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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建筑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DOC

1、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开展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执行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 号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引导、规范、监督建筑市场主体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实施动态监管的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参与各方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中介服务的企业和人员,均属于动态监管对象。二、实行质量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一)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在依法进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同时,事故发生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

2、起 3 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情况、与事故有关的企业以及注册人员简要情况,逐级上报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非本省市的企业和注册人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接到报告后,3 个工作日内通报其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省、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或通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作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暂停其资质升级、增项,资格认定、注册等事项的处理。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资质资格的企业和注册人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或批复后 7 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或批复以及处理建议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或批复,应当降低或吊销有关责任企业和注册人员资

3、质资格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 7 个工作日内,将其证书注销,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在 15 个工作日内监督企业或注册人员将资质、资格证书交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和注册人员资质、资格证书,由其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规定时间内监督企业或注册人员交回,并及时将资质、资格证书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事故负有责任但未给予降低或吊销资质处罚的企业,一年内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不得变更企业名称。(三)事故调查报告或者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与事故有关的企业和注册人员无过错责任的,其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或批复后 3

4、 个工作日内恢复其资质升级、增项,资格认定、注册等事项。三、严厉查处在资质资格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一)实行网上审查前置制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接受理的企业资质资格申请资料,实行网上审查前置制度,各地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申请企业除提交书面申请资料外,应当提交资质资格申请电子版资料,书面和电子版资料应当一致。人员初审。申请企业(不含新申请企业)在提交申请资料当日,还应通过湖北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网上申请信息。审查部门对申请企业的人员情况进行审查,发现申请企业中级以上有职称人员与其他建筑业企业有重复的,或者企业申请资料中的中级以上有职称人员与网上提交的申请信息不符的,企业申请将不予受理

5、,并在网上公布相关情况,行政服务中心将企业的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企业。企业信用档案初审。审查部门对企业的基本情况、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等情况进行审查。企业有不良行为的,审查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不受理企业申请,并在网上公布相关情况,行政服务中心将企业的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企业。专项稽查。申请企业在 1 年内 2 次出现前款所述情况,申请资料被退件,相关企业第 3 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审查部门将按湖北省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鄂建2008125 号),对 申请企业启动专项稽查。(二)实行申报企业注册人员、工程业绩公示制度。市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查企业资质时,应将申报企业注册人员、工

6、程业绩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个工作日。企业注册人员的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建造师数量及满足主项资质标准情况,建造师的姓名、注册号、注册证书编号、执业资格证书编号、注册专业、注册有效期、注册类别等信息;工程业绩的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概况(含建筑面积、层数、结构形式、合同价)、施工许可证号等信息。(三)对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资质核查及处理的主体。省级资质资格审批或者初审过程中,核查主体是相关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直接受理的除外),处理机关是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级资质资格审批过程中的核查主体由各地自行规定,处理机关为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

7、核查及处理的程序、措施,参照湖北省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执行。对于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嫌疑或被举报的企业和个人,企业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开展专项稽查。经稽查确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对其申请事项不给予行政许可,在一年内不受理其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并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和全省各有形建筑市场予以通报,并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对于存在伪造印章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移交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在资质审批、核查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

8、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加快信息系统的建设,建立完善市场责任主体、注册人员、技术骨干、工程项目数据库,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对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继续符合资质标准进行动态核查。一是核查企业的工程业绩和主要技术指标情况;二是核查企业的主要管理和技术、经济注册人员变动情况;三是核查包括企业资本金在内的有关财务指标变动情况;四是重点核查企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五是核查企业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在核查企业时,要对注

9、册在该企业的人员一并进行核查。重点核查其注册和在岗情况,是否存在出租、出借、倒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和执业信息卡,不履行执业责任,超越执业范围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全省每年动态核查的比例不少于资质企业总数的 5%。对经核查认定已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将降低相应的资质等级或者撤销其资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人员,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在湖北省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基础上,完善监管办法,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动态监管。对在本省从事经营活动的建设单位(项目投资主体或代建单位)、项目管理、规划、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房地产评估、

10、物业服务、施工图审查、建筑业企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招投标代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等企业(单位)以及相关人员(含省外进鄂企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实施动态监管。建立和完善监管制度,逐步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清出、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与保险、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利用已公布的诚信行为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给予惩戒,逐步健全有效的诚信奖惩机制。对问题较突出的企业和注册人员,可以利用预警提示或约谈等措施,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要采取进一步措施予以处理,由审批企业资质或执业资格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相应资质、执业资格标准的,应撤销其资质、资格许可。

