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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过驳区管理指导意见.doc

1、长江海事局 水上过驳 作业 区安全监管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长江干线水上过驳作业,全面加强过驳区安全监管,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长江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 党的十九大 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 落实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根本 性 要求, 依法整治非法过驳作业,严格规范过驳区设置,全面强化过驳秩序监管,逐步实现长江水上过驳 “ 规模可控、经营规范、 安全有序 ” ,积极为 “ 平安长江”、“交通强国”及“美丽中国”

2、建设提供有力支持。 二、 基本原则 (一)综合管理 、 分级负责。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履职”,推动海事、 港航、 航道、公安 、安监、工商等部门 共同参与, 逐步 形成 齐抓共管的综合管理格局。 厘清水上过驳作业区 安全监管权责 , 长江海事局负责水上过驳作业 区 统一管理,分支局负责水上过驳作业 区 监督管理,海事处负责水上过驳作业 区 现场管理。 (二)分类处置 、 区别对待。 根据 水上过驳作业的不同需求和作用,分为常规性水上过驳作业 区 和临时性水上过驳作业 区 ,实行不同的设置、审查条件 和程序,全面规范水上过驳作业管理。除应急抢险之外,不得在未经公布的过驳作业区域以外从事

3、水上过驳作业。 (三)合理布局,总量控制。 综合考虑生态环境保护、通航 安全 要求、 社会 市场 需求 以及过驳区现状 , 经 充分调研和 论证评估,合理确定 水上过驳作业区 设置水域和数量,实现 水上过驳作业区 布局科学、 规模 合理、 总量可控 、安全有序。 (四)严格准入,规范管理。 严格 水上过驳作业区 选址、经营等准入条件,规范 水上过驳作业区 审批 、 设置程序 。 推行 水上过驳作业区 公司化管理, 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环保主体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 行政 执法部门监管责任,依法 严厉打击非法过驳行为,维护良好水上过驳秩序。 三、监管措施 (一)强化安全宣传和联动协作 加强 水上过驳作

4、业区 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定期将辖区水上过驳作业有关情况及其安全影响、船舶污染水域风险、事故典型案例等通报地方政府,推动地方政府牵头开展水上过驳作业区 专项整治。强化与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联动协作,推动将水上过驳作业行为纳入港口经营范围,依法办理港口经营许可,履行过驳区经营秩序、过驳作业安全监 督管理职责。强化与船检部门联动协作,协调沿江各级船检部门从严把控 长江干线新造浮吊设施检验 、 发证 工作。强化与 公安部 门 联动 协作 ,协调公安部门强化 水上治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从严查处暴力抗法、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行为。强化 与航道部门 联动 协作 ,协调航道部门完善过驳区航标配布,定

5、期开展 过驳水域 航道、水深 扫测。 推动建立联防联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联席会议和联合巡航,及时发现和处置非法过驳作业行为。 (二)严格 水上过驳作业区 审核审批 严格按照下列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 水上过驳作业区审核审批工作。 1、 水上过驳作业区 选址条件 ( 1) 应满足长江干线通航标准等相关标准和要求; ( 2) 远离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和鱼类资源保护区,符合生态 、环保要求; ( 3) 远离渡区、桥区、横驶区及弯曲、狭窄等重点水域,满足通航安全需求。 2、 水上过驳作业区 经营管理单位 条件 ( 1) 应取得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经营许可,在港口水域范围内作业的还应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

6、; ( 2) 通过通航安全评估和审查; ( 3) 配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 4) 建立健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 5) 浮吊设施应持有船舶登记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等法定文书,配备掌握水上安全技能的船员和人员; ( 6) 水上过驳经营单位非自有浮吊的,应提供相关租借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等; ( 7) 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相关设施、设备,包括人员水上交通、船舶污染物和废弃物收集与处置等。 3、 设置流程 ( 1)常规性 水上过驳作业区 1.从事水上过驳作业应当进行通航安全评估,并审查通过; 2.从事水上过驳作业单位应取得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经营许可,在港口水域

