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非营利组织及公共部门委托代理关系比较研究摘要:委托代理理论是经济学中经典的理论之一,是由美国经济学家伯利和米恩斯于 20 世纪 30 年代提出的。但是委托代理理论不限于企业,在其他类型的组织中也普遍存在,本文对企业、非营利组织及公共部门这三种类型的组织中存在的委托代理关系进行了阐述,对三者进行比较研究。并提出了国家权力对企业及非营利组织的渗透使得三类组织委托代理关系的界限趋于模糊,展望了三类组织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委托代理 企业 非营利组织 公共部门 一、引言 20 世纪 60 至 70 年代,一些经济学家因不满于企业“黑箱”理论而深入研究企业内部信息不对称和激励问题,进而发展起来委托
2、代理理论。委托代理理论的提出是以西方产权理论及信息经济学为依托的,其中产权理论的代表人科斯(R.Coase)提出了交易成本概念和著名的“科斯定律” ,L.戴维斯(L.Davis)和 D.C.诺斯(D.C.North)则是产权学派的代表,他们把产权划分为共有产权和私有产权,并认为私有产权是优于共有产权的,清晰的产权比模糊的产权能更好的产生激励,因此建立在私有产权基础上的组织能提高效率、促进经济的增长。随后,委托代理理论得以蓬勃发展。Shleifer(1997)认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委托代理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罗斯( Ross.S) 、米尔里斯(Mirrless.J)和斯蒂格利茨( Stig
3、litz.J.E.) 等人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试图寻求委托代理问题的解决途径。相关学者基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及信息不对称,建立了委托代理问题的数理模型,并且将委托代理理论由传统的双边委托代理理论发展出多代理人理论、共同代理理论和多任务代理理论。新古典经济学认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根本原因。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是为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的,两者目标的不一致性决定了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更多的努力或付出,就可能有更好的结果,而委托人最关心的是结果,代理人却不感兴趣; 代理人最关心付出的努力,委托人却没有直接的兴趣。委托人的收益直接取决于代理人的
4、成本(付出的努力) ,而代理人的收益就是委托人的成本(支付的报酬) 。因而,委托人与代理人相互之间的利益是不一致的,甚至是相互冲突的(刘有贵,2006) 。如果说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使代理人进行“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产生了动机,那么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则为代理问题的产生提供了机会。社会化分工使得财务资本的所有者并不一定有用企业家才能,这样产生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所有者并不直接参与经营活动,无法对经营者了如指掌。也就是所,委托人通常无法知道代理人的努力水平,这样代理人可以利用自己拥有的信息优势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委托代理成本包括:利益偏差导致委托人的
5、利益受到的损失;委托人监督和激励代理人而产生的成本;代理人(被委托人)可以保证不采取损害委托人(被代理人)利益的行动,或者承诺如果采取了损害委托人利益行动时愿意给予委托人以经济赔偿。 委托代理理论的提出基于西方“资本至上”的商业环境,在西方成熟的市场环境中,企业是其主要的存在形式和交易主体。因此,相比非营利组织及公共部门,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研究的最为深入和成熟。Jensen 和 Meakling 在关于代理理论的开创性研究中指出:“代理行为不仅存在于企业这类营利组织中,而且存在于所有的组织和所有的合作努力中。 ”如今,委托代理理论已广泛运用于企业的组织机制分析,但将委托代理理论运用于非营利组织
6、、公共部门组织机制分析的学者甚少。目前基本没有学者对非营利组织、公共部门及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进行比较,本文试图从产权、委托代理链等角度将三者的委托代理关系进行比较。 二、企业、非营利组织及公共部门委托代理关系及我国的特殊国情 (一)企业 (1)基于产权理论的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现代企业的产权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形成的理论基础,其包括两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即出资者的财产所有权和企业的法人财产权。财产所有权即终极所有权;法人财产权即经营权。企业是建立在私有产权基础上的营利性组织,其资本来源于私人股东,产权制度明晰,财产的终极所有权及其收益权具有一致性。委托人即出资者,享有对财产的剩余控制权;受托人即提供
