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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保险受益人制度立法存在的缺陷及完善途径.doc

1、浅析我国保险受益人制度立法存在的缺陷及完善途径摘要:保险受益人是保险合同关系人之一, 保险法以法律的形式将其明确为特殊重要的权力主体,是保险合同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近几年我国人寿事业的发展,保险合同因为受益权而发生的纠纷呈逐步上升的趋势,其中有些问题已不能很好的适应保险事业的发展,对我国现行的保险法提出了新要求、新挑战。 关键词:保险受益人;立法缺陷;完善途径 中图分类号:D9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1 一、保险受益人含义及相关概述 “受益人,顾名思义为纯享受利益之人(单纯享有保险赔偿请求权之人) ,即其并非保险契约之当事人,而仅为保险契约关系

2、人。基于私法自治原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当然可将保险契约上之保险赔偿请求权让与受益人,所以受益人也因而成为具有受领保险金权利之人。 ” 根据我国现行保险法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 二、当前保险受益人制度所存在的主要缺陷 第一,在受益人变更方面现行保险法存在的制度缺陷。当前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对受益人在变更之后具体生效的时间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至于是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发出书面变更通知为准还是以书面通知送达保险人时生效为准,或者是以其他的时间为准并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这一点是我国当前保险法

3、中存在的一个重要缺陷。因为被保险人从发出书面变更通知到保险人接收变更通知是需要一定时间的,假如在这一时间段内发生保险事故,那么对于保险金请求权来说,就不利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 第二,对于受益人死亡问题方面现行保险法中存在的制度缺陷。我们假定一个保险事件,如果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全部死亡了,但对他们死亡的先后顺序无法做出明确的法律层面认定,那么对于产生的保险受益金的归属问题应当如何解决?对于这一假定事件中具体受益人死亡的先后顺序以及产生保险受益金的享有,在现行保险法中并没有予以明确。如果我们假定被保险人是先于受益人死亡的,那么所产生的保险受益金应当是由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受益人所有;但

4、是受益人在这一事件中也同时出现了死亡,那么保险金就变成了受益人的遗产,这笔遗产理应由受益人的继承人予以继承。如果按照这种方式来推算,那么在这一事件中所产生的保险金就有可能发生这样的状况:那就是与被保险人关系非常疏远的人有可能得到这笔保险受益金,但是这与被保险人生前的主观意愿有可能是相违背的。 第三,对于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相关问题方面现行保险法存在的制度缺陷。现行保险法规定,如果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那么保险人对于保险金责任是不予以承担的。从某种承担上讲,这已经是对受益人受益资格进行了限定。而现行保险法中关于丧失受益权的法定事由中并没有将 “受益人故

5、意造成被保险人疾病的”予以包含在内,相应的,却增加了如果“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那就会丧失受益权的规定。 保险法中应当对存在的道德风险予以合理的对待和区分,因此其存在的合理性是值得商榷的。 三、保险受益人制度完善的途径 第一,建议在保险法中关于受益人变更方面:对于被保险人或者是投保人对受益人所提出的变更要求,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保险人;对于书面告知应当从法律层面上对其时效性予以明确,书面告知一经发出就必须立即生效;对于保险人而言,在收到书面请求之后,应当通过保单批注等形式予以备案管理。 第二,针对保险法中关于受益人死亡方面的完善。如果对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先后顺序从法律层

6、面上无法认定的话,那么从保护和维护受益人的角度,应当突出以受益人为先死亡。假如保险合同中指定了多个受益人,对于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而死亡,并且对新的受益人又没有做出新的指定,建议已经死亡的受益人赢得的受益利益同生存受益人应按其制定份额的相关比例同样享受。 第三,关于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完善措施。现行保险法中对于“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的相关规定,应当增加和扩大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原因的范围,不但“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是因为未遂”而丧失其受益权,而且要让“受益人因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残疾的”也丧失其受益权。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避免因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残疾的受益人钻法律的空子。 参考文献: 1王晓红.我国保险受益人丧失受益权规定中存在的问题J.辽宁经济,2005(02). 2马颖.受益人权益受损源于我国保险立法之缺陷对保险法第42 条、43 条的分析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1(10). 3周玉华,著.保险合同法总论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 年 1 月第 1 版,第 128 页. 4江朝国,著.保险法基础理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年9 月第 1 版,第 135 页. 作者简介:王 硕(1987-) ,吉林长春人,长春工业大学,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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