11、对省外进鄂企业和注册人员,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其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核查、处理。资质或执业资格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将处理建议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省外企业进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和地区不得擅自设立审批性备案;不得以备案名义采用捆绑、搭车等方式违法、违规收取费用;不得强行要求企业和注册人员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上级集团公司出具证明其资质、资格、诚信行为、合同履约、质量安全等情况的文件。企业和注册人员办理备案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时将备案信息上网并定期通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企业或注册人员在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省住房

12、和城乡建设厅将不予备案,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一年内不予备案。各市、州、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均不得设置外省、外市(县)企业和注册人员进入本地区的备案管理制度或变相以其它方式实施的市场准入管理。五、加快建立完善基础数据库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和完善全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工程项目和质量安全事故数据库,制定统一的数据库标准、数据交换标准,统一数据信息采集、报送标准,制定数据库运行、维护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相关管理程序,并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数据库对接,为监管机构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市场准入和清出提供全面、准确、动态的基础数据;为

13、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提供科学、客观的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真实、便捷的信息查询服务。各市、州、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工作要求,制定本部门数据采集、报送、发布制度,实现省、市、县数据库之间互通共享。(一)人员数据库2011 年 12 月前,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注册人员数据标准,完善现有的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规划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设备工程师和省外进鄂企业注册人员等人员数据标准;制定全省的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检测人员、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预算员、资料员、三类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

14、员)、监理员和省外进鄂人员等数据标准。同时,实现我省注册人员数据库与全国注册人员中央数据库对接、数据共享。全省从业人员数据库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建立,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单独建立从业人员数据库。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全省从业人员数据标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利用数据标准与省级中心数据实现从业人员数据的实时共享。加强劳务用工管理,健全完善劳务分包制度。2011 年,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建筑务工人员实名制试点工作。2012年 7 月前,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开发建立省、市、县三级通用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基本建立防止拖欠农民工工

15、资的长效机制。形成上下协调、横向联动、一体化运行、互通共享和实时动态监控的管理平台。市、州、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民工实名制基本信息、技能培训、工作简历的确认和制发农民工实名电子信息卡,负责劳务市场的日常监管。2012 年 10 月起,全省建设领域基本实现劳动用工、出工记录、工资支付和现场监管网络化管理。(二)企业数据库2011 年 10 月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企业数据标准,制定全省统一的建设类企业数据标准,以全省统一的建设类企业行政审批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建立、完善现有建设单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规划编制单位、工程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建筑业企业、城市园林

16、绿化企业、工程勘察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检测机构、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造价咨询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评估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企业数据库。2011 年 12 月前,实现全省建设工程企业数据库与注册人员数据库的互联互通,实时监控企业的注册人员是否满足企业资质标准。(三)工程项目数据库从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全省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应通过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施工许可证子系统进行申报,各级管理部门应运用施工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在网上进行审批、公示和打印施工许可证证书。各市、州、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全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子系统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子系统加强

17、对工程项目信息的采集,采集的信息应覆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合同备案、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主要环节,包括工程规模、工程造价、参建企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主要经济、技术管理人员等信息。2012 年 7 月底前,建立全省建筑市场监管指标数据库、信息发布与共享数据库和数据分析及应用模型,实现基础数据库的整合、统计、分析、评价及发布,为建筑市场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供系统、科学的技术支撑与保障。(四)企业业绩数据库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立全省统一的建设类企业业绩数据库,2011 年 12 月底前,建设类企业应将 2000 年至 2010年承建的工程项目业绩在网上填报和备案,从 2011 年 9 月1 日起在省内承建的工程项目通过工程项目数据库自动形成企业的业绩信息。企业在省外承建的工程项目,应在签订工程合同后的 2 个月内在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合同备案,竣工验收后应在本省业绩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业绩信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运用业绩管理信息系统在网上对企业填报的业绩进行确认,主管部门确认后的企业业绩自动进入企业业绩数据库。从 2012 年 5 月 1 日起,企业在办理资质申报、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等事项时,所需工程项目业绩直接从全省统一的企业业绩数据库中提取,为资质审批提供依据,同时为评标部门提供企业业绩查询。(五)质量安全事故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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