算这一特定产业对美国整体经济的贡献,第一次调查与版权保护有关的产业对经济的影响和在贸易中的地位。2002 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WIPO” )授权并在其指导下开展国际间的版权产业经济贡献调研,进入到将版权保护与一国经济活动、经济利益挂钩的新阶段,以此来影响各

3、国政府的政策导向和提高公众的版权保护意识。随着我国文化产业的大繁荣、大发展,版权产业也愈加重要。特别是版权产业中的核心版权产业和文化产业外延、内涵大致相同。在实践中,不要把版权产业和文化产业分离开,而要重视发挥版权在文化产业中的重要作用。 数字技术的革命性作用把全球创意产业和版权产业发展带入新时期,现代版权制度的任务已不仅仅是保护著作权人和传播者的合法权益,它与技术紧密相关,促进技术的变革和进步,推进人类精神财富的创造和发展,进而带动整个经济社会的良性运作和进步。从传统上来说,版权/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即著作权客体,是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通常以某种载体为依托。如以往的文字、音乐、图片、广播

4、、电影、书籍等著作物,它们在传播和使用过程中都是固化在有形载体上的。这种有体物实际只是填充了智力成果的载体。在信息时代,当数字化条件下的作品以无形(无载体,或载体基本可忽略)的形式出现、传播、使用和共享时,版权保护制度必将面临新的变革和发展。 二、 新形势凸显数字内容版权保护新问题 1. “科技+经济”扩大数字内容侵权危机。互联网时代,技术发展和经济驱动使数字化内容得以更快更迅猛地发展。与传统方式相比,数字化内容易生产、复制和传播。网络的普及和接近性也使侵权行为更加普遍、分散、流动和难以控制。尤其当商业利益与版权利益发生冲突时,版权权利人又该如何应对来自网络上在资金和技术上更有优势的商业机构的

5、侵权行为。 2. 互联网/移动通讯盗版日益频繁。互联网的日益发达及移动通讯技术和设备的不断发展和普及,网络服务和产品分布也更加超越时空限制。传输速度、产品提供以及服务辐射等方面的进步也使网络盗版更加快捷、隐蔽和低成本。这导致盗版的内容更广泛,包括影视、音乐、软件、游戏、书籍等,而且规模更大,危害更严重。 3. 数字图书馆版权灰色地带问题凸显。早在 2004 年谷歌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数字图书馆计划就在国际上引发了一系列版权纠纷,在我国也不例外。联系我国数字图书馆发展现状,其未能繁荣发展的原因之一就是没有解决版权问题,尤其是版权授权问题。传统授权模式阻碍交易的大量进行,而适应新情况的新模式尚未出现

6、。因此除了要解决产业发展瓶颈问题,还要寻求版权制度的新突破。 4. 未经授权的软件电脑/通讯设备软件装载。主要指在如电脑、移动通讯设备等销售过程中,制造商或者销售商将未经授权的软件安装到其销售的产品上,从而造成非法下载的盛行和泛滥。 5. 合理使用与版权人利益需要进行调和平衡。从“谷歌门”侵权纠纷,到百度文库侵权风波,再到视频网站的正版化风潮,及至 2013 年 6月网络音乐下载收费话题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无不暴露出相关法制的缺失和利益分享的薄弱。另外,在网络环境中合理使用也十分必要。合理使用原则主要平衡著作权人与公众利益,及著作权垄断与信息分享之间的关系。网络条件下双方利益的平衡更应从整

