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云计算 SaaS 模式下云提供商的版权侵权责任摘 要:SaaS 模式的出现给我国当前的版权法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界定该种模式下云服务提供商的版权侵权责任是让其能够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普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一般包括直接侵权责任和间接侵权责任, SaaS 云提供商的版权侵权责任自然也可从这两个角度分别予以认定,直接侵权责任主要指 SaaS 云提供商作为软件作品的提供者,未经权利人许可,主动将其作品直接放置于网络中传播的情形;间接侵权责任则指 SaaS 云提供商在提供软件交用户使用的过程中,有可能构成帮助侵权或引诱侵权的情形。 关键词:SaaS 模式 提供商 版权 侵权责任 在信息技术高速
2、发展的时代,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每次创新与突破无不受到众人瞩目,云计算的出现亦是如此。云计算是以虚拟技术为核心技术,以规模经济为驱动,以 Intemet 为载体,以由大量的计算资源组成的 IT 资源池为支撑,按照用户需求动态地提供虚拟化的、可伸缩的 IT 服务。云计算的落地方式主要有三种:软件即服务(SaaS) 、平台即服务(PaaS)和基础设施即服务(IaaS) ,其中 SaaS 模式的问世,改变了软件被使用的模式,使得用户不再需要将软件下载或复制到自己的电脑上,通过网络直接就能享受软件服务。任何事物都不是完美的, SaaS 模式虽使用便捷却也给我国现行的版权法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软件即
3、服务(SaaS) 1.何谓 SaaS? SaaS 是 Sofeware as a Service 的简称,可以表述为“软件即服务” ,它是云计算技术在网络中得以应用的具体模式之一,主要涉及内容为软件,是一种发展相对成熟、应用较为广泛的云计算服务。通过 SaaS 模式供应的软件也被称为“按需软件” ,原因在于 SaaS 所提供的软件长期存放于云端,只有在用户需要时才被使用。具体而言,SaaS 的操作模式相较于传统软件提供模式更为便捷和省力,SaaS 云提供商会事先将其所拥有的应用软件统一部署在自己的服务器上,用户通过网络向服务商订购所需的应用软件服务,具体费用按所订软件的服务量和时间来计算,其后
4、用户只需一台普通计算机便可通过互联网获得厂商所提供的服务。因此,在 SaaS 模式下用户不需再购买软件,也无需维护运作软件所需的基础设施、网络、服务器、操作系统或存储,而是由云提供商全面管理和维护,让用户可以随时随地使用订购的软件。因此,SaaS 交付的是实际终端用户功能,不仅是一组服务集合,并且要求这些功能协调、方便、完全统一的应用。 在线电子邮箱是出现最早的 SaaS 服务,它使得更多的个人、企业能够廉价甚至无偿使用电子邮件,促成了电子邮件的普及。经过了一段时间的发展与完善,SaaS 模式下所提供的服务产品变得越来越丰富,包括在线文档编辑、在线表格制作、在线联系人管理等面向个人用户的服务,
5、也包括:网上会议、在线项目管理、在线存储管理等面向企业用户的服务。SaaS 模式的运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软件、尤其是大型软件的使用成本,也减少了用户的管理维护成本,因为有专业的云服务提供商对软件进行存储和管理维护,其运作的可靠性也大大提升。 2.SaaS 模式与传统软件提供模式的区别 传统软件提供模式一般与用户主机密切相关,通过这种模式销售的主要是软件本身,包括软件运行所需的数据、代码、程序等等,软件服务商一般仅提供初始软件,很少或几乎不对软件的运行提供帮助和维护,软件销售后的一切问题基本交由用户自行处理。这种传统的软件提供模式中,软件供应商基本都必须拥有销售软件的永久许可证,否则很难拥有销售软
6、件的资质。 相较而言,SaaS 更像是一种通过网络出租而非销售软件的模式,如前所述,在 SaaS 模式中,服务商首先要把想出租的各种软件产品传输到互联网数据中心或自身的服务器集群上,然后,他们会通过网络对软件进行出租,需要某种软件功能或服务的用户可通过网络有偿租用这些软件。另外,SaaS 模式中的云提供商还需负责管理和维护所出租的软件,例如及时更新或修复漏洞等,并且运用专业技术实现软件、硬件、网络等的协调运作。 综上可知,SaaS 模式与传统软件提供模式有明显的差异,是更为人性化和便捷化的服务模式,SaaS 模式的诸多优点表明其必将取代之前的软件提供模式成为作为未来软件的主要发展模式之一。Sa
7、aS 模式的优势主要体现为:其一,该种模式减少了甚至取消了传统的软件授权费用;其二,SaaS 模式中的服务商会将应用软件传输至统一的服务器上,降低了用户使用软件所需付出的前期成本包括服务器硬件、网络安全设备和软件升级维护等,用户只需准备电脑和互联网连接,不需要其他附加支出即可获得所需要的软件和服务;其三,SaaS 模式中的服务商一般是按用户所租用软件模块的功能及时间来进行收费,若用户只需用到某款软件的其中一项功能,只需对该项功能的使用付费,而依据传统销售模式,用户需要将整款软件购买后方能使用,两种模式下的费用支出可谓是大相径庭。其四,SaaS 模式中服务商的“售后服务”更为完善,用户按需订购应
8、用软件之后,就会有专业的服务商负责该应用软件相关系统的部署、升级和维护,免除用户使用过程中的后顾之忧。 二、SaaS 云提供商版权侵权责任的认定 SaaS 模式的优势显而易见,但这种新模式的出现也给我国当前的版权法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界定该种模式下云提供商的版权侵权责任是让其能够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最早是在侵权法中予以规定的,一般包括直接侵权责任和间接侵权责任。 “直接侵权责任”的概念是与构成著作权权利内容的一系列专有权利密切相关的,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缺乏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抗辩理由,而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间接侵权责任” ,也叫第三人责任,
