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银行垄断的表现及其法律对策【摘要】国金融市场改革推进革,中国商业银行数量具扩大。法律制度发展尚不健全,商业银行之间的不当竞争也导致行业隐含巨大的系统性风险而面临发展困境。要让商业银行突破垄断困局,就要在分析商业银行垄断表现得基础上,进行金融制度和法律制度层面上的改革,打破垄断格局,建立和维持一种具健康竞争机制的商业银行市场结构,由此保证银行间有效的竞争,既要保证集中,又要合理竞争,最终推进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商业银行 银行垄断 反垄断法 一、银行垄断概述 纵观我国银行业的整体现状,我国银行业已经完成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市场经济体制在这一行业基本确立,不可否认的是,银行领
2、域仍然具有极强地计划经济统治遗留的垄断色彩。而其中银行垄断更是金融市场垄断的典型。 随着银行业改革,商业银行数量逐渐增多,外资银行也积极进入,但是数量不多,而且审查机制十分严格,贷款量小,而民间资本基本处于不合法地位,排除合法金融资本竞争之外。根据反托拉斯法的规定,企业具有联合限制竞争、滥用垄断经济优势、价格歧视、企业合并造成垄断、损害消费者权益等任一行为都构成垄断。中国银行利用优势地位损害消费者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便是典型的银行垄断行为。1银行业的垄断行不仅已经存在,许多垄断行为甚至为有了十分复杂垄断形式。首先,我国银行准入中就存在行政垄断的现象。除了民生银行等民营大型金融机构获批设立,民间资
3、本仍处弱势地位。即便是在当前政府鼓励并扶持的中小型金融机构的大背景下,中小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立还是受限颇多。其次,许多大中型银行采取默示方式行使具有垄断实质的行为,前不久出现的几大中资银行集体上调手续费就是典型例证。 要了解银行垄断的的全貌,首先要分析银行业垄断的表现,在了解其具体表现后再提出行之有效的对策以期解决银行垄断所产生的不良市场影响。 二、银行垄断的表现 (一)银行获得巨额的垄断利润 银行业垄断现象到底有多严重,最直观的表现无疑于不合理制度构建下,各大银行通过垄断地位所囤积的利润。以 2011 年前三季度为例,五大国有行的净息差占到营业收入比重的 5.7%,其他股份制银行净
4、息差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 90%。而利息收入上,五大行的同比增幅均在 30%以下;其他的股份制银行利息收入表现更加夸张,除兴业银行增幅 27.6%以外,其余银行利息收入增幅均在 30%以上,而华夏、南京、民生三家银行的增幅超过 40%。存贷差无疑成为银行高利润的源头之一。2011 年 1 年定期存款利率是 3.5%,而 1 年-3 年的贷款利率却高达 6.65%。各大银行可谓暴利企业。2有观点称高额利润来源于我国商业银行呈现垄断集中之势,然而这并不是其具有强竞争实力的表现,而是政策偏重,市场机制不完善的表现。银行业存在“垄断福利” ,这种福利虽然惠及银行但是最终不利公平,加剧了分配不公,并将最终
5、危害银行业健康发展,具体表现为在商业银行员工整体收入偏高,平均收入大多高于全国多数行业平均水平。 (二)银行垄断限制社会的融资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较为严格的金融监管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融资功能多限定与银行进行,而对民间资本进行打压和严格打压。 银行的经营表现来自于其资产负债管表中的数据表现,为降低贷款风险,维持良好的账面表现,对于贷款企业要求提供连带担保或财产抵押,这本来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中小企业贷款的条件往往更为严格。而中小企业往往实力较为薄弱,难以满足融资条件,以软件类企业为例,这类企业所要求的的固定资产少,但是科技含量高,人工费用多,所以在贷款时少有有价值的抵押资产,可想而知贷款极难
6、。而一般新型中小企业,虽然投资风险大,但高风险高收益,一旦成功发展,利润巨大。银行信贷融资承担了极大融资风险但是利润所得仍然等同于普通的行业,这种情形无疑降低了银行贷款的动力。商业银行作为主要融资渠道的银行却出于自身抵抗风险需要难满足小企业的融资需要。 银行金融机构在其市场化改革中,坚持“扶大冷小”的贷款政策,大量银行的信贷资金通过政府引导下流向了本就实力相对强大的国有企业。银行金融机构的服务模式仍然有着计划经济的影子,对市场重视不够,金融产品开发与研究不力,忽视了中小企业这一市场,拒绝着眼长远利益。3 (三)银行垄断损坏消费者利益 银行垄断的表现不仅在于前文所提及的方面,也表现其垄断格局严重
7、的影响了金融消费者者的权益。银行垄断使得消费者的选择有限,不得不承受数量众多、比例较重的银行收费项目,而银行通过在消费者身上攫取不合理的利益,损害了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根据调查显示,银行业的服务项目总共 1076 项,其中 226 项免费,占比 21%;收费项目 850 项,占比 79%。而在这些项目中,办理个人业务的服务共 276 项,个人有偿服务占到了 196 项。4总之,从你拥有银行账户,接受银行服务开始,消费者的“付费之旅”也就已经开始了。而在金融消费领域,跨行取现以及异地同行跨行取现、存款、转账等高额的手续收费,消费者既感到不满又觉得无可奈何。 三、针对银行垄断的法律对策 银行垄断由