7、范围内作业的还应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 和防污染备案手续 ; 3.按规定设置相关安全警示标志; 4.提交其他相关材料(经审查通过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港口、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批复文件;已制定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相关材料、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证明文件),由长江海事局进行审查,并 以安全作业区形式 划定 水上过驳作业区 ; 5.分支海事局负责发布航行通(警)告。 ( 2)临时性 水上过驳作业区 1.由各分支局根据辖区枯水期浅区分布情况,提前选择合适水域设置临时性 水上过驳作业区 ,并明确使用条件; 2.根据水位条件和浅区过驳实际需求,由分支局报长江海事局同意后启用。 (三)督

8、促落实 安全与环保 主体责任 督促 水上过驳作业区 经营管理单位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切实 落实安全生产 和 环境保护等主体责任, 积极 为浮吊及船舶 提供安全、有序的作业场所, 限定并明确标识水域范围 和过驳浮吊、服务船舶 ,确保各浮吊间及过驳水域与航道、桥梁、渡线、取水口等重点水域留足安全距离; 配备 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 制定 落实各项 安全 、 调度 等 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强化日常落实和应急演练,提升管理水平和应急能力;配备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强化水上过驳作业的专业指导、作业管理和现场巡查,合理安排运输船舶作业泊位、作业浮吊 和作业时间,

9、保障 运输船舶和作业浮吊有序进出;建立信息化的监控系统,对运输船舶、浮吊和服务保障船舶做到远程监控和有效管控 ,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 督促过驳浮吊按规定留足人员值班,并正确显示相关信号, 规范船舶进出过驳区的航行路线;加强运输船舶作业前后的检查,排查并有效消除安全环保隐患 , 不得超船舶核定载货量进行配载,不得擅自为超载运输船舶提供过驳服务 ,不得为核定货种以外货物提供过驳服务 ;建立 实施 运输船舶黑名单制度和浮吊惩处机制,对屡次违规的浮吊予以清退。 (四)强化水上过驳秩序监管 积极 加强 水上过驳作业区 跟踪 管理 和定期评估(原则上每年一次) ,一经发现 水上过驳作业区 水域条

10、件、安全设施设备和日常维护管理等不具备适用条件,应及时责令改正、直至取缔。 遇国家环保政策和港口规划调整,应及时取消相关 水上过驳作业区 。积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和远程监控,切实强化水上过驳秩序监管,严厉查处非法过驳、超范围过驳及受载船舶超载、超吃水和非法交通等违法行为,维护 水上过驳作业区 良好作业、通航秩序。 积极联合港航等相关部门定期开展水上过驳作业区、浮吊等安全检查,及时督促安全隐患整改,确保水域适用、船舶试航、人员适任。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违法行为屡 禁不止的, 要及时 约谈水上过驳作业区经营管理单位,并 通报当地政府及交通、港航等相关管理部门 ,提请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 。 (五)强化

11、 过驳区船舶防污染管理。 积极督促 水上过驳作业区 经营管理单位按规定配备 使用 船舶生活垃圾、含油污水接(回)收设施等防污染设备,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依法提供垃圾接(回)收服务 ,加强应急演练。督促 严格按照核定的货种实施过驳 作业 ,严禁过驳有毒有害和高污染货物 。加强巡航检查和现场执法, 严厉打击 浮吊、过驳及受载 船舶非法排放 、超标准排放 等违法行为。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加强 水 上过驳作业区 安全监管是贯彻 落实 “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要求的具体举措,对保障长江水上交通安全、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具有极端重要意义。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站在讲

12、政治、顾大局的高度 全力 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二)细化调查研究。 各单位要在前期摸排统计的基础上 ,深入论证分析 水上过驳作业区 设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从严把关 水上过驳作业区 审核审批工作,防止以 水上过驳作业区 名义 实施 侵占水域、非法偷采等违法行为。 (三)严格现场执法。 各单位要加强现场执法力度,切实强化水上过驳秩序监管和过驳区跟踪管理,严厉打击非 法过驳等违法违规行为。必要时,要协调组织开展专项执法和整治行动。 (四)健全台账记录。 各单位要按照“一事一档”要求,建立健全 水上过驳作业区 、过驳区经营管理单位及驳浮吊等档案。完善巡航检查、执法等各项工作记录, 并 及时收集上报有关问题和工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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