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巨额业务招待费折射企业困境日前,央企上市公司动辄亿元的“业务招待费”引发了舆论的广泛关注。根据 2012 年上市公司年报数据统计,去年共有 250 家上市公司的业务招待费超过 1000 万元,其中前十名合计达到 29 亿元,共有九家公司的业务招待费超过一亿元,其中绝大多数为央企,中国铁建以 8.37 亿元居于首位。中国铁建 3 月 28 日披露的年报显示,该公司 2012 年实现净利 84.79 亿元,其招待费接近净利润的 10%。 除了中国铁建,央企和地方国资中的中国交建、中国水电、葛洲坝和上海建工的招待费排名前五,中国北车和中煤能源也均以亿元计。 消息一经披露,舆论一片哗然。然而,在义愤之
2、后,我们不妨冷静思索一下巨额业务招待费到底折射出什么问题。 巨额业务招待费,谁之殇? 此次事件之所以广受关注,与中国铁建等的央企身份不无关系。尤其社会对“三公”消费广泛关注的风口浪尖,中国铁建正撞枪口。 中国铁建监事会主席、纪委书记齐晓飞不认为巨额招待费存在问题。随后,中国铁建正式向媒体回应,去年业务招待费占营业收入 0.17%,符合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但确实偏高,几年前就引起公司高度警惕,2011 年,业务招待费高增长势头得到遏制,2012 年实现负增长,同比下降 4.6%;2013 年一季度,公司在营收同比增 34.6%的情况下,业务招待费同比下降 4.9%。力争 2013
3、年业务招待费比上年下降10%以上。即力争不超过 7.533 亿。中铁建称公司规模大、竞争激烈,导致招待费绝对值相对较大。 而中国铁建新闻处人士接受采访时,恳求媒体记者不要继续追踪报道此事,理由是这样做伤害太大, “不光是我们一家的问题,我们的好多情况你们可能不太了解。我们的建筑企业实际上是很难的,不光是咱们一家。 ” 业务招待费,一般人认为就是企业“吃喝送礼”开销。总体来看,国企的巨额招待费无非就是两大类:一是国企自己内部进行的高档消费行为,公款吃喝、高规格宴请、会议接待等;二是行业内的潜规则,国有企业也不能避免,为了拿项目,跑业务,搞关系,进行政府公关、市场公关,甚至行贿受贿,滋生腐败。以铁
4、路建设领域为例,企业不仅要招待好基层政府官员、监理方,还要招待好铁路部门。各路“神仙”似乎都得罪不起,只能用好吃好喝来伺候着,以求“和气生财” ,甚至金钱铺路,最后就形成了天文数字的招待费。从这个角度而言,只把板子打在上市国企的屁股上显然不公从这个角度上,中国铁建的“委屈”或者“愤懑”或许可以“理解”或者“同情” ,且中国铁建很可能还有一句想说又不敢说的话,别家公司未必招待费就少,其他企业可能账做得比较“漂亮” 。 巨额业务招待费折射出我国企业恶劣的外部生存竞争环境, “潜规则”横行无阻,极大地制约企业的正常健康发展。除去合法合理的正常业务招待费开支,大量的业务招待费实际上用于商业“公关”甚至
5、“行贿” 。一个健康的市场环境中,应该一切以法律为底线按照市场规则办事,而不会是按照各种潜规则办事。巨额业务招待费最值得质疑和拷问的,显然已不是央企成本控制的制度软肋,而是我国经济的整体运行成本财大势大、有很高行政级别的央企尚且面临诸多生存困境,不是靠企业实力、信誉、技术等优势去竞争,而是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资金通过灰色的手段获得生存空间,没有背景与实力的中小民营企业了,生存无疑更加艰难。在招待费(以及隐含的权钱交易)成为我国市场的潜规则之下,企业必然难以全力以赴培育其良性的核心竞争力,因为业务精还不如公关招待到位,社会所将承担的经济损失更将是招待费的数倍、甚至逾 10 倍,因为潜规则
6、的招待成本必然需要更大比例的建造成本分摊,而基于我国基础设施工程的分包、转包特征,最后给直接施工方的利润空间将会大幅摊薄,而直接施工方为确保利润又往往会偷工减料,从而导致诸多工程质量隐患这即是我国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成本居高不下,但路桥事故却屡屡发生的根源所在。 不健康的商业外部环境,只是巨额业务招待费所反映问题的一面,而问题的另一面则折射出我国国有企业内部管理机制仍不健全。许多央企没有制订全面、完善的管理制度,在开支方面大手大脚,许多国企领导人职务消费,缺乏有效监管。业务招待费像一个概念模糊的“箱子” ,既可以装进业务招待的必须消费,也可以装进奢侈消费、过度消费。央企在三公经费支出方面不仅事前
7、无人审核,事中缺乏监管,事后缺乏审计和向社会公开透明的诸多机制上的弊端。这亦是引发舆论和民众不满的直接原因。企业通过灰色手段来获取更多的商业机会,同样也显示出其内部治理机制松散、效率低下。 业务招待费的财税处理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到底哪些支出是属业务招待费的范畴?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税收制度上至今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这给企业会计人员造成很大的困扰,也给某些企业利用业务招待费相关规定的不规范来钻法律法规的“空子” 。 财政部在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 (财预字1998159 号)中规定,业务招待费,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
8、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国税发200084 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作为“其他扣除项目” ,而并未作为“招待费”处理。那么,作为财务惯例,比较公认的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企事业单位因业务需要宴请的开支;因业务需要招待客人参观旅游景点的费用;因业务需要赠送当地土特产、礼品以及代币券(卡)等的费用;因业务需要报销来企业办事的非本单位员工的差旅费(含住宿、餐费、交通费及杂费) ; 税法涉及业务招待费的规定主要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 2006 年第 512 号):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
