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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河闸放水预警方案征求意见稿.DOC

1、1 上河闸 放水预警方案(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 嘉兴市杭嘉湖南排工程 上河闸 工程 安全 运行 管理, 确保 水闸放水工作安全有序 地 进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防洪减灾功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 第二条 水闸放水预警工作坚持 “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避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 ” 的原则,以保护水闸上、下游沿河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 。 第三条 本方案的预警方式一般情况下采用电话、传真、短信、广播、预

2、警灯等装置。发布预警信息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全面。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于 上河闸 排涝、 调水、 冲淤及其它特殊情况 开闸 预警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水闸开闸放水时间表根据 嘉兴市 防指 发布的调度指令及 “海宁市防汛信息管理系统(海宁市水利局)”预报 的钱塘江潮位信息确定 , 具体 开闸时间根据内河水位及外江潮位实际情况调整 。 2 第二章 预警工作职责 第 六 条 本方案 主要 由嘉兴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嘉兴市 防指 ) 监督实施,由嘉兴市杭嘉湖南排工程管理 局、嘉兴市地方海事局 、 嘉兴 市杭嘉湖 南排 工程 盐官枢纽管理所 (以下简称盐官枢纽管理所) 、 嘉兴 市杭嘉湖南

3、排 工程海宁河道管理站(以下简称海宁河道管理站)、 海宁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海宁市 防指 ) 及其相关单位共同 实施。 第七条 嘉兴市 防指 主要职责 下发调度指令;协调处理预警及放水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 第八条 嘉兴市杭嘉湖南排工程管理局主要职责 监督和协调南排工程管理局下属各相关站所放水及预警工作。 第九条 嘉兴市地方海事局主要职责 向嘉兴市域范围内注册(备案)船户发布放水预警信息;监督和协调嘉兴市地方海 事局下属单位放水及预警工作。 第十条 海宁市防指及相关单位主要职责 ( 1)海宁市防指:监督海宁市辖区内本方案的实施;向镇(街道 、管委会 )及相关单位转发嘉兴市防指调度指

4、令、放水时间表,发布放水预警信息;协调处理放水预警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3 ( 2)海宁市港航管理处:通知、督促 上河闸 上下游船只撤离,加强行洪河道内及外海口门船只监管,确保船只安全;遇到问题无法解决时,及时向海宁市防指报告。 ( 3)沿河相关镇(街道 、管委会 ):通知、督促沿河各村(社区)和有关单位及时通知沿河村民(居民)、各类船只业主和涉水作业人员;放 水期间加强巡查,发现河道及两岸危及人身、财产等安全问题的紧急情况,应立即处置,遇到问题无法解决时及时向海宁市防指报告。 ( 4)其他相关单位:及时掌握放水预警信息,做好放水预警相关工作。 第 十一 条 海宁河道管理站主要职责 通知经管理站

5、审批的涉水项目单位落实相关防汛安全措施,遇到问题无法解决时及时向嘉兴市防指报告。 第 十 二 条 盐官枢纽管理所 主要职责 根据调度指令要求及 “海宁市防汛信息管理系统(海宁市水利局)”预报的钱塘江实时潮位信息 制定 上河闸 放水时间表,及时将放水时间表书面上报嘉兴市防指 。 落实放水预警工 作;做好水闸上下游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巡查及放水工作相关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嘉兴市防指和南排工程管理局 。 4 第三章 预警程序和内容 第十 三 条 放水预警 1、预警要求 ( 1) 上河闸 的控制运用严格按照嘉兴市防指调度指令执行,不接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指令 。 ( 2) 盐官枢纽管理所 接收嘉兴

