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影响因素分析一、引言 在当前经济发展迅速,社会不断进步的同时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也遭到严重破坏。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既是社会财富的直接创造者,也是环境污染的主要制造者。当下倡导可持续发展已成为社会热点,社会能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在于能否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最大化。随着社会公众环保意识的增强以及利益相关者对环境会计信息需求的日益增加,环境信息披露越来越受到政府、企业及社会公众的重视。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国外许多学者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主要影响因素做了实证性的研究。Dierkes 和 Coppock(1978) 、Lang 和 Lundholm(1993)通
2、过实证研究发现公司规模与环境信息披露正相关;Anderson 和 Frankle(1980) 、Belkaoui(1976) 、Fry 和 Hock(1976) 、Bowman(1978)以及Preston(1978)等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公司绩效与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呈正相关关系;在 Craven and Marston(1999)的研究中,没有发现行业类型与自愿性环境信息披露程度之间存在相关性。 国内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主要以规范性研究为主,实证研究较少。王咏梅(2003) 、肖华芳(2007)等人的实证研究显示,公司股权集中度与环境信息自愿性披露正相关;乔旭东(2007) 、陈冉(2009
3、)等人的研究表明,上市公司大股东持股比例与环境信息自愿披露水平存在显著负相关关系;于东智(2003) 、李豫湘(2004) 、殷枫(2006)等人的研究结果显示独立董事并不能对公司的环境信息自愿性披露程度产生影响。 三、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影响的内在因素 1.公司规模与环境信息披露。政治成本理论认为,规模越大的公司受到政府管制机构、环保团体、媒体、其他社会团体等的关注的可能性就越大。当公司的规模越大时,对外部资金的需求也越大,由此大公司有更大的动力来披露相关信息,这其中就包括环境信息的披露。为了减少外界对企业的误解,以及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代理成本,企业倾向于披露更多的信息以获得公众的支持
4、,树立良好形象。因此,公司规模越大,相应地就愿意披露更多的环境信息。 2.盈利能力与环境信息披露。信号理论认为财务业绩相对较好的公司更愿意对外披露更多的信息,从而使市场有足够的依据正确地评价其盈利能力,以将更多的资本吸引过来。企业基于谋求当前或未来的竞争优势或长期发展的考虑,也有动机将部分资源投入环保动并向外界披露或披露更多企业的环境信息以谋求战略优势。根据代理理论,盈利能力越好的企业,其管理层会越多地披露企业的环境信息。同样,契约理论也持有相同的观点,它认为为了维持公司的形象、地位、声誉等,盈利情况较好的公司的管理层对外披露信息的积极性会更大。 3.股权集中度与环境信息披露。对于股权集中度,
5、国内外学者分别秉持两种观点:“掠夺假说”和“监督假说” 。国外学者支持“掠夺假说”,认为企业中存在的较为严重的代理中突之一即为大股东与分散的小股东之间的冲突。由于大股东与小股东所追求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大股东可能会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做出一些损害小股东利益的决策。但国内学者大多支持“监督假说” ,认为股权的集中会加强股东对管理者的监督,提高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能力,在一定程度上能促使大股东激励搜集信息监督管理层,倾向于披露更多的环境信息,限制管理当局牺牲股东利益的作用就凸显出来。两种假说的对立,可能是由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殊性造成的。在我国,很多上市公司的大部分股权是国有的
6、,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大股东对小股东的掠夺。4.董事长和总经理二职合一与环境信息披露。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为同一人,这是我国上市公司经常会出现的情况。委托代理理论认为,董事长和总经理二职应该分离,因为总经理是作为代理方的角色出现的,他并不一定总是会站在股东的角度进行相关信息的披露。在这种情况下,单独设立董事长一职就会对总经理起到监督的作用。相反地,如果董事长和总经理二职合一,相对于前者而言,总经理更倾向于对外隐瞒一些对自己不利的信息,在信息的披露方面很难做到及时充分地对外披露。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董事长和总经理二职合一会导致个人的权利过于强大,导致董事会的独立性被极大的削弱,在一定程度上,董事会的监督和管理能力会受到损害,独立性强的董事会倾向于对外披露公司的利好和利差信息,这是其权利和职责所在。二职合一的存在削弱了董事会这种角色的力量,导致公司有可能会对外控制利差消息的披露。 四、结论 对于环境信息披露而言,扩大公司规模、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以及保持董事会的独立性都是值得肯定的,并应进一步完善。在研究影响因素的同时,我们还发现我国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意愿比较淡薄,主要原因一是目前尚未建立统一的环境信息披露规范,公司在披露内容上无法可依;二是环保意识不强,环保工作乏善可陈,不愿自愿披露。因此,建立和完善环境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是当前一项紧迫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