9、指基于与直接侵权行为或直接侵权人的某种关系,第三人从事了复制、传播等侵犯原著作权权人合法权利的侵权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王迁教授认为,产生间接侵权责任的原因有两种:一种是间接侵权责任人与直接侵权人或者直接侵权行为存在某种特定关系;另一种是,间接侵权责任人的某种行为可能导致著作权侵权或者扩大侵权的后果。通过对 SaaS 模式基本内容及运作模式的了解,我们认为,SaaS 云提供商作为特殊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其版权侵权责任也可从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两个角度分别予以认定。 1.直接侵权责任 作为 PaaS 和 IaaS 模式下的云提供商,在通常情况下并不直接提供作品,因而一般不会涉及到需要承担直接侵权
10、责任的情况。而 SaaS 模式下的云提供商是通过向公众“出租”软件来收取相应的费用,涉及到软件作品的直接提供,因此,仍然有可能构成对原软件作品的直接侵权。 在云计算 SaaS 模式下,所有的数据都被分割且动态存储在不同的云端,用户通过网页浏览器等方式接入云提供商的设备,并启动所需使用的软件,实现对某些数据的运算并将数据运算结果存储在服务器或本地电脑上。SaaS 云提供商作为软件作品的提供者,如果未经原软件开发者或软件版权拥有者的许可,擅自将其作品直接传输到自己的服务器上,从而使用户能够通过网络进行下载和使用,显然构成直接侵权。根据我国现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 32 条第 1 款规定: “软件
11、持有者不知道或没有合理的依据知道该软件是侵权物品,其侵权责任由该软件的提供者承担。但若所持有的侵权软件不销毁不足以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时,持有者有义务销毁所持有的侵权软件,为此遭受的损失可以向侵权软件的提供者追偿。 ”依据此项规定,SaaS 云提供商如发生上述所提到的行为,作为侵权软件的提供者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间接侵权责任 SaaS 云提供商为用户提供在线软件使用服务,对于用户的软件使用行为并没有监管的义务,因此其可能构成的间接侵权责任与通常的提供空间服务的网络运营商(如 BBS 空间站运营商、博客运营商等)较为类似,同样要在实施了与直接侵权行为有一定关系的行为时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12、目前,国际上大致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间接侵权的分为如下种类型:一是帮助侵权,即帮助他人进行直接侵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为:帮助侵权人主观上明知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客观上仍以引诱、促使或者提供物质帮助等方式帮助他人侵权。在这种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虽未实施直接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其给他人的侵权行为提供了实质性帮助,且存在主观过错,因此需承担间接侵权责任;二是替代侵权,主要适用于可以从用户的直接侵权行为中获得直接经济利益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此种情形中的提供商应当对用户行为负有监管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尽管网络服务提供商并未直接实施侵犯着作权的行为,但由于其未尽到对于用户的合理监管义务,主观上存在
13、过错,因此应当承担间接侵权责任;三是引诱侵权,是指网络服务提供商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通过切实的行为引诱、怂恿或劝说第三人利用其提供的服务从事侵权行为。美国最高法院自 Grokster 案发生后,将此种侵权行为从帮助侵权中分离出来,用以解决帮助侵权在主观认定标准上的争议,使得引诱侵权成为单独的间接侵权类型。 对照上述三项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SaaS云提供商有可能构成帮助侵权或引诱侵权,一般不会导致替代侵权,因为 SaaS 云提供商仅通过提供软件和后期服务来收取相应的费用,对于用户的使用行为并不负有监管责任。当 SaaS 云提供商构成帮助侵权或引诱侵权时,应当承担相应的间接侵权责任。 三、结语 云计算
14、 SaaS 模式的问世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的便利,却也让现行的法律有些措手不及。正如尼古拉尼葛洛庞帝所说: 我觉得我们的法律就仿佛甲板上吧哒吧哒挣扎的鱼拼命喘着气,因为数字世界是个截然不同的地方。大多数的法律都是为了原子的世界,而不是为比特的世界而制定的。SaaS 模式下云提供商的版权侵权责任是否需要通过法律来进行规制与界定,成为云计算时代下的法律人不得不思考的现实问题。若采取保守态度,维持现有的法律框架不变,则将导致 SaaS 模式在无所禁锢的空间发展,若采取积极态度,适应技术的发展,突破、变革现有的法律制度,则会一定程度上规制 SaaS 模式发展的空间,但却能损害更少人的合法权益。法的基
15、本价值主要包括秩序、正义和自由,其中秩序是社会发展所应追求的基本价值,为了给高速发展的信息技术营造更好的秩序环境,变革法律是势在必行之策。 参考文献: 1董晓霞,吕延杰.云计算研究综述及未来发展.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 年 12 月第 5 期. 2雷万云.云计算技术、平台及应用案例.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 3王迁.网络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 4王迁.新型 P2P 技术对传统版权间接侵权责任理论的挑战Grokster 案评述.电子知识权,2004 年第 11 期. 5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 6崔立红,郝雷.P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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