7、企业家才能的经营者,其拥有对公司的财产经营权。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的核心就是通过对经营者的监督、约束与激励机制来保证股东财富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2)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的特征。关于企业的委托代理理论,国内外研究可谓汗牛充栋。企业的股东提供资金但不参与日常的经营活动,企业的所有者即委托人购买职业经理人的管理能力和经验,作为受托人的管理者为委托人的财产提供保值增值的责任。这种建立在私有产权基础上,两权分离的企业最受新古典经济学的推崇,这种经典的委托代理关系的研究也最为成熟,相比另外两种类型的组织而言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委托链短,只有最核心的一层委托代理关系,即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第二,
8、建立在私有产权的基础至上,由于私有产权具有排他性的特征,使得委托人有动力对代理人进行监督和激励。第三,财产所有权及控制权、剩余收益权具有一致性,使得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监督和激励更加直接。 (3)降低企业委托代理成本的监督和激励机制。委托代理成本是由于所有者和管理者双方的利益不一致而产生的,所以可以通过谋求双方利益一致性来降低委托代理成本,比如将管理层的薪酬与其绩效挂钩,与公司的股价挂钩,或者给予管理者一定数量的股票期权,采取员工股份持有制方案等。当公司的股价与管理者的薪酬正相关时,管理者会通过良好的公司运营情况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此时管理者个人的目标与所有者的目标是一致的。除了通过利益的一致性
9、来降低委托代理成本之外,还可以对管理层实施有效的监督,比如完善企业的治理机制,实施外部审计等这些都可以降低企业的委托代理成本。 (4)所有权与经营权未分离的企业及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纵观企业发展的历史,以私有制为基础,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由职业经理人管理的企业是发展最为成熟,资源使用效率最高的企业模式。在我国,除上述最优模式的企业外,还存在两种类型的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未完全分离采用家族式管理的民营企业和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国有企业。从委托代理理论的角度,家族式管理的民营企业的最大的特点是:不存在利益冲突。在我国,由个人投资、家庭作坊式生产、家族式管理的模式而出现的民营企业,因企业的所有权与
10、经营权未分离,企业的管理者即为所有者,委托人与代理人的目标的一致性而使得企业委托代理成本非常小,在企业发展的初期,家族成员之间摩擦小,对市场机会反应非常敏捷,集权式管理能充分发挥企业“小而精”的优势使得企业规模迅速壮大,当企业的规模扩大到所有者无法直接控制时,企业没有建立与之规模相匹配的内部控制和规章制度,而民营企业家又不愿在市场上购买职业经理人的管理服务,这种家族式管理弊端逐渐显露成为桎梏企业发展的绊脚石。中国的家族企业将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一并交由下一代时,下一代往往不具备职业经理人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经验,在愈发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摆脱不了被淘汰的厄运。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营
11、企业家由于找不到合格的接班人,95%以上的中国民营企业家无法摆脱“富不过三代”宿命。另一方面,中国民营企业集权式的管理方式有许多狭隘之处,如内部规章制度缺乏或者形同虚设使得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管理层不受内部规章制度的约束,诚信化缺失,审计,税务和其他外部监管部门难以对其实施监控,信息不透明使得其资本运作与其他企业合作、兼并等受阻而丧失机遇。国有企业中,委托代理关系建立在公有产权基础至上,产权不明晰性使得其无法避免代理成本过高的命运。作为委托人的所有者是全体公民,但是他们缺乏监督能力,一方面是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监督成本过高,委托代理链过长使得委托人不能对国企的管理者实施直接的监督,另一方
