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企业租赁经营的会计税务处理讨论【摘要】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企业采用租赁经营的情况并不多见,但依然存在,对于会计人员来说,租赁经营的税务处理没有明文规定可循,往往成为知识的盲区。本文着重讨论如何处理企业租赁经营的税务问题。 【关键词】租赁经营 税务处理 企业租赁经营曾经在我国的计划经济时代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各地为了企业经营体制的改革,曾一度盛行。不过,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定,租赁经营的模式逐渐被独立经营模式所取代。而现在,随着一些经营模式的日益多元化,不少企业跨地域、跨国度的扩张经营,为了避免选地、买设备到投产期间长时间的消耗,一般都会选择更具时间效益的租赁经营模式
2、。而有的企业由于自身的经营不善,需要对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等生产资料进行价值再生,也会选择出租。这样,租赁经营就有了供方和需方。 租赁经营是指出租者将企业各种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通过租赁的方式出租给经营者,而经营者通过付给租金拥有暂时所有权进行生产的一种经营方式。租赁以合同为准,但租赁方式有多种,一种是出租者依旧是企业的股东,经营者以承租者的方式进行经营,另一种可以是经营者向政府管理部门办理新的经营许可和法人登记,以独立地方式进行生产。所以,根据租赁方式的不同,会计的处理、税法处理都会有所不同。本2文分四种情况进行讨论分析。 一、经营者向政府管理部门办理新的经营许可和法人登记,以独立的方式进行生产经
3、营 双方合同签订后,企业的生产资料的经营权归经营者,出借一方从经营者中获得租金收入,经营者独自对外经营,然后付给租金。根据国税总局关于此类经营方式的规定可以得知,经营者重新办理经营许可和法人登记了,就是新的纳税义务人,应于其向税务部门上交企业所得税。出借的一方则通过租金的收取缴纳所得税,也应该继续执行好资产的摊销。在按签订的合同获得租金后, “银行贷款”是借方, “其他业务收入”是贷方。营业税按 5%进行缴纳,城市维护税及附加则按照缴纳的营业税进行计算, “其他业务收入”是借方, “应交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费等) ”就是贷方。资产的摊销和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计作管理费,最终根据纳税额得出
4、所得税。经营者作为新的税务法人,生产经营的成本、收入、中间税归为经营企业, “管理费用”为借方, “银行贷款”是贷方,根据企业利润计算所得税。 二、经营者和出借者签订的经营合同,并不重新办理法人登记,以承租者名义经营 根据国税总局对于此种经营方式的界定,经营者是以承租者名义进行生产经营,并不是法人代表,所以出租者依然是该企业的税务法人,应由出租者向税务部门上交企业所得税。这里就涉及到出租者如何进行租金收取的问题。如果是实际经营一方经营的利润进行所得税提取后,3就应该将利润的一部分作为租金给出租方,出租方进行分配后,剩下的税后利润再留给经营者,由经营者向税务部门缴纳所得税。而如果是经营者将经营所
5、得的所有利润归己所有,则必须给出租一方付给租金,出租一方缴纳企业营业税等税费之后,计收、上交企业所得税,经营者则按照利润所得进行缴纳所得税。为便于理解,举例如下: A 企业和 B 企业之间签订了租赁合同,由 A 企业将租赁给 B 企业进行经营,B 企业以经营者名义,但法人代表依然是 A 企业。租期五年,租金 500 万元/年。第一年 B 公司就实现税后利润 800 万元。按照第一种情况计算,B 企业利润 800 万元扣除租金 500 万元,剩余 300 万元交给交给A 企业。A 企业则缴纳所得税 300*25%=75 万元,净收入为 225 万元。按照第二种情况计算,税后利润 800 万元归属
6、 A 企业,A 企业支付租金 500万元给 B 企业,则 A 企业的净收入为(800-500)*75%=225 万元,B 企业在缴纳 500 万元中 5%的营业税、营业税中 10%的城建及附加税后,缴纳所得税为 118.1 万元,净收入 381.9 万元。 从案例中可以明显得出,两种付租金的方式,A 企业的收入没有变,但是 B 企业却减收了 118.1 万元,即税收大大增加了。所以,一般情况下,都会选择第一种承租方式。 三、企业的股东与企业实际经营者签订租赁合同,经营者以承租者名义对外经营 股东是一个企业的利益获得者,企业生产经营的收益理应于股东获得,但是企业被租赁时,生产经营的利润不属于股东
7、,所以股东应该收取租金来弥补收益。当股东收到经营者缴纳的租金之后, “银行存款”是4借, “其他业务收入”为贷,同时扣除要缴纳的各种税费,并计算出企业所得税。出租企业应该是按照向企业所在地进行缴纳所得税。实际经营者则将取得的税后利润, “银行存款”是借, “其他业务收入”为贷,缴纳租金是, “业务成本”是借, “银行贷款”为贷,在此基础上计算企业所得税。 这样的出租方式,股东通过租金收入弥补了收益,但是如果和直接从实际经营者出获得税后利润相比,则缴纳的税费较高,实际收益会降低。再者,出租企业的一方如果是股东人数较多,则在税法处理上会很不方便。 四、实际经营者不是法人时,就只能是以承租者的名义进
8、行生产经营 实际经营者不是法人时,可以选择与出租企业进行租赁合同签订,也可以是和企业股东进行签订,但是因为不能重新办理法人登记,所以只能以承租者名义进行经营。出租企业或者股东的税务处理方法则和前述方法相同,则实际经营者则按照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方法进行。 从上文所述的几种不同的经营方式分析,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之后,由实际经营着重新办理经营许可和法人登记,对于双方来说相对合理,能够保证双方的利益最大化。如果不是重新办理经营许可和法人登记,则交租方式要审慎商定,以便尽可能地减少税收负担,增加收益。对于会计人员来说,租赁经营的模式税务处理方式和普通的经营方式相差较大,又缺少政策规定,所以要求会计人员能够掌握好,保证企业的合法经营,规避各种经营风险,保障好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5参考文献 1 严渊.浅论承包经营与租赁经营的税收筹划J.经营管理者,2010(06). 2 顾美君.论小型商业企业租赁经营中的财务问题J.中国商贸,2010(10). 3 李文静.租赁经营J.商业研究,2011(02). (编辑:刘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