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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长质量奖评审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DOC

1、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 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管理,保障 评奖工作科学、规范和高效开展,更好地发挥奖项政策导向作用,根据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长质量奖评 委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设在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职责范围内的评审流程管理。奖项审定依照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委会秘书处负责评审 工作的统筹管理,技术性事务可以政府采购的方式委托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实施。第四条 评审组织 工作实行计划管理和分 级审批原则,评选工作实行差额选拔和行业代表性的原则。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依据市长质量奖评定

2、标准。第六条 评审应当从 创新性、成长性、 经济效益、社会贡献等方面进行评价,结果认定上统筹考虑行业代表性及评分。第七条 市长质量 奖大奖候选单位,其 评分不得低于标准总分的 60%;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单位,其评分不得低于标准总分的 55%;市长质量奖鼓励奖候选单位,其评分不得低于标准总- 2 -分的 50%;否则所对应的奖项空缺。第八条 评审机构及 评审人员对其工作的公正性、有效性 负责。秘书处对评审过程实施有效监督。 市长质量奖评委会管理办法和市长质量奖评审人员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九条 评审工作接受外部 监督与评议 ,并遵循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评审原始资料实行档案管理。第二章 组织发动

3、第十条 每年初市 长质量奖启动时,秘 书处应做好评奖信息发布工作,可采取网站公告、媒体登报、公益宣传等方式保证社会公知。第十一条 秘书处应 会同相关部门、行 业协会联合开展申奖动员,组织推荐一批重点企业并提供必要的政策指导。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开始前,组织全市性政策宣 贯会,主要内容包括:(一)讲解政策及当年评奖工作安排;(二)解读评定标准;(三)疑难问题解答。第三章 评审人员第十三条 评审人 员由来自各领域、各行 业的评审员和行业专家组成,其应具有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领域相关资质、从业经- 3 -验及较高的职业道德操守。其中,评审员为经专业培训及考核的质量管理领域专家。行业专家为行业主管部门、协

4、会或专业技术机构推荐,代表行业参与评审的技术或管理专家。评审人员经秘书处认定后履职,评审资格当年有效。第十四条 秘书处 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建立 专家人才库,承担日常管理与持续教育工作,并基于履职绩效实施动态管理。第十五条 评审人员的任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每年初秘书处通过相关媒体公开招募评审员,或会商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专业技术机构推举行业专家;(二)委托评审机构采取培训、考核、审查等方式,择优选用评审人员,登记入库;(三)秘书处按不少于实际所需评审人员 1.2 倍的比例,经公正透明的选拔程序,确定候选人名单;(四)报秘书处领导批准后,发文聘用年度评审人员。第十六条 评审组组建应符合以下原则

5、:(一)选聘分开。采取年度聘用方式上岗,资格当年有效;(二)随机抽选。从主任评审员、评审员、实习评审员三级名录库中,随机抽选形成候任人排序名单,依序任用;(三)行业对口。按照行业相同或相近、专业对口原则选用评审人员,每个评审组配备 20%-30%的行 业专家;(四)利益回避。评审人员非受雇、任职于受评单位或其内设、- 4 -隶属、业务往来单位以及竞争对手等情形;不含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协会代表。第十七条 评审人员的职责是:(一)参与材料评审、集中答辩或现场核查,在其工作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技术评审,出具评审结论;(二)对评审结果的公正性负责;(三)遵守组织纪律和廉洁规定,遵循保密原则,自觉接受监

6、督并对承担评审任务的机构和其他人员提出意见或建议。第四章 申报受理第十八条 申报主体应符合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一)款的规定。包括以下情形:(一)本市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不含机关单位;(二)本市登记注册的法人分支机构;(三)异地登记注册,持有本市税务登记证且纳税 3 年以上、纳税总额 50 万元以上的商事主体;(四)其他合法设立,对本市发展有实质性贡献的经济社会活动主体。第十九条 市长质 量奖申请采取自愿申 报或机构推荐方式,申请人均需提供申报材料,其中,非营利组织需同时提供业务主管(指导)部门或登记管理部门推荐材料;异地注册单位要提供本市纳税证明。- 5 -第二十条 市长质量奖申

7、报受理程序如下:(一)申请人登陆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员会网站完成在线注册与申报;(二)在线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向秘书处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三)秘书处现场审查申报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提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意见。第二十一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一式 7 份(加盖公章);(二)自评报告(3 万字以内)一式 7 份;(三)所涉运营绩效或荣誉的证实性材料一份;(四)含前两项电子版材料的光盘一份。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以系统自动回复,电邮、函件、短信主动告知,或其他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反馈申报进度与结果。第五章 资格审查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 主要采取函询、信用信息系 统查

8、询等方式,对申报单位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进行核实。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统 一办理资格查证 。求证部门主要为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场和质量监管、劳动社保、环保、安全生产、统计、经贸等综合管理部门。对核实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不予授奖资格。可酌情安排材料- 6 -评审。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资格审查依据深圳市市 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其中,资格条件中“居行业领先地位” 是指在国 际、国内有较大影响力;“ 居市内同行 业前列” 是指上年度产值、利润、纳税等主要业绩指标之一处于本市同行业(含细分行业)前 20 位;以上情形均需提供相关证明。第二十六条 守法审查期从年度市长质 量奖申报受理截止日起算,审查范围包括:

9、(一)前 1 年中没有因违反行业政策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二)前 1 年中没有因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三)前 3 年中没有安全生产较大及以上级别责任事故;(四)前 3 年中没有因重大环保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不含警告)的情形;(五)未尽事宜,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委务会裁定。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诚信情况查证主要基于本市企 业信用数据库信息,不含刑事处罚记录。第二十八条 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秘书处 制定材料评审计划,报市长质量奖评委会秘书长批准后实施。- 7 -第六章 材料评审第二十九条 材料评审的总体要求是:(一)评审目标为挖掘受评单位的核心优势,总结出具有代表性且

10、可资推广的优秀案例;(二)评审方式采取“大评审组制” ,按行 业组建若干评审组,每组安排不少于 5 人单数评审人员,行业评审专家合理占比;(三)评分方法原则上采取针对评定标准基本要求的成熟度评分法与针对评价要点的分级量化评分法相核准方式;(四)评审应在把握标准实质和受评单位特性的基础上,形成每家单位的评分、综合评审结论(突出优势、改进空间);(五)加强内部监督,根据需要引入外部监督。第三十条 材料评审前期准备工作如下:(一)完成评审人员、受评单位回避申报工作;(二)向评审人员发放评审通知,确认人员与工作时间;(三)组建评审组,报批后实施。第三十一条 材料评审原则上采取集中封 闭方式,评审人员应

11、服从秘书处和评审机构的组织安排,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规定。在信息化系统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实行远程在线评审。第三十二条 材料评审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各评审组同步开展评审,秘书处派驻观察员、评审机构派驻协调员现场监督;- 8 -(二)评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2 日,每家单位评审时间不少于90 分钟;(三)评审采取个人独立评分、背靠背打分方式;(四)评审结束,评审员签名提交评分表和个人评审结论,不复制或保留任何评审资料。第三十三条 每家受 评单位的材料评审得分由秘书处按照截尾均值法计算形成。第三十四条 每家受 评单位的综合评审结论经汇总组员评审结论形成。第三十五条 秘书处按照入围与授奖 2:1 比例的

12、原则,基于行业代表性和评分排序推选入围单位,并据此制定集中答辩计划,报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委局领导批准后实施。评分同一等次的,导向产业、社会民生类组织优先。第七章 集中答辩第三十六条 集中答辩的总体要求是:(一)评审目的在于对材料评审结果进行审查、确认,进一步筛选授奖资格,保证评审公开、公正、高效开展;(二)组建不少于 13 人单数评审团,评审专家、行业专家合理占比,可适当沿用材料评审人员保持衔接性;(三)受评单位高层领导参加,答辩人不超过 3 人;(四)评分方法原则上采取针对评定标准类目的量化评分法;- 9 -(五)加强内部监督,同时引入外部监督。第三十七条 集中答辩前期准备工作如下:(一)完

13、成评审人员、受评单位回避申报工作;(二)向评审人员发放评审通知,确认人员与工作时间,据此组建评审组,报批后实施;(三)向答辩单位发放评审通知,确认答辩人员;(四)受评单位提前 2 日提交答辩现场汇报材料;(五)评审机构提前向评审人员发放受评单位资料。第三十八条 集中答辩集中进行,时间不超过 2 日。第三十九条 集中答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秘书处通报前期评审情况,明确答辩程序与规则;(二)受评单位依序入场,原则上每家单位答辩时间 60 分钟,前 20 分钟自我陈述,重点包括组织简介、关键绩效、创新优势、未来方向等,后 40 分钟答辩;时间到即停止;(三)评审人员同步完成集中答辩评分表与评审结

14、论;(四)答辩完成,评审人员提交签名评分表;(五)秘书处采取截尾均值法计算每家受评单位的集中答辩得分。第四十条 秘书处按照集中答辩得分占比 40%、材料评审得分占比 60%的原则,计算形成受评单位综合评分,并汇总形成调整后的综合评审结论。- 10 -第四十一条 秘书处 按照入围与授奖 1.5:1 比例,以及综合评分超过标准总分 50%的原则,形成入围单位名单。第四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 经报市市 场和质量监管委委局领导批准,可安排进行现场核查:(一)综合评分超过标准总分 60%;(二)得分排名前四;(三)其他秘书处认为应予核查的情形。第八章 现场核查第四十三条 现场核查的总体要求如下:(一)评审目的在于确认受评单位核心优势或防范重大风险;(二)实行组长负责制下的集体合议。每家受评单位安排 1 个评审组,每组 3 或 5 人,其中 5 人核查组面向企业集团或大型企业。原则上现场核查组应有 1 名材料评审/集中答辩评审人员;(三)现场核查在前期综合评分及综合评审结论的基础上进行,评分方法采用材料评审同一方法;(四)现场核查适用调分原则,调分针对综合评分。原则上调分幅度不超过5% ,特殊情况可扩大至10%但应提供充分依据。第四十四条 现场核查前期准备工作如下:(一)完成评审员、受评单位回避申报工作;(二)向评审人员发放评审通知,确认人员与工作时间,据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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