8、来已久,其垄断格局难以动摇,要进行银行业反垄断需要多角度全方位的提出相应对策,由此才能从根本上动摇大银行的垄断地位,保证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保证社会分配的公平,拓展融资渠道、推进实体经济的发展;最终也能在金融消费者保护上营造良好的环境。银行反垄断应当从金融制度和法律制度两方面着手进行,以金融制度的改革为根基,以法律制度的改革维护金融制度的改革成果,由此才能在根本上解决银行垄断的相关问题。 (一)金融法层面上 1.过立法建立市场化的利率制度。银行收益的主要来源是利率差,而我国非市场化的利率制度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重要。按照我国的利率制度规定了存款利率上限和贷款利率下限,存贷的价格边界之间存在
9、着一个稳定的差额,这一差额的存在促成了银行业垄断的形成。 银行一边依靠着固定利差得到政策性盈利,运用其在利差上的先天优势,保持垄断地位,忽视对于服务质量的提高。另外我们也可以看到,长远来说,银行之间还是存在价格竞争。这种价格竞争还是在企业品牌、信誉、服务质量等竞争上行为,但是在成本价为主导的定价机制之下,金融产品或服务价格普遍较高,消费者没有其他选择,只能付高价换取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5金融体制完善与改革,利率市场化是重中之重,落脚到实处就是要用市场化的利率适应多变的市场,消除金融上过度行政干预。利率市场化制度被合法确立后,市场将在一定时间内形成统一的利率市场化制度,通过利率市场化来推动银行自
10、由化,让市场干预“有所为,有所不为” 。 2.完善金融法律体制,鼓励民营资本流通。打破垄断合理的竞争机制是基本要素,拓展民间借贷的空间,构建合理安全的金融主体制度是题中之义。民间借贷市场和银行业市场具有很强的可替代性,适当拓展民间借贷的空间,就会增加存贷款业务的市场供给,相对降低银行在存贷款市场中的支配地位。 银行金融机构资源供给十分有限,而与之相反金融服务需求却十分巨大,在这样的社会大环境下,以民间借贷为代表的非正规金融十分繁荣。虽然国家也开始强调设立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微型企业。但中小型金融机构设立任然存在门槛高、审批难的现象,中小银行的市场准入十分受限。相比之下,一方面非正规金融一方面十分兴
11、盛,另一方面却处于不合法的灰色地带,间接导致了个别大银行垄断地位的确立与巩固。 打破垄断,重要途径就是引入一定数量的竞争主体。首先要确立民间资本合法的金融地位,通过一定手段对其进行规范化管理,引导其成为金融市场中合法的竞争者。这种方式既能有效地监管非正规金融机构,同时能间接对银行施加竞争压力,促进银行的产品创新和服务提升。更为重要的时,这些转型为合法中小型资本机构将会丰富金融市场的主体,有利于调整金融市场的结构,使得正规金融机构在其业务范围和市场份额有压力的情况下放下身段,以发展自身为主要任务,而一般金融消费者能够获得公平的机会和权利,均能获得有效的金融服务,最终促进公平的实现。 (二)反垄断
12、法层面上 1.银行业反垄断立法。纵观我国的反垄断法律规定,给人的感觉是极为原则化,这样的规定容易给予裁判者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性,个人建议,在确立了划分、协作方式应该遵循的原则的情况下,还应该将原则细化,让反垄断真正发挥“经济宪法”的作用。从立法层面完全的将银行业反垄断纳入反垄断立法的视域,再进一步的配合相关细化的法规制度,以期尽快的建立健全我国的银行反垄断立法体系。 首先,要立法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鉴于中国人民银行对全国商业银行经营活动都起监督作用,在银行反垄断活动中冶应当将它纳入监管主体系统。 反垄断法虽然没有讲人民银行列为执法主体,但人民银行凭借其特有的职能能获
13、得全面准确的商业银行运行的数据和信息。让人民银行加入监管,能有效了解银行业内部信息,保持银行反垄断监督体系的完整性。其次,通过立法建立主管机关的监督合作机制,反垄断法要在协同行动、案件移送、监督调查等方面做出相应的法律规定,同时还可以考虑建立一种高难案件联合监督机制,专门解决专业技术含量要求较高的银行反垄断案件。6 2.落实银行反垄断执法。就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而言,反垄断执法机构和银监会需要互相合作,在管辖上注意分工协调。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模式和美国模式不一样,而是主要借鉴了欧盟采用的行政模式进行反垄断。银监会作为我国银行业监管机构,熟悉银行业务,又可以对银行业机构进行现场以及非现场的监管,并根
