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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审批权滥用的监督机制.doc

1、检察机关审批权滥用的监督机制引言 2008 年第二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包括了完善检察机关对民事、和行政诉讼中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和程序。三年后,最高检察院和发扬发布了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的文件,明确规定了检察院对执行程序进行监督的权利范围。显然从文件的内容来看,2011 年最高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的核查权、管辖权异议判定的抗诉和对调解书的抗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提出同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的规范制度,当不适用抗诉制度的裁决事项和程序违法提出检察制度的制度,明确检察院对执行程序进行监督的权利。 总的来说,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职能被一定程度的增强了

2、,引起了部分学者的担忧。检察院对法院的审判权应该是一种制约性的监督,不应该是管理型的监督,监察权作为一种公权力,不应该积极介入平等主体问的私权关系。 一、检察机关审判权滥用的问题 首先,有些检察人员执法观念滞后,缺乏监督意识。在检察院,有部分工作人员有重审查、轻监督的不良观念,起诉一个案件时,更多考虑如何使案件能作出有罪判决而很少监督审判机关的诉讼活动。甚至没有意识到监督缺位将会导致执法不公,有可能损害到当事人合法权益。 其次,不管是普通的市民,甚至有些检察人员对监督的范围认识不全面,导致监督不到位。对于普通群众来说,他们可能认为检察机关的刑事审判监督权变表现在对法院的错误判决提出抗诉的情形,

3、或者纠正法庭上的违法审判,但对整个过程中的案件受理是否合理、文书送达是否及时、合议庭组成是否合法、诉讼人的权利是否得到合理的保障等相关监督问题并不重视。 再次,现有的审判监督的制度上本身存在部分缺失和疏漏。比如有关刑事审判监督的规范一般遵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三大程序法。但这些法律对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的规定缺乏实际的操作性。例如刑事诉讼法总则规定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应贯穿整个审判过程,但在分则部分,可依据的具体规定检察机关的监督仅难以具体实施。 最后,在实际中执行检察机关审判监督权的主体模糊。一般来说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职能主要是由案件公诉人承担,一个普通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在庭审中除了担负

4、指控犯罪、列举证据、参加质证和辩论、提出量刑意见等一些常规的公诉任务外,还必须对法庭审判活动的监督职责。但在整个过程中公诉人一般会尽力使案件作出有罪判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难以得到很好的监督 二、强化审批监督,保障刑事司法公正 要保障检查审批监督工作的有效进行,首先需要规范法律制度,把奉行公正的宗旨实现检察机构审批监督的过程中,以其他手段为辅助保障监督机制,把监督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协调起来,实现和谐化。审批监督权的存在是我国独特的宪政体制和独特的御史监察历史文化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强化检察机关的审批监督是我们在司法改革中重要的一环。 首先,提高了监督制约权法化水平。检察机关设立时的垂直化领导方

5、式使监督权可能存在漏洞。比如实际中我们认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与监察权、审判权的从属关系并不存在冲突。因为一般认为的检察院的对法院施行监督权力时,主要发生在同一级别的检察院对同一级别的法院实施监督权力,并对同济法院的判决结果进行抗诉,并申请高一级法院重新进行审理。也就是说,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职能是通过抗诉对上一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实现对下级法院的法律监督职能。 因此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并不是由上一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进行直接的法律监督,而是检察机关对同级法院提出抗诉,可能会影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最近的民诉法修改增加的“检察建议”的内容中明确提出了检察院的调查核实权、管辖权异议的抗诉,以及检察机关对同级

6、法院能够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等权利,明确检察机关在整个案件执行过程中监督的权利。 因此最好的制约权利的办法就是制定合理的法律来有效限制权利滥用的可能,我们需要提高监督制约权的法化水平。第一,监督制约权来源法定第二,监督制约权的内容法定。 其次,完善立法,健全审判监督的法律程序。根据基层检察院和法院审理案件的资料显示,检察院在民事诉讼特别是民事再审案件中容易出现职权扩张的情况,严重的时候会影响基层法院审判过程的独立性。 比如最近就出现这样的情况,当事人通过各种资源和途径说服检察机关对法院审理的案子进行抗诉,由于检察院有权对法院提出抗诉,并对民事案件提出再审,甚至是相关领导直接批示介入该案件,导致

7、法律系统中存在腐败的可能。 另外由于当事人反复申请再审理其案件或者通过各种渠道使检察院频繁的使用民事抗诉都会导致基层检察院和法院诉讼成本的增加,但对社会警示罪恶弘扬高尚的意义不大。因此检察院扩权以后可能会导致与法院、公安机关关系出现变化,而这些关系的重新形成可能会导致诉讼成本的增加或者影响法律效果。虽然检察机关的权利滥用问题一般主要围绕着公诉权扩展二来,但是从属审判权的事实仍然存在,在中国这个特殊国情的情况下,要考虑公检法关系的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合的事实。 三、总结 总的来说,随着近几年国家最高检察院出台的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职能有很大的增加,这样将导致检察院扩权的风险,只有从制度上、法律上规范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力,才能有效的减少腐败,建立一个和谐的法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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