7、体利益出发,两者可以协调而并非相互对立、不可共存。 以上种种网络版权事件一方面凸显了我国数字版权保护的不健全和不完善,另一方面从某种程度反映了个人利益与公益需求之间的矛盾。因此需要一步完善相应法规,同时加强配套措施,结合网络版权参与者的各方利益,建立既保障版权人利益又有利于传播人类文明的网络版权“专有共享”立体平衡治理机制。 三、 构建网络时代数字内容的版权法律法规和配套措施体系 1. 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内容。 (1)拓展网络版权的内容和范围。与传统版权制度的专有性相比,互联网的传播特性使网络作品更具有公有性特征,同时也具有跨地域、无时间限制传播的可能。版权的专有性和地域性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8、此外,网络作品又可分为传统作品数字化的上传和网络原创数字作品。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这一涉及网络作品著作权的规定更加侧重网络信息传播层面,但对于网络传播的“作品”本身这种数字化形式的复制、发行、展览、放映、广播、改编、汇编等鲜有规定,这给当前新形势下的版权产业发展带来诸多障碍。 (2)建立规范的数字版权认证和授权机制。缺乏版权认证机构是互联网中版权交易的一大风险,同时影响版权授权问题。对于迅猛发展的数字出版业来说,现有的数字版权授权渠道显然不适应现实。在数字化环境下建立起能够利于作品权利相关者

9、各方利益的认证和授权机制非常重要。2010 年 5 月 10 日中国文著协“数字版权认证中心”成立,将通过建立专业、科学、高效的数字版权认证机制,对数字版权资质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指导和认证。此外,传统的一对一直接授予许可在此时看来成本太大。尤其在市场体制下,要通过加强各方的协商机制建立起有效的版权授权模式为日益增多的版权交易服务,并对版权权利人、版权管理机构及授权许可的范围等各方面进行规范。 (3)增加对网络版权侵权管辖权的认定。由于网络空间的无边界性,当侵犯版权行为发生时往往很难确认侵权行为发生地。尽管 2000 年 11 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10、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但这一规定在网络时代显然力所不及。因此,需要将这一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例如,可以把侵权被发现的终端 IP 所在地视为侵权行为地。 (4)精确限定阐释预防侵权行为。我国当前立法中对于网络版权的模糊性描述,无疑会增加对侵权纠纷和审理的随意性。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保护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

11、,但并未对其是否原创或者是复制等做出区分,在具体的实践中必会造成权利保护的冲突和纠纷。而对于网络作品的合理使用权也界定不明。这种对主要概念和权利的不规范界定,也极易给侵权者带来可乘之机,从而损害权利人利益和危害国家经济和社会秩序。 因此需要对这种现象进行及时修正和弥补。2. 加强审判机构和队伍的建设。在审判组织机构建设方面,需要有力的组织保障并进行适当的机构改革。如实行审判机构专门化,解决当前诉讼程序复杂、司法救济迟缓的问题。专业化设置也更利于提高执法效率和进行统一执法;在审判人员队伍建设方面,技术进步和知识经济发展带来的大量新问题和某些前沿性课题,需要极强的专业背景知识。因此要对审判机关人员

12、的整体素质和专业知识进行更精深的培养和强化,建立业务精湛、视野开阔、适应时代需要的专家型审判队伍。 3. 制定司法解释完善审判制度。对于著作权保护问题,我国的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中已有基本的法律规则。但新技术条件下对网络版权新问题很难有适应现实的明确规定。法律的稳定性决定了对著作权法的频繁变更既不可能也不现实。因此,有必要针对网络发展现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补充。即以基本法内容为依据,充分考虑网络技术的特点和网络应用的多元,立足我国国情并与国际版权制度发展趋势相协调。 4. 与其他的法律机制配套结合。首先,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也是一种民事权利,是公民和法人民事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民法关系

13、密不可分。其次,版权作品作为人们智力劳动的产品,与商品经济发展紧密相关。它作为一种有社会使用价值的商品,成为产业发展和竞争领域重要的一部分,则涉及的法律范围更大。如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再次,从版权产生至今,版权的每一次进步和发展壮大都伴随着技术的变革和推动。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对于版权的保护也是一种时代需要和必然。另外,在与科技发展有关的一些法规和制度中,如科技进步法、国家发明奖条例等也都可与之相结合。同时,版权保护的国际化需要国家间的合作和交流。2007 年 6 月9 日,有“互联网条约”之称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在我国