14、据检查结果对违规违法现象的银行进行处罚。银监会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行业监管机构,将它纳入银行反垄断系统是必然之举。我国反垄断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由此我们可以得知在现有法律法规体制构建下,国务院授权的专门反垄断执法机构与银监会在银行反垄断案件管辖权上存在权力冲突,矛盾和分歧也就应运而生。银监会具有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的职权职责。相较之下,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责并不针对银行的一般运营,但是对银行业中的企业并购、垄断协议以及一般垄断权力滥用等行为进行监管。可以看出两者虽然都要管束银行运营,但是具体适用上还是有所不同,
15、因以银行行为是否具有强反竞争影响为标准区分权力范围。 3.鼓励银行反垄断民事诉讼。长期以来是因为中国银行业的特殊地位,形成了历史性的垄断,执法部门倾向于保护银行的垄断利益。而反垄断法可诉性不强,很多深受垄断之害的法人和自然人无法顺利起诉或发动反垄断调查程序。该法只在第五十条笼统地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除此以外,都是行政调查和处罚的条款。7 这一司法实践不力无疑对于受银行业垄断而致使权益受损的消费者而言也是一大打击,这基本使得消费者在面对银行垄断时失去了基本的寻求法律公平、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但是,2012 年最高法院出台有关反垄断诉讼的新司法规定,
16、实际上就是以反垄断法第 50 条为核心,落实该法对普通民事主体的权利保护,并以支持民事诉讼的方式,赋予民间以反垄断的生机和活力。 由此,在银行反垄断领域,还要积极鼓励消费者进行私人反垄断诉讼,全面的推进银行反垄断的进程。从消费者权益保护层面和反垄断司法层面这一行为都将会有极为重要而积极的意义。 4.量化银行垄断标准。目前反垄断法所提出的关于行业垄断的判断标准也很难适用于银行垄断的判断。如何具体的量化银行也垄断的标准,是我们在建立健全银行反垄断时所必须回答的问题。 在判断金融领域的垄断行为时,首要问题是厘清垄断行为是这种行为主体在参与市场运行中做出的金融经济行为,因而对垄断行为标准的制定要体现行
17、业特性。标准制定是一个极具争议性的问题,一方面从学理上这个标准要全面科学;另一方面这个标准要能兼顾包国家利益、商业银行利益和金融消费者的利益。 打击银行垄断既要考虑到银行所占的市场份额,又要将银行的市场影响力摆在重要位置评估,特别对大型银行是否形成垄断协议要深入研究。在银行反垄断领域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对银行业进行反垄断审查时,要对集中的经营者这一类垄断问题给予重视,对相关市场的界定要严格标准,同时应用经济学的最新研究成果来认定经营者集中,采用更适用于金融领域的垄断判断标准,并运用最新的成果对其进行分析和判断。建立关于银行业垄断的科学合理且有可行性的垄断集中判断标准。 四、余论 我国一直将调整社会
18、收入结构、促进社会公平作为经济工作的重点之一,在此背景下,研究我国银行业垄断的现状和原因,并提出行之有效的各种对策,无疑是十分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公平社会的建立的。在协调金融机构的发展和社会公平的实习中,无疑会面对许多矛盾,要做出很多选择。正确的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市场的秩序,平衡效率与公平是有效的也是最为科学的方法。银行业反垄断正是经济发展路途中不可逾越的毛利,而对银行业市场进行规范和监管,最终实习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是我们面对银行业垄断问题的解决思路,唯有解决这一问题,银行业才能长期健康地发展。当然关于银行业的反垄断规制不止于文中所说的对策,这一问题的全貌有赖于学界进一步地研究和探
19、讨。 参考文献 1张惠、岷峰.中国商业银行垄断程度的判断与充分竞争的对策J.天津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3):11. 2曹慧敏.探寻银行三大暴利之源,存贷差成高额利润大头EB/OL.http:/ 3王曙光.中小企业筹资方法创新与银行金融服务品种创新J.经济师,2001(1):17. 4高晨.银行收费项目共计 850 项EB/OL.http:/ 5马冲,王继源.当前中国银行垄断市场结构现状分析J.学理论,2012(3):110. 6薛秀洁.中国银行业发垄断政策规制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1:40-51. 7席月民.我国银行反垄断执法难题J.法学杂志,2008(1):12. 作者简介:申丹青(1989-) ,女,重庆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2011 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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