6、市防指调度指令抄送单后,确认指令内容 ,按照指令要求 及 “海宁市防汛信息管理系统(海宁市水利局)” 预报 的钱塘江潮位信息 制定 开闸放水时间 表 , 将放水时间表上报至嘉兴市防指。 ( 3)海宁市 防指 及时通知相关单位、镇(街道 、管委会 )开展放水预警工作,做好预警协调工作。 ( 4) 各相关单位、镇(街道 、管委会 )应按规定启动预警程序,确保在预定开闸时间前 30分钟完成放水预警相关工作,具备放水条件。 ( 5) 盐官枢纽管理所未接到异常报告或通知 , 候潮 放水。 2、预警方式 采用电话、传真、短信、广播 、 预警灯警示等方式进行预警。 3、放水预警工作流程 ( 1)排涝、调水开

7、闸预警流程 5 嘉兴市防指向南排工程管理局、嘉兴市地方海事局下发调度通知单并抄 送 海宁市 防指 、 海宁河道管理站、 盐官枢纽管理所 等相关单位。 盐官枢纽管理所 接收嘉兴市防指调度指令抄送单,根据 指令内容 及 “海宁市防汛信息管理系统 (海宁市水利局) ”预报 的 钱塘江潮位信息 制定 上河闸 放水时间 表 并上报至嘉兴市防指、南排工程管理局;嘉兴市防指将放水时间表书面通知嘉兴市地方海事局、海宁市防指 、海宁河道管理站 ,由海宁市防指向相关单位、 镇(街道、管委会) 下发放水通知和预警信息 。 嘉兴市地方海事局 向嘉兴市域范围内注册(备案)船户发布放水预警信息,并监督和协调嘉兴市地方海事

8、局下属单位放水及预警工作。 海宁河道管理站根据放水时间表及时通知经管理站审批的涉水项目单位落实相关防汛安全措施。 盐官枢纽管理所 开闸前 提前关闭 上游沿河 所辖 各节制闸; 开闸 前 30分钟打开警示灯 , 并 广播 预警 10分钟 ; 夜间开闸放水时,为避免扰民,可提前播放放水警示广播 。 海宁市港航管理处 站 根据 海宁市 防指 提供的放水信息,按规定启动预警程序,开展巡查, 做好 水上 安全 监督管理 工作 。 6 沿河 相关镇 (街道 、管委会 )人民政府(办事处) 接到海宁市 防指 下达的预警信息后,应立即组织沿河村落村委会人员进行河道巡查,发现有影响人身、财产安全及河道行洪安全的

9、情况要及时妥善处置 。 预警期间,遇问题无法解决且情况紧急或问题处理时间可能超过安全时间,应立即与海宁市 防指 联系通报详细情况。 盐官枢纽管理所 在开闸前未接到异常报告,候潮执行开闸放水操作,记录开闸放水情况;运行期间加强管理区内上下游河道的巡查工作 。 ( 2) 冲淤 开闸 预警流程 开闸冲淤是 上河闸 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 ,考虑到水闸冲淤时开闸时间较短,流量较小,开闸预警工作主要由盐官枢纽管理所 完成 。 具体程序如下 : 根据水闸淤积情况及天气、水文条件确定开闸冲淤时间,并将开闸时间告知至嘉兴市 防指 。 开闸前提前 1小时关闭上游沿河 所辖 各节制闸,并对水闸管理区范围内上下游进行一

10、次巡查;开闸前 30分钟打开警示灯, 并广播预警 10分钟 。 预警完成, 执行 开闸 冲淤 操作 。 冲淤 期间, 盐官枢纽管理所应加强在 上河闸 管理 区 范围内上下游河道巡查工作,并 按要求记录闸门运行情况 。 7 ( 3) 其他 特殊情况开闸预警流程 按照排涝、调水开闸预警流程执行。 第四章 预警工作保障 第十 四 条 组织保障 1、 各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放水预警程序及放水预警制度,进一步明确分工和职责,将预警工作任务层层分解到岗、到人 。 2、对违反本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执行预警任务,预警工作不力造成损失,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 五 条 设备保障 各责任单位负责落 实预警设备设施采购和维护经费,加强日常管理,确保预警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 第十 六 条 宣传保障 各责任单位 负责做好放水预警知识宣传和人员的培训演练工作。 上河闸 放水预警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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