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吉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细则吉林省林业厅2013 年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为统一我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技术标准,规范调查范围、内容、程序、方法、深度和成果等技术要求,根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 (GB/T 264242010) 、 森林资源术语 (GB/T 264232010 ) 、 林地分类 (LY/T 1812) 、 林业地图图式 (LY/T 1821-2009)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2003 年 4 月颁发,林资发200361 号)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国家林业局、财政部(林策发2009214 号) ) ,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对 2005
2、 年版吉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细则进行重新修订,制定本细则,供各县(市、区、局)进行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时使用。第二条 调查任务与作用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是以森林经营管理单位或行政区域为调查总体,为满足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林业区划规划、指导森林经营管理等需要而进行的森林资源调查。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主要任务是:1查清森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与分布;2客观反映调查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3综合分析与评价森林资源与经营管理现状;4提出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利用意见。其调查成果是建立或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制定森林采伐限额,进行林业工程规划设计和森林资源管理的
3、基础,也是制定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指导和规范森林科学经营的重要依据,但不能作为林地、林木权属界定的依据。第三条 调查范围与内容一、调查范围以森林经营管理单位为调查总体时,应调查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所有土地;以行政区域为调查总体时,一般只调查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非林地只做一般性调查记载。二、调查内容(一)调查基本内容1.核对调查范围的各级境界线,并在经营管理范围内进行或调整(复查)经营区划;2.调查各类林地面积及其权属;3.调查各类森林、林木蓄积;4.调查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生态环境因素;5.调查森林经营条件、前期主要经营
4、措施与经营成效;6.林业用地变化情况调查;7.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森林资源管理地理信息系统。(二)专项调查内容依据各地的森林资源特点、经营目标、调查目的,以及以往资源调查成果的可利用程度等情况,由调查会议研究确定专项调查内容以及专项调查的详细程度。1森林生长量和消耗量调查;2森林土壤调查;3森林更新调查;4森林病虫害调查;35森林火灾调查;6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7生物量调查;8湿地资源调查;9荒漠化土地资源调查;10森林景观资源调查;11森林生态因子调查;12森林多种效益计量与评价调查;13林业经济与森林经营情况调查;14提出森林经营、保护和利用建议;15. 其它专项调查。第四条 调查总体蓄积量
5、控制及调查因子精度要求 一、国有林业局、中东部山区和半山区县(市)以及三北地区森林覆盖率20%的县(市、区)必须进行抽样控制调查;三北地区森林覆盖率20%的县(市、区)采用抽样与标准带相结合的调查方法控制。二、调查总体蓄积量控制精度要求(可靠性 95)(一)总体抽样控制精度根据调查总体地理位置及单位性质确定:1国有林业局活立木总蓄积量精度要达到 95以上。2中东部山区半山区县(市)活立木总蓄积量精度要达到 90以上。3三北地区县(市)国有林业局活立木总蓄积量精度要达到 85以上。(二)在抽样总体内,采用机械抽样、分层抽样等抽样方法进行总体蓄积量抽样控制调查,样地数量要满足抽样控制精度要求。(三
6、)样地实测采用每木检尺方法。根据样地样木测定的结果计算样地蓄积量,并按相应的抽样理论公式计算总体蓄积量、蓄积量标准误和抽样精度。(四)当总体蓄积量抽样精度达不到规定的要求时,要重新计算样地数量,并布设、调查增加的样地,然后重新计算总体蓄积量、蓄积量标准误和抽样精度,直至总体蓄积量抽样精度达到规定的要求。(五)将各小班蓄积量汇总计算的总体蓄积量与以总体抽样调查方法计算的总体蓄积量进行比较:1.当两者差值不超过1 倍的标准误时,即认为由小班调查汇总的总体蓄积量符合精度要求,并以各小班汇总的蓄积量作为总体蓄积量。2.当两者差值超过1 倍的标准误、但不超过3 倍的标准误时,应对差异进行检查分析,找出影
7、响小班蓄积量调查精度的因素,并根据影响因素对各小班蓄积量进行修正,直至两种总体蓄积量的差值在1 倍的标准误范围以内。3.当两者差值超过3 倍的标准误时,小班蓄积量调查全部返工。三、目测与实测调查小班主要测树因子精度1树种组成精度要达到 90以上。2平均树高精度要达到 90以上。3平均直径精度要达到 90以上。4平均年龄精度要达到 80以上。5郁闭度精度要达到 90以上。6每公顷断面积精度要达到 85以上。7每公顷蓄积精度要达到 80以上。48每公顷株数精度要达到 90以上。四、活立木总蓄积生长量精度国有林业局、县(市)活立木总蓄积生长量精度要达到 85以上。五、县(局)级复位固定样地复位率要达
