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消费金融公司试点运行回顾与展望近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大金融对扩大内需促进消费的支持力度,银监会在总结过去三年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工作情况的基础上,公布将扩大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城市范围,拟新增沈阳、南京、杭州、合肥、泉州、武汉、广州、重庆、西安、青岛等 12 个城市参与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工作,加上之前首批试点的 4 个城市,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城市将达到 16 个。 回顾过去,从 2009 年银监会正式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 ,到北银、锦程、中银和捷信等四家试点公司的相继开业,三年的时间我国消费金融产业经历了从无到
2、有,从小到大的跨越式发展,试点公司积累了大量宝贵的经验,消费金融行业方兴未艾、蓄势待发,但同时也必须看到与发达国家和广大居民的消费金融需求相比,我国的消费金融市场还处于刚刚起步的初级阶段,依然存在许多问题和难点。 发展现状及主要问题 截至 2013 年 6 月末,北银、锦程、中银和捷信 4 家消费金融公司总资产达到 78 亿元,贷款余额达到 65 亿元,同比增长 136%;贷款不良率为 1.4%,同比有所上升。可以说,消费金融公司试点为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扩大内需市场、满足消费者信贷需求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运营特点 两种不同模式。从股东身份来看,四家试点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划分为“银行系”和
3、“非银行系” 。前者以北银、锦程和中银为代表,这三家公司均由国内大中型商业银行作为控股股东或主要股东;后者以捷信为代表,其唯一股东是捷克派富集团(PPF Group) 。出资人不同的背景,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司的业务模式,使得其在产品、区域、营运和融资等方面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消费金融业务模式。 不同的产品服务。 “银行系”依托于股东银行的背景,其客户与股东银行具有较高的重合度,其产品也呈现出“一大三高”的特点,即贷款规模大、贷款额度高、客户收入高、一般用途贷款占比高。截至 2013 年6 月末,四家消费金融公司贷款余额中“银行系”三家公司占比达到96%。其中,发放的贷款绝大部分属于一般用途的个人
4、消费贷款,单笔贷款额度较高,贷款金额一般超过万元。而“非银行系”产品则呈现出“小、快、无、低、耐”的特点,其中, “小”是指贷款平均额度较小,在 2000 元左右;“快”是贷款申请办理便捷,客户从提出申请到拿到贷款的时间在三十分钟左右;“无”是无抵押无担保,所有产品都是信用贷款;“低”是客户主要面向无法在银行体系中获得贷款服务的中低收入阶层;“耐”是主要贷款都是耐用消费品贷款。 差异化的营运模式。在营销模式方面, “银行系”公司主要通过实体网点营销或股东推荐的方式,借助银行的网络资源和存量客户资源来拓展客户, “非银行系”公司大多依靠设在经销商处的 POS 终端完成,以此锁定潜在的目标客户群;
5、在定价模式方面, “银行系”公司向客户收取的费用包括贷款利息、贷款管理费及客户服务费,其中利息收入占 80%以上,贷款管理费或客户服务费占 15%左右, “非银行系”公司的产品服务收费也分为此三部分,但贷款利息大约占 40%,客户服务费和贷款管理费则占60%;在风险防控方面, “银行系”公司大多借鉴银行风控体系,然后结合消费金融的产品特点加以改造, “非银行系”公司的风控体系更倾向于“销售金融” ,将客户细分、门店风险防范等一系列风控措施嵌入在营销环节的风险控制,并实现了系统自动化审批和动态化跟踪,形成了更为成熟的风险管理系统。 当前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业务范围受限。由于监管部门对金融消费公司
6、的业务范围进行严格的划定,使其业务创新的空间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根据办法的规定,国内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不包括房贷和车贷业务,仅能提供各种消费贷款,如家用电器、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耐用品消费项目。然而,这些领域贷款占个人消费贷款的比例很低。据统计,截至 2013 年6 月末,全国人民币个人消费贷款累计新增 2.07 万亿元,其中新增个人消费性住房贷款和汽车贷款占比超过 90%,用于大件耐用消费品、旅游等消费贷款占比不超过 10%。同时,对于农村居民来讲,家电、农机具等耐用消费品的潜在信贷需求旺盛,但目前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全部在大中城市开展,无法有效惠及广大农村消费者。 同业竞争比较优势缺乏。
