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议应收账款诉讼时效管理摘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债权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债务人久催而不到位的应收账款,采取了去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方式,希望利用法律手段追回应收账款。但是,一些债权人因为对相关法律不够了解,没有在诉讼时效期内对债务人进行起诉,从而遭遇了法律上的尴尬。因此,如何避免诉讼时效超限,已经成为债权人能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手段追缴应收账款的关键所在。本文正是通过分析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围绕如何预防应收账款“超过诉讼时效”问题和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弥补措施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应收账款;诉讼;时效管理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
2、(2013)05-0-01 一、 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从古至今我国民间就有“父债子还”的说法,这从一个侧面说明欠账人偿还债主的账款是天经地义的事。那为什么我国还制定了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了呢?究其原因无外乎有两个方面。其一是从维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角度,为其创造伸张正义的法律环境,从而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其二是为了避免因时间过长造成搜集证据的困难和影响法院的正确处理。我国法律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是借鉴外国的法律而制定的。而在我国古代,法律上并没有这种规定。古时,一个人的债权不但不会在自己在世时因时间推移而失效,而且会延续到子子孙孙。这种对债务的传统认识,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对当今法律条文的正确解
3、读,使认识惯性搅扰了债权人对法律条文的理智辨识。由于根深蒂固的积习和认识积淀,因此就经常出现因超过诉讼时限而莫名其妙地败诉的事例。为此,债权人要依法催缴欠款,就必须对有关法律规定有一个清楚的了解。 我国的法律对诉讼时效有明确规定。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适用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 135 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条规定从法理上对债权人追缴欠款创造了较为有利的法律环境,它告诉我们这样一个法律事实,那就是当公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起诉,只有这样法律才可保护其合法权益;若超过了诉
4、讼时效期限,尽管其仍享有并可行使起诉权,但丧失了胜诉权,法院将以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根据民法通则第 137 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债权人与债务人已约定还款期限的,从还款期满时算起;应收账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则自应索要时算起。如果债权人向债务人索要欠款,债务人承诺履行还款义务或债权人起诉,原来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无效,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将从中断起重新计算。 二、应收账款“超过诉讼时效”问题预防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一些人因为信誉缺失,而造成了“赖账”的问题。对于这种“赖账”问题,有时因为情面而一拖再拖,到了无法容忍的限度时,想寻
5、找法律途径加以解决,又因为没有足够的起诉准备,而因诉讼超限被法院驳回。造成这样不利因素的原因有很多,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债权人没有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催要几次无结果后就一拖再拖,忽视了时间概念,导致超过诉讼时效;二是债权人缺乏诉讼时效的法律知识,在催收过程中没有取得有效的证明,来证明索要时间间隔不超过两年。正是因为在起诉前没有做好相应的充分准备,缺少让法院信服的证据,所以就使债务人在庭审中可以从容地耍滑头,利用诉讼超限这个法条为自己进行了合理开脱。面对这样的现实,债权人无疑是吃了一个哑巴亏。面对这样的情况,债权人就要吸取教训,认真咀嚼法律的条文,依据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6、这就需要债权人在起诉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如在讨债的过程中及时收集债务人欠债的有关证据,尤其是要在预防超过诉讼时效上采取合理的自我保护措施,即在索要欠款的同时取得索要欠款的书证,使得诉讼时效向后顺延。日常工作中,可以从以下几点来预防: 1.及时敦促债务人实际履行还款义务。这样做有二层含义。其一是通过敦促债务人还款,表明债权人对债务人持有的一种追缴态度;其二是为其后的法律诉讼提供详实有力的证据,这样即便还款数额很少,也足以证明因索要或承认行为的存在而致使诉讼时效中断。在实际工作中,不要因为业务的繁乱而忽视了证据的留存和查证。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债务人还款时,债权人要向其索要各种支付凭证。 2.获取索
7、要欠款的书证。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要因为亲朋的关系而忽视经济往来活动中的必要书证。因此,作为债权人要主动跟债务人签订还款计划,并要求债务人出具书面欠款证明或出具前来索要欠款的证明。只要能够证明债权人主张权利或者债务人承认履行义务即可。 3.利用往来款积极书面询证函,实现超期预防。利用财务往来的有利契机,积累必要的证据,以此规避诉讼超限的尴尬。建议债权方采取积极函证来对账确认。函证中可明确收账情况和欠款金额,要求债务方盖章、签字并积极回函。只要债务方签字确认,便形成了诉讼时效中断。4.提请有关部门协调解决。除了利用法律方式解决债务问题之外,还可以由债权方向有关部门提出协调解决清欠的书面请求。而这
8、最好在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时进行。其一是书面请求必须在诉讼时效内发出;其二是得到有关单位的书面证明(比如会议纪要等) ,证明债务清欠工作发生过。 5.电报、邮件、特快专递形式催收。利用现代的邮政方式进行催收的意义就在于它十分便利于查找,取证。一般有关邮寄联和收件人签收手续,会在邮电部门存档一年,可以随时查询。保护诉讼时效。 6.委托公证部门送达催款函件。这是一种很便捷的催款方式,而公证部门又代表了社会公信。通过公证部门公证邮寄或公证送达债务人催款函件,函件载明催款的意思即可。 7.关于电话、录音录像的证明。如有可能,在催款的过程中,债权人也可以利用电话和录音录像等手段获取向债务人催要欠款的证据。
9、三、应收账款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弥补 应收账款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也不要心灰意冷,要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积极寻找补救的方法,就是积极获取曾经发生过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而且中断前后间隔不超过两年。 1.要求债务方开具曾经索要款项的证明。要据理力争,请债务方提供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证明。也可以是债务方有关人员。比如,前任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原业务经办人等。 2.搜集其他证据证明曾经发生过诉讼时效中断,但现在仍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文字资料。包括涉及双方债权债务催收清欠的报告、文件、债务方回信回函等等。 3.积极与债务方沟通,达成新的还款约定。或者取得债务人表达愿意偿还欠款的意向书证,哪怕不表达确切的还款日期,也可以中断诉讼时效。 四、结束语 本文围绕应收账款诉讼时效管理进行了有益的探讨,通过论述可以看到,作为债权人要积极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只要采取规避诉讼超限的相应措施,完全是可以利用法律途径实现催缴应收账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