8、到 95以上,样木复位率要达到 96以上。 第五条 调查间隔期森林资源二类调查间隔期一般为 10 年。在间隔期内各地可根据需要进行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第六条 调查承担单位资质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必须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乙级以上)承担。对非持证单位完成的调查成果,森林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承认。第七条 新技术应用采用本细则规定之外的调查新技术、新方法时,调查承担单位应事先提出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 ,并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在调查中应用。使用新技术和新方法调查的成果应符合本技术细则规定。第八条 调查制度一、调查任务上报审批制度被调查单位每年 12 月份将开展二类调查的
9、计划上报省厅,由省林业厅统一下发文件,明确调查经费来源、完成任务时间及承担单位。二、外业检查验收制度实行厅、院、被调查单位检查验收制度,外业实行调查单位自检,被调查单位跟踪检查,厅组织检查验收制度。三、调查会议制度(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实行调查会议制度。(二)调查前,开展规划设计调查的单位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或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主持召开第一次调查会议,召集政府有关部门、经营单位、调查承担单位,以及与当地森林开发、经营、利用关系密切的单位参加。组织、协调、确定规划设计调查的重大事项,落实调查经费,讨论、审定调查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明确调查工作中各部门、各单位的任务和责任。(三)调查结束后,规划
10、设计调查成果应反馈被调查单位进行审核校对,审核校对通过后,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主持召开由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参加的第二次调查会议,对调查成果进行审核。调查成果经审核通过后,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后方可使用。5第二章 技术标准第九条 地类土地种类简称“地类”,依据土地的现实利用方式和森林植被覆盖特征进行划分。包括林地和非林地2个一级地类。地类划分的最小面积是0.067hm 2(1亩)。表 1 地类分类系统一 级 二 级 三 级纯林有 林 地混交林疏 林 地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灌木林地其他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未成林地未成林封育地苗 圃 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无立木林地其他无立木林地宜林荒山荒地宜林沙荒地宜 林
11、 地其他宜林地林业耕地林业沼泽地林业设施用地林 地辅助生产林地林业其他用地耕 地牧 草 地水 域未利用地非林地建设用地一、林地(一)有林地由乔木(含因人工栽培矮化形成的乔木林地)树种组成、郁闭度 0.20(含)以上、连续面积大于 0.067hm2(含)以上的林地(片林或林带) 。其中,乔木林带行数应在 2 行以上且行距4m 或林冠冠幅水平投影宽度在 10m 以上(计算林带宽度时,从林带外侧树木的中心开始每侧加 3m) ;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 3 倍且缺损面积大于 0.067hm2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行林带的带距8m 时,按两条林带的具体情况和周边地类确定是片林还是林带。1.纯林一个
12、树种蓄积量(未达起测径级时按株数计算)占总蓄积量(株数)的 65以上的有林地。2.混交林任何一个树种蓄积量(未达起测径级时按株数计算)占总蓄积量(株数)不到 65的有6林地。(二)疏林地由乔木树种组成、连续面积大于 0.067hm2、郁闭度在 0.100.19 之间的林地。(三)灌木林地附着有灌木树种,或因生境恶劣(包括采取人工措施)矮化成灌木型的乔木树种,以经营灌木林为目的或起防护作用,连续面积大于 0.067hm2、覆盖度在 30%以上的林地。其中,灌木林带行数应在 2 行(含 2 行)以上且行距2m;当灌木林带的缺损面积长度超过林带宽度 3 倍且面积大于 0.067hm2时,应视为两条灌
13、木林带;两平行灌木林带的带距4m 时按两条林带的具体情况和周边地类确定是片林还是林带。1. 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分布在年降雨量 400mm 以下的干旱(含半干旱、干旱、极干旱)地区,或乔木垂直分布上限以上,专为防护用途,且覆盖度大于 30的灌木林地,以及以获取经济效益为目的进行经营的灌木经济林(具体范围按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414 号的规定执行) 。包括白城市、松原市各县(市、区)和长白山脉 1800 米以上的灌木林;人工栽植的苹果、梨、杏、桃等亚乔木、灌木的经济林。2. 其他灌木林地:不符合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的其它灌木林地。(四)未成林地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后在成林年限前分别达
14、到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合格标准的林地。1. 未成林造林地:人工造林(包括植苗、播种、分殖造林)后小于成林年限,造林成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分布均匀,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人工造林成活率 85%或保存率 80以上,其中年均等降水量线 400mm 以下地区造林成活率为 70%或保存率 65以上。成活率 41%至 84(年均等降水量线 400mm 以下地区 69)的按未成林造林地填写,小班特点注明“需补植” 。 飞播造林后成苗调查苗木 3000 株/hm 2以上或飞播治沙成苗 2500 株/hm 2以上,且分布均匀。2. 未成林封育地:采取封山育林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后,小于成林年限,天
15、然更新等级中等以上,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不同营造方式成林年限表表 2 单位:年400mm 年降水量以上地区 400mm 年降水量以下地区营造方式乔木 灌木 乔木 灌木针叶 7 6 10 7封山育林阔叶 5 4 8 5针叶 5 5 6 6人工造林阔叶 3 3 4 4(五)苗圃地固定的林木和花卉育苗用地,不包括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种质基地等种子、种条生产用地以及种子加工、储藏等设施用地。7(六)无立木林地1. 采伐迹地:采伐作业后 3 年内保留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2. 火烧迹地:火灾后 3 年内活立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