7、与业务领域几乎重叠的信用卡相比,消费贷款无论是在便捷度上,还是在定价上都没有绝对优势。在便捷性方面,信用卡的申请方式有多种选择,而消费金融贷款只能通过设有网点的经销商或公司本部渠道获得;在用途方面,信用卡的范围更广泛,可以用于各类消费品,而首次发放的消费金融贷款只能用于耐用消费品;在定价方面,一般信用卡分期付款的利率在 7.2%9.6%之间,而消费金融贷款则按照风险定价原则确定较高贷款利率以降低损失,以北银消费金融公司为例,平均贷款利率超过 12%,此外,信用卡最长 56 天的免息期也足以满足相当一部分客户临时周转资金的需求。 风险控制难度大。消费金融公司提供的贷款无须抵押担保,完全靠个人信用
8、,但目前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尚不健全,征信报告因数据来源局限难以全面反映客户信用状况,借款人违约处理的相关机制不够健全。消费金融公司面向中低收入群体,给那些不具备信用卡审批资格却希望使用小额信贷方式进行消费的个人发放无担保、无抵押的的消费贷款,面临较高的风险评估成本。同时,由于贷款是在获得审批后,由消费金融公司一次性全额发放至借款人指定账户(通常为借款人的借记卡账户) ,借款人在获得贷款后 3 个月内向消费金融公司提供贷款用途凭证,这种运作模式使得消费金融公司对资金的流向缺少了制约,增大了资金监控的难度,贷款挪用的可能性极大。 消费文化约束。我国的传统消费观念是以储蓄为主,量入为出,特别是对于年
9、龄偏大的客户,对消费金融这种超前消费的行为很难接受。加之,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完善,住房、医疗、教育和养老等不确定因素较多,人们对未来消费的预期增高,这些因素使得储蓄仍然成为广大居民应对未来不时之需的首选,造成现实消费需求不足,从而进一步制约了消费金融的发展。 发达国家消费金融的发展特点 消费金融公司在西方国家已经有 400 多年的发展历史,目前最具规模的是日本和美国的消费金融市场,中国开办消费金融公司也基本上是效仿美国和日本的做法。美国的现代消费信贷市场发展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由于产能严重过剩,制造商和经销商为了扩大产品销售,特别是耐用消费品的销售,对产品进行了分期付款销售,从最初的缝纫
10、机到后来的汽车、家用电器,消费信贷在美国迅速发展起来,改变了美国人的消费习惯,也对汽车等耐用品在美国的普及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日本的消费信贷市场形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日本汽车工业的推动下,为了使普通消费人群可以购买汽车,汽车销售商推出了分期付款方式。之后随着日本电器业的高速发展,为了扩大销售,松下、东芝等企业纷纷成立专门的销售信贷部门,通过消费信贷的模式满足消费者的购买需求,并以此提高销售量。 经过了百年的发展,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相当成熟的消费金融服务市场,呈现出法律制度健全、市场主体多样、金融品种丰富、监管完备的特点。 完善的法律制度。国外的消费金融均有着覆盖面广、
11、内容完整的消费金融法律制度。如美国在消费者运动的推动下,20 世纪 60 年代就出台了一系列专门的法律来加强对消费金融市场的管理,这些法律的原则包括公正信用报告原则、诚实信贷原则、禁止歧视原则和破产保护原则等。金融危机后,美国又出台了消费者信贷保护法 (Consumer Credit Protection Act) 、 诚实借贷法 (Truth in Lending Act)等十多部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为主旨的法律。 多元的市场主体。国际上比较成熟的市场,开展消费金融的主体和贷款机构呈现多样性特点,除了商业银行外,还包括互助储蓄银行、信用合作社、私人年金或退休金组织、政府年金组织、金融公司、投
12、资公司等。日本还成立专门向工薪阶层提供消费信贷的金融公司和票据贴现公司,当铺、信用卡公司、邮购公司和综合租赁公司等也可以提供消费信贷。 丰富的产品类型。国外消费贷款的品种较为丰富,一般包括两类:一是特定用途的贷款,如用于购买奢侈品、家庭耐用消费品的贷款,用于旅游度假、住房装修的贷款,助学贷款,汽车贷款等;二是不设定用途的现金贷款,如现金透支、个人资金周转贷款、个人信用循环贷款等,通常都为无担保的信用贷款,以借款人的诚信和还款能力作为放款依据。完善的信用体系。以美国为例,20 世纪初就开始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工作,到 20 世纪中期,逐步完善了包括个人信用登记制度、评估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在内的消