12、面虽然所有权全民公有,但每个公民所有权份额和利益却无法量化,他们既不能转让所有权份额也不能基于公司的运营情况投票选择,从而难以激发他们监督的积极性。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国企的管理者多数属于行政任命,相当部分管理者具有国企经理和政府官员的双重身份,他们受行政机制而非公司治理层的约束。这种非市场化的任命与在经理人市场选择职业经理人相比,一方面会使得国有企业缺乏专业的管理技能,另一方面,使得企业无法利用经理人市场的竞争机制约束代理人行为。我国国有企业管理者的收入通常与其行政级别相匹配,与他们在企业中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并不匹配,毫无竞争力的薪酬无法激发他们为委托人的资产保值增值的动力,有时甚至使他们做出
13、“逆向选择” 。此外,有学者指出:“委托人支付给代理人报酬带来的效用要不低于代理人从事其他事务所获得的效用(市场机会成本) 。如果低于这一效用,代理人就不会参与该契约,委托代理关系不成立。这一条件构成了委托代理分析的参与约束。 ”在我国现阶段对国企高管层薪酬进行管制的背景下,国企高管层获得的报酬将远远低于经理人市场上的平均水平,而他们愿意接受这样的薪酬待遇可能意味着国企高管层的报酬不仅仅在于显性契约中的薪酬,还包括了隐性薪酬,如在职消费等。而隐性薪酬相比显性薪酬而言是不具备激励作用的,因此笔者认为,对高管层薪酬的管制不仅不能降低委托代理成本反倒有可能使委托代理成本更大。综上述,中国的民营企业家
14、应多学习西方先进的思想,寻求先进的管理人才并敢于“放权” ,必要时可以向咨询公司“借脑” ,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和规章制度,制度创新有时比科技创新更重要。我国管理人才的素质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政府应重视管理人才的培养,成熟的职业经理人市场的形成将大大促进企业的发展。同时国有企业管理层的任命应去行政化,并且给予管理层富有竞争力的薪酬、增加违约成本,更好的监督和激励国企经理人按委托人利益最大化而决策。而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还得完善民主法制,因为在不健全的民主法制下,委托人无法参与监督,受托人主观或客观的决策错误由受托人承担,也即少数人的错误由多数人来承担。而健全的民主法制
15、下,委托人的错误由自己承担。 (二)非营利组织 非营利组织指政府之外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在我国也称其为非政府组织、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等。各国均有类似的组织,但名称大相径庭,比如在英国往往称为“慈善组织”和“自愿组织”法国乃至欧盟有“社会经济组织” 。非营利组织最大的特征就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必须服务于组织的基本使命,不能将利润分配给所有者和管理者,其组织内部有正式的规章制度和组织结构,而不同于非正式的临时性的聚会等。非营利组织对于制约政府和企业的权利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平衡和协调了个人与政府、政府与企业、人类和自然的关系。每一个非营利组织都为其特定的目的而存在,比如环境保护、生态平衡、宗教
16、信仰、人道援助等。在一些国家,慈善组织受到国家的认可并拥有税务特权和较少的政府管制及干预。慈善机构主要依赖政府和社会的支持来进行运转,在这个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是慈善组织的管理者,即资金的分配者;委托人则不仅指捐赠人即资金的提供者,还包括资金的受益人。 (1)基于产权理论的非营利组织的委托代理关系。民间非营利组织是建立在非私有产权基础上的,其资金来源包括三个部分:政府资助、非营利组织提供服务或销售产品的收入及民间捐赠。与企业不同的是,非营利组织的出资方出于公益或互利而非盈利的目的,所以其资金的投入并未伴随财产的终极所有权和控制权,依附于财产所有权的剩余收益权也不复存在。非营利组织的管理者拥有
17、法人财产控制权,而且他们通常掌握着一些内部信息,这就为管理者违背组织目标甚至牟取私利提供了可能性。而且因为非营利组织的所有者缺位,不可能象营利组织的委托人(股东)一样采取解聘、接收等手段去约束管理者,其代理问题将比营利组织更加突出。非营利组织的产权具有模糊性,其出资人将资金投入后就不再拥有控制权,这使得出资人对经营者的监督、约束和激励只能通过选择资金利用效率的非营利组织或者非营利组织之间的竞争来实现,这样降低了其监督和约束的效率。企业中的出资方同时具有收益权,而在非营利组织中,资金来源对象与资金受益对象并不一致,但是两者都是非营利组织的委托人,不仅如此,国家、出资者、捐赠者、受益者、甚至社会公
