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统计范围 (一) 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企业。 (二) 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申请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纳入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统计范围 。 1.主要产品或主营业务活动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 1) 科技活动人员(企业内部直接参加科技项目 人员 以及项目的管理人员和直接服务人员)占期末从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0%。 ( 2) 科 技活动相关经费支出(包括企业内部用于开展科技活动的直接支出, 用于科技活动的管理费、服务费 和外协加工费等支出,与外单位合作或者委托外单位进行科技活动而
2、转拨给对方的经费支出,来自政府部门的科技活动资金,以及当年形成用于科技活动的固定资产、购买专利等无形资产的支出)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3%。 ( 3)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技术秘密等。 ( 4) 企业的技术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40%以上。 2.高技术服务业企业和文化创意企业。 -2- ( 1) 高技术服务业企业可分 为信息服务类、电子商务服务类、检验检测服务类、专业技术服务业的高技术服务类、研发与设计服务类、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类、知 识产权及相关法
3、律服务类、环境监测及治理服务类、其他高技术服务类等 9 大类,具体可参照国家统计局的高技术产业(服务业)分类( 2013)(试行)(国统字 2013 33 号 )。 ( 2) 文化创意企业可分为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类、广播电视电影类、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类、广告会展类、艺术品拍卖类 、设计服务类、旅游休闲娱乐类、高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其他辅助服务类等 9 大类,具体可参照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的通知 (国科发火 2014 20 号)以及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京统发 2006 154 号)2011 年修订版 (附件 3) 。 3.科技型总部企业和科技服务业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