14、正式生效,体现了中国政府履行国际义务的负责态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参与。还应注意到,当其中某些法律与著作权法产生竞合时,需根据具体事实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 5. 完善数字内容版权保护的配套措施。除了法律法规的保障,对数字内容的版权保护还要与诸多配套措施相结合共同发挥效用:在行政执法方面,要狠抓源头,主动查找如一些有影响力的网站在经营中存在的问题,防患于未然;成立分工合作的协同联合工作机制,实现多部门的及时沟通和联合工作;加快监管平台建设,通过采取技术措施,如对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危害版权权利人利益的行为进行打击;健全和规范保障机制,一方面完善法律救济制度,另一方面加大版权处罚力度;建立完

15、善的版权价值评估体系,促进数字时代版权交易发展;建立成熟完备的下载付费机制,通过建立商业规则培养互联网时代的数字内容消费者;提高全民版权法律意识,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鼓励对版权概念的理解和创新,全面促进产业发展和社会进步。 四、 建立数字内容版权保护的“专有共享”立体平衡治理机制 1. 版权保护的核心原则是利益平衡。版权法的产生是不同利益集团博弈的结果,其基本原则是利益平衡。其中存在两大突出的对立关系,即对作者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双重保护。为达到这一目的,版权法一方面以专有权形式保障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权利,另一方面用版权限制制度对这种专有权加以合理约束,确保社会公众对作品的接近和利用,实现对社会

16、精神文明产品创作的鼓励并促进其广泛传播。由此可见,版权法可以归结为“作者(专有)-公众(共享) ”这样一种利益平衡关系。 2. 数字版权保护的“专有-共享”矛盾。著作权法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明确了“它是著作权人及其邻接权人的专有权利,是排他性的权利,除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情况外,他人未经授权许可,不得擅自将著作权及邻接权的作品在网络上传播,否则构成侵权行为” 。这对权利人是一种明确的保障。网络技术的特点使复制权的范围和便宜程度大大增强。因此,我们乐见精神产品广泛传播并服务大众的同时,也不免忧虑其给侵权人带来的便利和各种可乘之机。而对于网络内容供应商(ICP)和网络服务供应商(I

17、SP)来说,它们作为联系著作权人和广大用户之间的纽带,其责任和作用也要充分考虑。因此,这里涉及三个主体的权益:对于著作权人来说,其权利应受合法保障。但在网络条件下,是否能够切实得到实现;对于广大公众来说,网络版权合理使用的范围究竟该如何设定;对于网络内容和服务供应商来说,其是否对于内容合法性具有审核和侵权传输责任;若有,又该如何负责。 3. 构建互联网版权产业“专有-共享”立体平衡治理机制。上述种种使我们在思考数字内容版权保护平衡治理机制时,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和权责,建立数字版权保护的“专有-共享”立体平衡治理机制:在对权利人的保护方面,赋予版权人在网络条件下的复制控制权;对于技术保护措施进行

18、更加细化和明确的立法;对于合理使用的范围进行扩展;建立规范的网上文件交换规则体系;明确网络内容和服务供应商的权责和义务。具体如下: 如图,通过对各个参与主体权利和义务的明确,以法律形式进行规范为主,全方位、立体化考量诸参与要素,建立目的为实现各种利益协调平衡的互联网产业数字内容版权“专有-共享“立体平衡治理机制。需说明的是,对于主体中版权人的权利内容,此处出于突出和强调的目的主要显示了其经济财产权这一方面,对于其不可分割的人身权虽未作明确说明但在版权保护中也不可忽视。数字技术的革命性作用把全球创意产业和版权产业发展带入了一个新的时期,互联网颠覆性的传播变革使传统版权保护制度面临冲击,适应时代建

19、立新的版权机制成为解决冲突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EB/OL.htt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 修正)第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本文除非特别说明, “版权”与“著作权”同义。 2. 张勤.美国版权产业及其对外贸易透视.海淀走读大学学报,2005, (01). 3. 张志林.版权产业的国外溯源.北京商报,2009-06-08. 4. 张志林.版权产业的国外溯源.北京商报,2009-06-08.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EB/OL.http:/ ml. 6. 刘舒海.审判和网络安全现状思考EB/OL.http:/ 7. 周峰.浅析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EB/OL.http:/ 38.html. 作者简介:李本乾,上海交通大学媒体与设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马艺方,上海交通大学媒体与设计学院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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