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吉安金庐陵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单一来源采购征求意见公示 万安县农村精准扶贫对象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服务项目 单一来源采购征求意见公示 NO: 2018DY02 因 万安县农村精准扶贫对象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服务项目 先后 二次 举行 竞争性磋商招标只有“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 ” 参加 。 经专家论证 “ 万安县农村精准扶贫对象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服务项目 ” 拟 采用 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预算金额 960.00 万元 , 商业保险承办机构的运营费用按不高于该项保险费收入的 3%一次性提取。 选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 为供应商。现将有关情况向潜在
2、 的 政府采购供应商征求 意见,请对拟确定的供应商和服务价格提出意见。 现将有关事项向潜在 的 政府采购供应商征求意见,请对拟确定的供货单位和价格提出意见。潜在的服务单位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以实名书面形式(包括公司单位名称、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等),将意见或建议反馈至江西省 万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 0796-5708471) 和 万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联系电话:13907962612),逾期不候。 征求意见期限从 2018 年 3 月 9 日起至 2018 年 3 月 18 日 10: 00 止。 单一来源采购开标时间: 2018 年 3 月 19 日
3、 11: 00(请委派技术人员到开标现场进行洽谈) 开标地点: 万安县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吉安金庐陵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曾先生 邮箱: 手机: 07968331256 采购单位: 万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招标代理机构:吉安金庐陵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二 0 一八年 三 月 九 日 附件 一 : “ 万安县农村精准扶贫对象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服务项目 ”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意见 吉安金庐陵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单一来源采购征求意见公示 附件二: 采购 要求 1、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万安县农村精准扶贫对象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服务项目 2)招标编号:赣庐采 20
4、18DY02 3)采购内容:农村精准扶贫对象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 4)预算金额: 960 万元 2、合格投标人(开标时须展示以下材料不得封在投标文件袋中,否则,资格不合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原件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原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 财务会计制度(提供 2017 年的财务报告或 2016 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省级分公司须取得江西保监局认可承办资质复印件;市级国有分公司,其总公司批准同意经办农村精准扶贫对象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并提供相关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并提供其总公
5、司相关批文复印件);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 2017 年税务发票凭证和 2017 年缴纳社保发票凭证复印件 ) ;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函); 6)不接受联合体 投标。 吉安金庐陵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单一来源采购征求意见公示 3、须知事项 1)获取文件时间:文件发布之日起至 2018 年 3 月 18 日 10: 00 止 2)投标截止和开标时间: 2018 年 3 月 19 日 11: 00(北京时间); 3)开标地点:万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4)招标人:万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 1
6、3907962612 5)招标代理机构:吉安金庐陵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吉安市吉州大道 6 号 联系人:曾先生 邮箱: 2219535803 手机: 07968331256 6)保证金: ( 1)金额: 100000 元。 ( 2)交纳要求与账户:保证金必须在开标前一个工作日的 17: 00 前(以到帐时间为准)从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帐户(不含企业的分公司或办事处)转入以下帐户。并在用途上注明“赣庐采 2018DY02”保证金等。转帐银行户名:万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万安县支行,账号: 1509215629024923666 ( 3)若磋商保证金未在规
7、定时间内到帐者,视为未提供磋商保证金,拒绝其磋商。 7)标书费和代理服务费: ( 1)标书费:开标现场交纳, 300 元 /份,售后不退。 ( 2)代理服务费 :中标人 应在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 40000.00 元代理服务费。 4、采购要求 1)服务要求 ( 1)参保对象 参保对象为万安县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农村特困人员,参保对象实行动态准入和退出机制,采用县扶贫和移民办、县民政局实时更新的人员名单,总人数约为5 万人。 ( 2)补充保险标标准 农村精准扶贫对象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标准为每人每年 200 元,由县财政负担。 ( 3)保障范围与时限 2018年农村
8、精准扶贫对象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期限为 2018年 1月 1日至 2018年 12月 31 日。受理截止日期为 2019 年 6 月 30 日。贫困人口自进入名单之日起享受本方案保障政策,自退出名单之日起不再享受本方案保障政策,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享受本方案保障政策。 吉安金庐陵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单一来源采购征求意见公示 2)补偿方案 ( 1)补偿顺序 农村精准扶贫对象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执行以下顺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农村精准扶贫对象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若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未达到大病保险起付线,则直接进入农村精准扶贫对象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补偿程序。所
