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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学术道德规范修订稿.DOC

1、1广西大学学术道德规范(修订稿)(2011 年 5 月 10 日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术尊严,倡导严谨踏实学风,维护学校良好声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及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以及科技部等部委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范。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大学在编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生和本科生,以及以广西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第二章 学术道德第三条 科学研究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

2、想路线,贯彻“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的方针,弘扬学术创新、创造先进文化的科学精神、人文精神与民族精神。第四条 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坚持严谨的治学态度。在学术研究工作中,要探求真知,忠于真理,自觉维护学2术的高尚、纯洁与严肃性。不得在学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参加、支持迷信活动和伪科学活动。第五条 正确对待学术活动中的名利,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第六条 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反对投机取巧和粗制滥造行为。第三章 学术规范第一节 基本规范第七条 遵守并认真执行国家、自治区相关部门和学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条例以及管理规定,自觉规范学术活动。第八条 依法保护学

3、校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第九条 执行学校(包括所属单位)的任务或在校内任职期间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资金、设备、材料、场地、未公开的技术情报和资料等)取得的学术成果,包括论文、著作、专利、软件、教材及文学艺术作品等为职务成果,其主要权益属于学校。包括所有权、使用权、转让与许可权、收益权等,在合理期限内,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许可第三方以任何方式使用。第二节 项目研究规范3第十条 在申报科研项目前应做好论证、背景分析工作,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的基础上,科学设计研究方案。第十一条 在申报科研项目时,需要使用他人成果的,须征得成果所有人同意或按学术界行规引用。在填写有

4、关个人学术情况时要如实填写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和工作基础,不得伪造专家评价、证书和其他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签名具有法律依据的作用,需要他人签名的,不得代替签字,避免因此而出现的超项申请、纠纷等问题。第十二条 在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坚持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如实记录并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不得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或其他资料。第十三条 凡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者,必须遵守项目审批(或委托)单位的规定,按期开展项目研究,接受中期检查,上报阶段成果,按时办理结题手续。如项目因故终止或者延期,必须按照项目审批(或者委托)单位的规定提交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办理项目终止或者延期手续,被追缴的经费由项目

5、负责人承担。第十四条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必须按项目委托( 资助)方、有关财务 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以及项目经费预算使用项目经费。第三节 学术引文规范4第十五条 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规范引用他人工作成果和观点。引文应遵循引用原创性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转引文献,须如实注明转引出处,不能把转引文献当作原始文献来引用,没有阅读过的文献不能列入参考文献。所有引用必须按照学术论著所发表的刊物(书籍)规范标注。第十六条 引用他人成果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说明某一问题或支持引用人的某一观点,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和实质部分;不能将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冒

6、充为自己所创,不允许引用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而不注明出处,将其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第十七条 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全面、客观、公允、准确,不得捏造、篡改引文数据和结论或歪曲引文的观点等。第四节 作品发表规范第十八条 本规范所定义的作品含论文、论著、专利、成果、以及其他学术成果(音像、绘画、雕塑、设计和其他物化作品等)。作品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职务作品发表时,应标注作者单位。5(一)未参与作品工作,本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他人作品里署上自己的名字,或在自己的作品里署上他人名字。(二)合作研究所产生的作品,应按照学

7、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作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次序,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作品第一作者及通讯作者应对作品整体负责。导师应对所指导学生的作品严格把关,有责任指导学生撰写和发表作品,署名时应对其负责。合作完成的作品未经合作者同意不得擅自发表。第十九条 图书出版时,应正确标识作者的创作性质,即准确界定“ 著” 、“编著”、“ 主编”、“参 编” 、“译”、“ 校”、“注” 、“资 料 汇编 ”等不同的 创作类型。第二十条 汇编、出版有他人文章的文集、论文集等,以及翻译、改编、汇编、注释、传播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形成新的演绎作品并发表的,应征得原作

8、品著作权或出版权所有人的同意,取得相关的授权。第二十一条 发表作品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第二十二条 作品的语言使用应符合相应的文字规范;在技术表达方面,应符合国家、国际和行业的规范化标准要求。6第二十三条 不得一稿多处(次)发表,即不得将同一作品或实质内容基本相同的作品在多个刊物、出版社发表。另有约定允许再次发表时,必须注明已发表之处。第二十四条 不得抄袭他人的作品,不得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不得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写文章;不得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不得伪造或篡改学术期刊同意发表文章的接收函。第二十五条 发表作品时,严格遵守国

9、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将应保密的学术内容对外泄露。第五节 学术成果、凭证规范第二十六条 注重学术成果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避免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第二十七条 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的学术成果。不得伪造、虚报自己的学术凭证和学术经历,以此骗取学术资格、荣誉和奖励。第二十八条 实事求是地表述自己的研究成果,不得贬抑或故意忽略他人成果以抬高或吹嘘自己。第二十九条 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有改动,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7第三十条 在科研成果的呈报、归档及使用科研成果填报各种材料时,应确保材料及成果的

10、真实性,不得故意隐去合作者信息以突出自己对成果的贡献。第三十一条 应经而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科研成果,不得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来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三十二条 不得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不得在公众媒体上炒作。未经严格科学验证或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不得草率地大规模推广应用。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在岗、学生在读期间所取得的成果,属于学校的,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发表、发布、鉴定和申报奖项;因合作研究需要以合作单位名义发表、发布、鉴定和申报奖项的,应本着按贡献大小进行单位和作者排序的原则署名。第六节 学术评价规范第三十四条 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三十五条 学

11、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第三十六条 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慎8用“ 原 创” 、“首创”、 “首次”、“国内领先” 、“国际领先”、“ 世界水平”、“ 填 补重大空白 ”、“重大突破” 等词语。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七条 被评价者不得干扰学术评价过程。否

12、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第三十八条 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各种学术活动中,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影响和干扰。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不得有意误导他人对被评价成果的意见。第七节 学术批评规范第三十九条 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第四十条 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得恶意诋毁、歪曲他人的学术思想和成果;对正常的学术批评不得采取报复行为;不得捏造事实,恶意举报、诬陷他人。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

13、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9第四十一条 在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及评论中,应尊重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及其它权利,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和诽谤。第四章 处分方式第四十二条 对于本校教职工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分方式:1、学术处分。学术处分包括:取消成果在学校的认可和归档;取消或建议取消所获得的相关学术荣誉、奖励、资格、职务职称晋升;撤消或建议撤消当事人和责任人所承担的相关科研项目;建议相应的杂志社、网络及机构撤消相关成果。2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诫免谈话、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3、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受到的连带处分。以上三种处分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博士后研究人员适用此处

14、分规定。第四十三条 以广西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发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中止其访问、进修等相关资格,并将违规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第四十四条 对于研究生和本科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分别交由研究生处和学生工作处(部)按广西大学学生处分规定、广西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10行)(西大学位字200768 号)、广西大学关于 硕士学位论文抽查不合格现象的处理办法(试行)(西大学位字2008 29 号)及广西大学关于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与处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处理,并撤销通过该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校内奖励和资格。对于校外单位颁发的奖励和荣誉,则将违反学术道

15、德行为通报颁发奖励和荣誉的单位,并建议撤消或收回所获的相关荣誉、奖励。学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指导教师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指导教师疏忽造成的,予以诫免谈话和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由于指导教师有意指使造成的,参照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第五章 学校职责第四十五条 学校在维护学术道德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学校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对师生员工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二)在有关人事录用、职务晋升、项目申请、考核评估和学生招生录取、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认真审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的情况;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实行一票否决。(三)发现有关人员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按本规范的规定责成有关组织机构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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