13、费信贷的各种制度。成立了专门的征信机构为消费者提供信用服务,其从贷款者的工作单位、公共部门以及其他金融机构收集与消费个人信用有关的信息,庞大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和大量的信用管理人员,确保了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此外,美国还建立了比较完备的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对失信者进行惩罚,明确规定对失信者进行经济处罚和劳动处罚。 功能监管为主。美国没有专门针对消费金融公司的机构监管,而是主要围绕消费金融这一业务品种进行监管,金融公司只需要遵守联邦及所在州有关业务的监管细则开展运营即可。同时,美国未对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业务品种、服务对象、股东来源等进行严格规定,金融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灵活设计贷款产品。英
14、国的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受FSA 的统一监管,行业自律在监管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补充作用。 促进我国消费金融行业发展的建议 针对我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所面临的问题,借鉴国际发展的经验,笔者认为,应按照“建法规、放产品、稳扩张、严监管”的总体思路,稳步推进消费金融改革试点的发展,切实通过消费金融公司的设立促进个人消费的增长,推动制造商和零售商产销量增长,进而改变我国 GDP对出口和固定资产投资过度依赖的现状。 建立健全完善的外部环境 一是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健全的法律法规是消费金融发展的根本保障,应借鉴国际消费金融市场发展的经验,加快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既能促进消费金融发展,又能有效防范其金融风险的
15、法律法规细则,就消费信贷的主体、对象、程序、方式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切实维护消费金融领域各方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共同培育健康、有序、可持续的的消费金融市场。 二是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是发展消费金融信贷的基本前提,消费金融风险的大小主要取决于消费者信用的高低。因此,完善的信用收集、分析、评价和监督体系对于发展消费信贷市场至关重要。央行等有关部门应积极推动我国信用体系的建立,适时对外开放征信信息的查询功能。在个人征信系统完善前,鼓励消费金融公司多渠道获取信息资源,积极与银行、电信等机构合作获取消费者信用记录,尽可能多地获取信用信息。 三是逐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多种措施加大
16、对社会保障事业的投入力度,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提高国民医疗、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的保障水平,以减少居民消费的后顾之忧,带动居民消费需求的增长。 引导业务多样化发展 消费金融公司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避免与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的同质化竞争。通过对客户市场的细分,研发适合中低端收入消费者的产品,深入挖掘消费者的有效需求。在服务内容上,除现有的业务范围外,要注重开发当前消费金融供给不足的婚庆、旅游等业务领域,同时尝试加强与大型零售机构、耐用消费品生产企业的合作,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需求;在服务理念上,要始终坚持“以消费者为中心”的理念,强调业务流程的规范和优化,建立“营销、审查、发放、管理”相
17、分离的精细化信贷管理模式,着力提供更专业、更便捷、更灵活的消费金融服务,针对不同收入、教育背景的消费者在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上要实行差别化的信贷服务,在服务深度和广度上不断开发创新。 实行差异化监管 科学适度的外部监管有助于消费金融公司的持续发展。鉴于我国缺少对此类金融机构的监管实践,应充分借鉴国际的经验做法,对现有的监管政策进行适度调整,体现出消费金融公司与银行机构的差异性。通过外部监管,促进消费金融公司自身建设的完善,加强科学有效的风险防控体系的建设。一是建立完善的监管指标监控体系,主要包括足额拨备、充足资本、合理杠杆率等。同时,由于消费金融公司的母机构通常也是金融机构,要适时开展对消费金融公司与其母机构的并表监管。二是加强信息披露监管,应要求消费金融公司按信息披露的要求强化和规范信息披露,尤其要强化对监管部门的报告和对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三是加强对消费金融公司资金来源及其使用方向上的监管,切实防止消费金融公司非法吸储以及违规放贷,尤其要切实防范消费金融贷款违规进入股市甚至房地产市场。四是适度放宽现有业务开展区域的限制性要求,鼓励有条件的消费金融公司跨区域经营,以支持消费金融公司业务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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