9、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 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02 号):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 号):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 ,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10、2012 年第 15 号):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 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支出据实列支,但年终汇缴时要作纳税调整,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从这个角度来说,多数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业务招待费,恐怕只会少,不会比实际更多。因此,上市公司披露的巨额业务招待费还未必是完全涵盖了企业所有的真正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某些企业打着纳税筹划的幌子,将实际的业务招待费支出隐藏于其他科目之中。 比如,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
11、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在业务招待费用核算中要按规定的科目进行归集,如果不按规定而将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中,则不允许税前扣除。这点非常重要,往往是有些企业不重视的地方。 再如,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和赠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业务招待费仅
12、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费。 在实务中,某些企业还采用将出差途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记人差旅费用;招待代理商的费用记入市场费用或其他支出;用餐费发票冲费用,列入业务招待费以外的科目等等诸多手法进行所谓的“纳税筹划” 。 业务招待费属于企业主要的纳税调整项目,也是税务稽查的重点。企业要用足税收政策,但是应守法,不宜玩小聪明。 业务招待费的会计处理规定相对简单。业务招待费不符合会计制度中“资产”的特征,这项支出不能预期为企业带来可靠计量的经济利益流入,因此会计制度上对业务招待费一律费
13、用化计入当期损益中,正确的会计处理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业务招待费” ,也可以根据费用“受益对象原则”分部门核算,在“销售费用”中设置二级科目“业务招待费”核算销售部门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但是不得在“在建工程” 、 “制造费用”及存货科目中列支,也不能打包计入企业筹建期的开办费中。 业务招待费亟待规范 目前虽然有税务审计、工程招投标审计、国资委审计以及上市公司的审计等多方面监管,但是由于关于业务招待费没有明确规范的法律法规制约,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很难被监管。因此,财税部门应该制定公布相关的监管措施,明确业务招待费的范围。在税务执法实践中,业务招待费大体包括:招待餐费、招待住宿费、招待用的
14、食品费、赠送礼品的支出、正常娱乐的支出、旅游支出等。业务招待费的支出对象一般包括:企业的客户、供应商、关联企业的工作人员及其他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的人员。业务招待费理应在以上范围内开支,并用于恰当的对象,不能把个人消费及用于公司员工的福利费等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列支。巨额业务招待费引发关注与诟病,原因之一是企业领导人职务消费与业务招待费往往无法区分,广大民众自然而然联想到企业领导人滥用公款牟取私利。2007 年,国资委曾发布了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指导意见 ,要求央企负责人职务消费须公开透明接受监督。不过,由于这种公开只限于厂务公开内部监督作用有限,加之缺乏可供对照的标准,所谓的严
15、控职务消费也只能流于形式。去年起国资委开展了提升央企管理水平的活动,力争在 2 年内提升央企管理水平,尤其是要狠抓开源节流,降本增效,堵住管理漏洞,消除企业采购以及承揽业务中的不健康现象,但仍然缺乏进一步的外部监管措施。从公司法中规定的股民知情权角度看,业务招待费明细并不在知情权范围内。而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公司必须披露业务招待费总额,但无义务披露业务招待费明细。笔者建议尽快立法或者出台相应法规支持国企应公开业务招待费明细。 从企业内部控制角度,无论是央企等国企、上市公司,还是民营企业,应当贯彻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与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等内控制度,对公司的业务招待费支出进行严格控
16、制并制定管理办法,健全完善预算制度和业务招待费的控制制度。尽量把业务招待费同行为人的利益进行挂钩,把业务招待费责任到各个部门和人员,行为人在进行相关应酬时,会尽量节约费用,降低相关支出。公司经营管理中需要开支的餐费、礼品费、旅游费等项目的支出,公司实行总额控制、分级管理及实报实销的管理办法。其次是建立到位的监督机制,大力加强相关费用的规模控制,按照级别和位置的不同,建立详细的支出标准和报销制度,建立相关规则和程序,对业务招待费的审批权限进行严格规定,强化审核把关,开展财务检查、内部审计、效能监察,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招待费进行检查分析和考核。 我国“潜规则”横行的商业环境,导致企业无意于良性市
17、场竞争力的培育,更会导致我国经济整体运营成本的企高。腐败的商业环境,除了政府执法部门应该加强依法打击力度之外,身处其中的各个个体应当勇于抵制各种潜规则,洁身自好。 “行贿”与“受贿” ,就像“鸡生蛋,蛋生鸡”的循环难题,形成一个恶性循环链条,企业应当从自身这一环打破链条。而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主要构成部分,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央企,难道不应该为构建一个和谐的商业伦理环境而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吗?央企更不应该为了商业机会而置国法于不顾。 巨额业务招待费所折射出的企业内外困境,企业应当正视问题。中国铁建等央企无需也不应当感到“委屈” ,推诿责任,不如以此为契机规范企业管理,从公开业务招待费开始,把自己锻造成依照法律和市场规律经营的企业,并以此引导中小企业在市场中靠质量取胜而不是靠业务招待费取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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