9、有补偿项目进入“一站式”结算,按“一站式”结算流程操作。 ( 2)保障要求 农村精准扶贫对象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的补偿范围为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偿后,需由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若参保对象已从第三方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以下规定给付。 2.1 基本医保目录内住院医疗费用 参保对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地中海贫血(含输血)、恶性肿瘤、肾衰透析、血友病输血(含 VIII、 IX 因子)、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综合症、器官移植后排斥治疗的门诊治疗费作为特殊病种按相应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补偿后的费用,按现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大病保险政策补偿后,剩余 部分中
10、属于目录内的费用,由农村精准扶贫对象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补偿 90%,个人负担 10%。 2.2 基本医保目录外住院医疗费用 按现行政策规定由个人全额负担的目录外住院医疗费用,由农村精准扶贫对象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补偿 80%,个人负担 20%。 2.3 重大疾病贫困患者 食道癌、胃癌、直肠癌、结肠癌、肺癌、耐多药肺结核、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型糖尿病、甲亢、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及地中海贫血等 15 种重大疾病贫困患者,经审批后实行按病种定额救治,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救治费用先按城乡居民 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基本医保报销不足定额标准 80%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补足到
11、 80%,再由补充保险核报 18%、个人负担 2%;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救治费用先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基本医保报销不足定额标准 70%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补足到 70%,再由补充保险核报 27%、个人负担 3%。 2.4 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部分,符合条件的可向民政部门申请城乡医疗救助。 ( 3)最高补充保险补偿额 农村精准扶贫对象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补偿不设起付线,年封顶线为 25 万元。 吉安金庐陵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单一来源采购征求意见公示 意外伤害身故或高度残疾补偿 农村精准扶贫对象意外伤害身故或 I、级残疾保险金年封顶线 1
12、 万元。 ( 4)保险费的交付 商业保险承办机构应在商业银行开设农村精准扶贫对象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独立核算。资金专户除向参保人员支付补偿费用、运营费用和协议规定的费用外,不得发生其他支出。县卫计委应在签订合同一个月内,向承办商业保险机构提供参保对象名单,并按标准一次性划转保险费。 ( 5)运营费用的核定 商业保险承办机构的运营费用按不高于该项保险费收入的 3%一次性提取。费用列支范围主要包含人力成本、查勘 费、宣传费、硬件配置和信息系统维护费等。年度保险费收入减去年度补偿款和运营费用后的结余,应全额返还县财政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支付的保险费。亏损部分由县财政和商业保险承
13、保机构各承担 50%。 ( 6)理赔结算 6.1 商业保险承办机构在办理农村精准扶贫对象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补偿时,应取得的材料包括: A、疾病住院医疗申请资料 住院发票、费用清单、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 相关部门已补偿的回执单; 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已给予补偿的相关部门公章。 B、意外伤害身故或高度残疾保险金申请资料 身故证明:由法定 受益人提供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明、医学死亡证明中两个。 伤残证明:二级(含二级)以上医院或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资料或鉴定书。 6.2 商业保险承办机构应按照县内 7 个工作日、县外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查勘、核实及支付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可延长 5 个
14、工作日。农村精准扶贫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经审核确认后,补偿资金以转账方式汇入其个人银行账户或医疗机构银行账户。 3)办公地点 ( 1)中标人应在县医保局内设立办公室,实行一站式结算服务。在县、乡两级定点医院住院的参保对象,其商业补充保险补偿与新农合住院统筹补偿及大病保险补偿同 步结算,所需补偿款由诊治医院先行垫付。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应将诊治医院先行垫付的商业补充保险补偿款按月回补给诊治医院。在办公室结算的,承办商业保险机构直接将补偿款拨付给参保对象; 吉安金庐陵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单一来源采购征求意见公示 ( 2)中标人需派驻 2 名办公人员,办公人员需在承办保险合同生效后 10 天内到位; ( 3)中标人需为办公人员配备电脑,打印机、网络等办公必须的设施设备; 4)经营风险 投标人应健全风险管控制度,能有效防范和延置各类政策性风险、过度医疗、骗保欺诈等经营风险和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风险等。无论何种原因上述风险均由投标人承担。 5)违约责任 建立以保障水平和参保对象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办法。商业保险承办机构不得因自身经营原因,单方终止履行协议。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严重损害参保人权益的行为,协议双方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作。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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