16、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3 其它无立木林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林地: 造林更新后,成林年限前达不到未成林地标准的造林地; 造 林 更 新 达 到 成 林 年 限 后 , 未 达 到 有 林 地 、 灌 木 林 地 或 疏 林 地 标 准 的 林 地 ; 已经整地但还未造林的林地; 不符合上述林地区划条件,但有林地权属证明,因自然保护、科学研究、森林防火等需要保留的土地。(七)宜林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宜林沙荒地和其他宜林地。1. 宜林荒山荒地: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标准,规划为林地的荒山、荒滩、荒沟、荒地等。2. 宜林沙荒地: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
17、、未成林地标准,造林可以成活,规划为林地的固定或流动沙地(丘)、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等。3. 其他宜林地:除以上两条以外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其他土地。(八)辅助生产林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含配套设施)用地和其他具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土地。1.林业耕地林地范围内,种植农作物的土地。2.林业沼泽地林地范围内,沼泽化的土地。3.林业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用地;贮存种子、苗木、木材和其它生产资料的设施用地;集材道、运材道;野 生 动 植 物 保 护 、 护 林 、 森 林 病 虫 害 防 治 、 森 林 防 火 、 木 材 检 疫 设 施用 地 ; 供水、供热、供气、通讯等基础设
18、施用地;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4.林业其他用地其它具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土地,主要包括岩石裸露、水库、河流等。二、 非林地指林地以外的耕地、牧草地、水域、未利用地、建设用地及其它用地。(一)耕地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二)牧草地指以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三)水域指陆地水域和水利设施用地,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坑塘、苇地、滩涂、沟渠、水利设施等。(四)未利用地指未利用和难利用的土地,包括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岩石砾地等。(五)建设用地8指建造建筑物、构造物的土地。包括工矿建设用地、城乡居民建设用地、交通用地、其他用地等情况。第十条 工程类别主要是为了满足国家六大林业重点工程森
19、林资源管理和生态状况评价的需要。通过查阅验收、设计、规划等材料确定小班或样地所在的工程类别。如果工程类别重叠,在天保工程区范围内,按下列顺序确定:退耕还林还草工程(退耕) 、国家自然保护区(国保)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地保) 、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工程(速丰) 、其它(其它) ;非天保工程区工程类别如果工程类别重叠,确定顺序为退耕还林还草工程(退耕)、国家自然保护区(国保)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地保) 、三北防护林工程(三北) 、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工程(速丰) 、其它(其它) 。1.天 然 林 资 源 保 护 工 程 : 国 有 林 业 局 、 森 林 经 营 局 、 长 白 山 保 护 局 。
20、2.三 北 等 重 点 防 护 林 体 系 建 设 工 程 : 三 北 防 护 林 。3.退 耕 还 林 工 程4.野 生 动 植 物 保 护 及 自 然 保 护 区 建 设 工 程 : 国 家 级 自 然 保 护 区 、 地 方 级 自 然 保 护 区 。5.速 生 丰 产 林 基 地 建 设 工 程6.其它(五大林业重点工程之外)第十一条 森林类别按照主导功能的不同将森林资源分为生态公益林(地) 、商品林(地)及其他(未纳入两类的林地)三个类别。生态公益林(地)划分为国家级公益林(地) 、省级公益林(地)和县局级公益林(地) 。(一)生态公益林(地)以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持生态平衡、
21、保存种质资源、科学实验、森林旅游、国土保安等需要为主要经营目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和其他林地,包括防护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 。1.国家级公益林(地):执行细则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并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地) 。国家公益林划分标准执行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林资发2009214 号) 。江河源头:重要江河干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 20 公里,汇水区江河两侧最大 20 公里以内的林地;流域面积在 10000 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源头汇水区,自源头起始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 10 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