18、众都可以作为广义的委托人,非营利组织的代理人面对众多委托人,其代理行为将更加复杂,其代理责任将更加重大。 (2)非营利组织委托代理关系的特点。非营利组织具有“所有者缺位”的特点,受益人名义上也不享有对该财产的所有权,但他享有资金的剩余索取权;而管理者拥有对资金的实际管理权和控制权。代理人的义务就是保证捐赠人所提供的资金被用于适当的用途,而不存在浪费、挪用和贪污。非营利组织的委托代理关系具体有以下特点:第一,非营利组织产权模糊性使其委托代理关系中,作为委托人的出资者和捐赠者,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者具有有限的约束力,其代理问题将比营利组织更加突出。第二,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使得其缺乏产权激励。非营利
19、组织的激励更多的依赖个人的道德觉悟,代理人精神层面的奖励与代理人作为“理性经济人”假说相悖。非营利组织在成本核算和监督管理中存在缺失。如一些过度依赖政府的非营利组织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和官僚化特征,浪费资源的现象严重,以至巨大的资金投入并没有带来相应的社会效益,委托代理成本非常高昂。第三,难以量化产出使得其较之企业有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由于对非营利组织产出的衡量缺乏统一的评价成绩的标准,而且产出的社会效果具有时间上的滞后性,委托人难以对代理人的业绩进行衡量加大了两者之间信息不对称及监督的难度。第四,专业能力的缺失。由于缺乏业绩的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非营利组织的管理者往往缺乏工作的内在动力,致
20、使非营利组织的组织目标缺乏战略导向已经成为世界性难题。 (3)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特点和现实国情。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在数量上有了很大的增长,但带有浓厚的“中国特色” 。据统计,我国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收入主要来源于政府,比较单一,非营利组织募捐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 10%以下,社会公信度有待提高。非营利组织则受到政府比较大的行政干预,甚至在人事任免上也是如此。根据学者的调查,我国非营利组织的领导人有 49%之前曾在政府部门任职,此外还有 28%曾在政府事业单位任职。中国最大的民间慈善组织,中国红十字协会受国家领导,在人事编制上,中组部和人事部于 1996 年联合发出一份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会总
21、会机关参照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把红十字会总会的工作人员招聘,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并具有行政级别;而红十字基金会受民政部直接管理红十字会与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等组织,都是“中央编办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机关” ,更像是一个政府机构。这说明我国现有的国情就是国家权力对社会进行渗透与控制使得非营利组织沦为政府的附庸,成为履行行政指令的手段,一部分国家部门承担了非营利组织的社会职能,对非营利组织较多的干预使其缺乏独立性。笔者认为,我国的非营利组织财政资金来源过度依赖政府,使得作为出资人的政府成为非营利组织的直接委托人,而政府的财政收入来源于税收,也就是说非营利组织的最终委托人即为纳税人,由于纳
22、税具有强制性,我国公民无法通过志愿性捐助对非营利组织进行选择,其本质上与政府部门无异,实质上可以将两者视为一体。这样非营利组织起不到补充政府职能的作用,也就是说我国非营利组织存在的目的只是协助政府的工作而非履行社会使命。而西方国家的非营利组织的财政资源相当一部分来自于社会的志愿性捐赠,虽然本质上来说政府、非营利组织的财政资源都来自于社会公众,但两者的区别在于,政府的财政资源来源于对公众的强制性纳税,非营利组织的财政资源来自公众的捐献。公众有权选择更优质的公共服务而使得两者成为竞争关系,当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低质低效,引起民怨时,公民对该项服务的纳税意愿降低同时向政府施加减税的压力,而把资源转向更有效率的非营利组织,当非营利组织所提供的服务缺乏竞争力时也会产生同样的结果。也就是说,非营利组织独立于政府使得两者之间存在公共服务的竞争关系而非合作关系,公众的选择权使得公众作为两者的共同委托人也能够更好的履行监督的职能。我国非营利组织除了具有过度依赖政府的特点以外,较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其内部制度的建设还不成熟,亟待完善;社会公信力偏低,应加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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