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小额信贷与小额保险的协同发展研究作者简介:厉文海,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务:规划财务科科长。 摘要:农村小额保险作为一种新型保险项目,具有商业性和公益性的双重特征,是新农村发展中的一项重要扶贫措施,可以有效降低农村小额信贷的风险。但目前它们缺乏有效的协同发展。本文就农村小额信贷与小额保险的协同发展现状及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双方形成协同发展新机制的建议。 关键词:农村小额信贷;农村小额保险;协同发展 2013 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建立农业支持保护制度,为新农村建设保驾护航。农村建设问题的主要内容是三农问题,农村金融又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中之重,农村小额信贷与农
2、村小额保险是促进农村金融发展的关键,通过农村小额信贷与农村小额保险的协同发展,利用“农业保险+小额信贷”的发展模式,对于解决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风险负担过重的问题非常有效,但目前农村小额信贷与农村小额保险还存在着不协同发展的现状。 一、农村小额信贷与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与原因分析 农村小额信贷与农村小额保险发展合作的尝试在我国出现的时间较早,同时的也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带来了良好的效应,但现阶段在我国农村,小额信贷与小额保险发展模式中协同发展的有益性发展依然较少,双方仍处于各自发展的态势,没有形成互利性、协同性的发展局面。 1.农业保险公司与农村小额信贷机构缺乏深度协作 相对松散的协议代理合作
3、是我国保险公司与农村小额信贷机构的基本合作模式,双方的合作基本处于表面化。农业保险公司主要的营业目的是想通过农村小额信贷为渠道来推销农业保险项目,从而增加保费收入,农村小额信贷机构也将农业保险作为新的代理保种,从中收取手续费、代理费与佣金,对于投保人的投保条件等情况并不做严格审查。农村小额信贷机构与农村保险仅仅是以自身的利益取向各自为战,而不是从整个农村金融发展需求的大环境出发,以实现彼此的协同发展。 2.农户对农村小额信贷与农村保险的需求不足 农村小额信贷与农业保险的结合有益于农村经济的发展,但在我国农村现阶段,农户实际上对于农业保险的购买能力不足,农村小额信贷又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充分满足农户
4、的有效需求,因此农村小额信贷加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在农村的发展举步维艰。 综上所述,农村小额信贷结合农业保险的协同发展模式,对于有效降低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存在风险以及农业生产上的风险有显著作用,但二者的深入协同发展并不完善,归纳起来,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对双赢的结果缺乏深入的认识 我国大部分金融机构对“信贷+保险”的合作模式的重要性缺乏明确认识,从短期经济效益的目标出发,将保险作为信贷业务的一种,对保险对于农业发展的保障效果考虑非常少,甚至存在部分信贷机构认为保险业务是储蓄业务发展的障碍。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认为开展农业保险存在市场成本高,综合效益比较差等问题,因此, “信贷+保险”模式在中国
5、农村迟迟发展不起来。 2.复合型人才缺乏 “信贷+保险”模式从国外传来仅仅十几年的时间,属于新的业务品种,需要一批既懂信贷理论知识又懂保险理论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而当今现状是,双方都缺乏这样的人才,影响了“信贷+保险”业务的发展。 3.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保险法作为纯粹的商业型保险法律在我国施行,作为法律保障根本不适用于农村小额保险业务,保险公司进入农村保险市场如果是从商业性原则出发,则会有风险较大、成本较高等诸多问题。另外,农户也因为农业保险的种类较少,费率较高等原因,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动力不足。 二、农村小额信贷与农业保险发展的建议 1.对小额信贷与小额保险的协同发展准确认识 现阶段我国农村,
6、农村金融产品的主要形式已经将小额信贷包含在内,发展农业保险,既可以有效降低农业风险的破坏度,又可以促进农村信贷机构对农业信贷的偏好。因此,小额信贷机构应充分认识小额保险的作用,将“信贷+保险”的合作模式模式定位为农村金融发展的有效助推器。而小额保险公司也应看到小额信贷的优势,充分利用小额信贷机构占领农村这一广阔的市场。 2.小额信贷机构与小额保险公司要深化合作 良好的合作制度保障是双发深化合作的前提。双方既要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的支持,又要在组织架构上有所突破,避免流于表面形式的合作。除此之外,还要制定相关业务发展策略,建立有效地业务管理与监督制度,实现彼此的“互助”发展。二者合作的主要内容应
7、该包括产品合作开发。小额信贷机构与保险公司应组织专门人员,组成市场调研小组,通过考察,设计出适合农户需求的新的保险品种。拓展销售渠道是二者可持续性发展的关键。小额信贷机构与保险公司应该进一步整合销售渠道,建立多元化的销售渠道,扩大市场和农户的覆盖面,为农户提供便捷的服务。构建银保合作网络平台是二者协同发展的技术支持。保险公司应该充分发挥小额信贷机构现有的网络优势,使农户能够便捷的获得银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3.深化培训,培养复合型人才 小额信贷机构与小额保险公司应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中国农村金融的自身特点,加强对保险信贷知识与技能的培训,通过健全的培训体系,培养小额信贷机构的工作人员能够应付各种专业性和技术性的问题。 4 相关部门加快加强对于农业保险的立法 国家相关部门应该通过立法,利用法令明确规定小额信贷保险的属性以及在农业保护制度中的地位,确定小额信贷保险的保障目标、保障范围和运行方式,界定政府在农村小额信贷保险中应该发挥的职能。另外,政府应该进行一定的农业保险补贴,大灾之年,对于农业保险赔付的金额在进行政府财政补贴。 “信贷+保险”的合作模式,能够实现 1+12 的目标,对于农村金融发展起着助推器与保障器的作用,建立二者有效地协同发展制度对于农村经济发展、新农村建设有着非凡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