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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DOC

1、莆田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第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 谁产生,谁负责处理”

2、和“统一管理,资源利用” 的原则。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承担处置的责任。第四条 建筑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置可推行社会化服务,实行有偿服务收费。建筑垃圾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准。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加强对待建场地的管理,按规定修建建筑围栏、管理用房等临时建筑,不得随意堆放建筑垃圾及其他废弃物,保持场地整洁、卫生。第六条 围栏、管理用房等临时建筑应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 15 日内拆除,并全部清除建筑垃圾。拆迁工地的建筑物拆除后,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在 15 日内完成建筑垃圾的处置。第七条 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2(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3、门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研究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设置管理建筑垃圾中转站、储运消纳场。2监督管理工地围墙内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对工地围墙内的封闭式施工、安全施工、材料有序堆放、施工场地环境卫生等进行监管;对工地进出口硬化,设置沉泥沙池和具备冲洗施工车辆的胶管、高压水枪等临时环卫设施,净车出场等方面进行监管;督促施工单位对进出施工现场的运输车辆进行登记管理。3协助市容环境卫生主管、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对违规建设、施工和运输单位进行处罚,对相关建设、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并实施不良记录;依法对土方施工单位施工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进行查处。(二)市容环境卫生主管

4、部门1审核批准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资质,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办理建筑垃圾运输卡。2审核、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3依法查处乱倒建筑垃圾、未封闭运输或车容车貌不洁造成“ 滴、撒、漏 ”污 染道路等违法违规 行为,实施对建筑垃圾收集、清运、处置的相关监管和处罚。(三)公安交警部门1受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状况、驾驶人员资格、作业时间路段等相关情况的备案,指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和时段。2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按指定路线和时段行驶以及超载、超速、逆道行驶、无牌无照等违法违规行为。(四)交通运输部门31依法对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单位,核发道路运

5、输经营许可证。2指导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内业管理、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车辆技术管理,按规定组织承运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车辆参加质量信誉考核及年审。3根据公安交警、市容环境卫生主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有关反馈情况,对运输单位、车辆进行调查,依法对违法违规运输单位、车辆限期整改,直至吊销经营许可。4对未经道路运输许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车辆依法查处,并配合相关部门查处超限超载行为。(五)规划部门1把建筑垃圾的中转、处置、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列入环卫设施专项规划。2办理建筑垃圾处置场地的规划许可。(六)质监部门按照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加装密闭加盖装置的技术措施和要求,受理运输车辆密闭加盖装置质量的

6、委托检验。第八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工程开工 7 日前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建筑垃圾处置申请,申报建筑垃圾种类、数量、运输单位名称和运输资质、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地等资料,取得处置证后方可进行处置。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有条件自行安排建筑垃圾处置场地的,还应提供处置场地规划许可、业主同意受纳证明及相关资料。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 7 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并及时抄送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4条件的规定执行。处

7、置证不得出借、倒卖、涂改、出租。第九条 因房屋装饰装修等过程中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在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地点堆放建筑垃圾,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建筑垃圾的处置,费用由责任单位和个人承担。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由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提出建筑垃圾处置申请。无主建筑垃圾由所在地(镇)街道办提出建筑垃圾处置申请。零星建筑垃圾逐步推行袋装转运。第十条 建设工地和规划开发等用地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应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报所需建筑垃圾数量、种类,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调度。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的运输单位,应具有运输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

8、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具有健全的运输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运输车辆总核定载重量不少于 400 吨,机动保洁车不少于 1 辆,冲洗车不少于 1 辆,并有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专用停车场所。运输车辆应在本市登记报牌,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以及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检测,符合技术标准;车辆车身中间有两条横贯车箱、高 15 公分、间隙 20 公分的黄色条纹;驾驶室前方有建筑垃圾运输车标识牌,两侧车门喷印运输单位名称;车门下方喷印单位车辆自编号;货箱两侧栏板喷印车辆核定载重量;车辆须安装带有行车记录

9、仪的 GPS 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并纳入市交通管理、运输管理、市容环境卫生主管等监管部5门监控系统。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依法核准后取得资质后,方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 7 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运输资质核准文件。对已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单位,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第十三条 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需运输建筑垃圾的,应与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签订运输合同(协议)。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

10、个人持处置证、运输合同(协议)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领单车运输卡,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建筑垃圾运输卡按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数量发放,一车一卡。建筑垃圾运输卡应当记载下列事项:(一)建筑垃圾处置证号码;(二)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三)运输车辆类型、号码;(四)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和时间;(五)卸放建筑垃圾的指定地点。前款第(四)项内容由公安交警部门核准后发给临时通行证。第十四条 运输车辆运输建筑垃圾时,必须按规定做到密封、覆盖,外观整洁,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运输卡和临时通行证,按照指定的运输路线、时段和处置地点行驶和卸放,不得滴、撒、漏、夹带建筑垃圾污染路面,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第十五条 建设、

1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建筑垃圾运6输的管理。(一)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时,应当明确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在工程招标或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对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将土方工程依法发包给土方施工分包单位的或将土方运输发包给运输单位运输的,应当在签订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责任,并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连带责任。(三)禁止土方施工单位或运输单位将所承包的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禁止建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运输发包给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第十六条 施工工地所有车辆进出口必须设置沉淀及高压冲洗设施,

12、并设专人检查超载行为和车辆保洁。凡驶出工地车辆的轮胎、箱体必须经高压水冲洗干净。严禁超高、超载、严防途中滴、撒、漏。第十七条 从事沙石料运输的单位应取得运输资质,沙石料的管理参照有关建筑垃圾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的消纳处置场地、设施等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土资源、水利、海洋和渔业、市容环卫、环保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合理布局。洼地、废弃水塘、沿海滩涂等作为建筑垃圾处置场地的,其建筑垃圾处置的种类、范围和标高应经规划部门确定。规划部门在接到建筑垃圾处置场地确定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予以答复。国土资源部门应配合有关部门选用暂时闲置的建设用地作为临时消纳场。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应有场

13、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7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出处置场地,应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要求卸放建筑垃圾,并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违反本办法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第二十二条 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市容环境卫生主管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三条 建设、施

14、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车辆核载量装载建筑垃圾。将建筑垃圾运输发包给运输单位的,应当督促运输单位严格按照车辆核载量装载。建设、施工单位发现运输车辆不符合技术标准或超重、超高装载的,应当要求运输单位立即整改,并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报告。市容环境卫生主管、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第二十四条 公安交警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运行路线、运行时段、行驶情况监管。严厉打击超速、超高、超载、酒后驾驶等违法违章行为。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处罚:(一)不按规定喷印车身颜色标识、企业名称、核载量及安装 GPS 监控系统 等的;(二)车辆擅自改型、改装的;

15、(三)不按规定运行线路、时段行驶的;(四)超速、超高、超载的。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进行处罚。8第二十六条 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所属车辆单车月累计 3 次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该企业予以黄牌警告;单车月累计 5 次受到行政处罚的,暂停该企业建筑垃圾运输资质三个月;企业月累计受罚车辆达到 10 辆或者单车累计 10 次受到行政处罚的,取消该企业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第二十七条 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16、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莆田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莆政综 201018 号)同时废止。附件:建设部令第 139 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至二十六条。9附件: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39号)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 300O 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

17、项行为之一的,处 20O 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 3000 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10第二十三

18、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200 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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