22、大 10 公里以内的林地。主要有第二松花江、头道松花江、二道松花江、饮马河、拉林河、图们江、鸭绿江、浑江、东辽河、绥芬河。江河两岸:重要江河干流两岸界江(河)国境线水路接壤段以外河长在 150 公里以上、流域面积在 1000 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干堤以外 2 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 2 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以内的林地。主要有松花江、第二松花江、头道松花江、二道松花江、辉发河、饮马河、嫩江、洮儿河、霍林河、拉林河、卡岔河、牡丹江、东辽河、图们江、珲春河、鸭绿江、浑江。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及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的林地。指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23、和天佛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与缓冲区内的林地。湿地和水库:重要湿地和水库周围 2 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 2 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以内的林地。9水库:年降水量 4001000 毫米地区库容 3 亿立方米的水库有石头口门水库、白山水库、桓仁水库、云峰水库、月亮泡、五间房,年降水量 400 毫米以下地区库容 0.5 亿立方米以上水库。边境地区陆路及江河接壤的国界线以内 10 公里的林地。鸭绿江、图们江包括的县(市、区) 。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集中连片 30 公顷以上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天保工程区(国有林业局、经营局)以禁伐区为主体,符
24、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未开发利用的原始林;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树种为优势树种,以小班为单元,集中分布、连片面积 30 公顷以上的天然林。经国家林业局批准区划界定为国家级公益林的小班。2.省级公益林(地):根据省有关规定标准划定,并经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公益林(地) 。3.县局级公益林(地):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经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地) ;根据相关技术规定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用林(不含已划定的国家级、省级公益林) 。(二)商品林(地):以生产木材、薪材、干鲜果品和其它工业原料等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和其他林地,包括用材林(地
25、) 、薪炭林(地)和经济林(地) 。(三)其他:指未纳入公益林(地)和商品林(地)的林地。第十二条 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区划界定为国家级公益林的,要划分保护等级。划分标准见 3 表。表 3 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划分标准表标准条件 一级 二级 三级1世界自然遗产地、国际重要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江河源头的林地。国家重要湿地的有林地、灌木林地。2 山体坡度 36 度以上江河两岸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山体坡度 36 度以上江河两岸的疏林地、未成林地。3在重要水库周边和山体坡度 36度以下江河两岸,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有林地、灌木林地。在重要水库周边和山体坡度 36度以下江河
26、两岸,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疏林地、未成林地,不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有林地、灌木林地。4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年均降雨量 400 毫米以下地区的有林地,以及覆盖度 60%以上的灌木林地。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年均降雨量 400 毫米以上地区的有林地、灌木林地。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年均降雨量 400 毫米以下地区的疏林地,以及覆盖度 60%以下的灌木林地; 5 边境地区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边境地区的疏林地、未成林地。6 天保工程区未开发利用的原始林以及森林与陆生野生动物类 天保工程区以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树种为优势树种、一级、二级以外的划为三级。10型自然保护区
27、。 连片面积 30 公顷以上的天然林。第十三条 林种一、分类系统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和灌木林地根据经营目标不同,分为五个林种、二十三个亚林种,分类系统见表 4。表 4 林种分类系统表森林类别 林种 亚林种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一)防护林其他防护林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一、 生态公益林(地)(二)特种用途林自然保护区林短轮伐期工业原料用材林速生丰产用材林(三)用材林一般用材林(四)薪炭林 薪炭林果树林食用原料林林化工业原料林药用林二、商品林(地)(五)经济林其他经济林(一)防护林以发挥生态防护功能为主要目的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和灌木林地。1水源涵养林以涵养水源、改善水文状况、调节区域水分循环,防止河流、湖泊、水库淤塞,以及保护饮用水水源为主要目的的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和灌木林地。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划为水源涵养林:(1)流程在 500km 以上的江河发源地汇水区,主流与一级、二级支流两岸山地自然地形中的第一层山脊以内;(2)流程在 500km 以下的河流,但所处地域雨水集中,对下游工农业生产有重要影响,其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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