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苏州市市级金融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苏州市委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跨越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苏发201124 号)和关于印发苏州市促进金融业跨越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苏府规字201116 号) ,规范和加强苏州市级金融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政府性专项资金的政策效应,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改革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是指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用于推进金融业改革和发展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苏州市区金融业以及金融配套服务行业、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2、法规、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坚持“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科学监管”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一)在苏州市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法人机构、金融分支机构的一次性资金补助;(二)绩效考评成绩突出的金融机构奖励;(三)加快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专项经费;2(四)维护金融市场稳定,预防和打击处置非法集资等专项经费;(五)培育高端金融人才的专项培训教育经费;(六)政府设立的促进本地区金融改革创新发展的各类引导资金、投资基金、担保基金;(七)上级部门明确的相关金融补贴配套资金;(八)政府批准同意的其他支出。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苏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苏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3、(以下简称市金融办)共同管理。市金融办负责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上报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组织项目申报和汇审评估,对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管理与监督,办理专项资金决算,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自评价,按规定实施专项资金预决算公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审核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并按规定程序报送、下达、批复,配合市金融办组织项目申报和汇审评估,对确定的项目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指导和督促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 第七条 凡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具体条件和标准按照苏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3促进金融业
4、跨越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苏府规字201116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新设立的金融法人机构、金融分支机构享受补助和奖励,须向市金融办提出书面申请,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审核,审查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申请时须提供(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1.申请表格;2.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有效批文复印件;3.工商登记证明、税务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复印件;5.新迁入的提供净资产专项审计报告、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6.需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绩效考评成绩突出的金融机构奖励的申请,须向市金融办提出书面申请,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
5、局组织审核,审查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第十条 加快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专项经费的申请,须按相关文件规定经所在地金融办(上市办)审核通过后集中向市金融办申报,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审核,审查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 申请时须提供(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1.申请表格;4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3.相关部门出具的批准、通知材料和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4.需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维护金融市场稳定,预防和打击处置非法集资等专项经费的申请,由市金融办或其他主办承办单位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用款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政府批准后拨款
6、。第十二条 培育高端金融人才专项培训教育经费补助的申请,由市金融办或其他主办承办单位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用款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政府批准后拨款。第十三条 政府设立的促进本地区金融改革创新发展的各类引导资金、投资基金、担保基金的审批按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上级部门明确的相关金融补贴配套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由市财政局按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政府批准同意的其他支出,比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并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将补助资金下拨有关单位。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处5理,规范会计核算,对资金实行专款专
7、用。第十七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要每半年向所在地政府金融办和财政局报告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第十八条 建立项目跟踪管理制度。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项目完成后实际效果。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第十九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
8、原因需要变更实施内容时,需逐级报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逐级报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核批,资金如数退回市财政专项资金专户。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 、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6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所依据的相关规定如有变化,按新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 30 日后起实施,有效期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