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同案不同判浅议摘要:随着我国新闻媒体事业的发展和舆论监督的加强,司法透明度越来越高,人们的民主意识也逐步提升。当目光纷纷投向我国的司法审判工作时,人民法院终究经受不住人民的考量,同案不同判现象此起彼伏,不断刺痛着人们的神经。本文主要从混乱的现实、纯净的理想、现实到理想三个方面论述了同案不同判的社会危害、法理依据、产生原因和解决路径,进而促进我国的司法正义的实现。 关键词:同案不同判 法理依据 解决路径 一 混乱的现实同案不同判 以近几年进入公众视野的交通肇事案为例, “杭州飙车案”被告人胡斌,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醉酒驾车致 6 死 7 伤的河南三门峡交通肇事案司机王卫斌,以交
2、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6 年零 6 个月;无证醉酒驾车造成 4 死 1 重伤的孙伟铭,被四川的法院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后被改为无期徒刑) 。同类案件,出现如此之大的量刑区别,又怎不令人质疑?再看这样两个街头巷议的案件,同是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出错不当得利取巨款,广州许霆改判 5 年有期徒刑,云南何鹏仍旧无期徒刑,前后量刑差异如此明显,实在难以服众。 (一)民众的厌恶 民众之所以对同案不同判现象深恶痛绝,归根结底有以下两方面原因。 2从法理的角度分析,根源于人们对平等的追求。在天赋人权自由平等思想深入人心的今天,人的平等感的心理根源之一乃是人希望得到尊重的欲望。当那些认为自己同他
3、人是平等的人在法律上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时,他们就会产生一种挫折感,亦即产生一种他们的人格和共同的人性遭到侵损的感觉。1既然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同受相同的法律调整,就不应该出现同案不同判,否则即是不平等,是对正义的亵渎,是无法为一般社会大众所接受的。 (二)社会的危害 平等不必然导致公正,但只要存在同等情况不同对待,必然说明存在错误。只要存在区别对待,对法治的信仰几乎就是空谈。3这必然对我国的司法公信力产生损害。其产生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公众对法院作为纠纷裁决和正义分配机构所拥有的实际能力产生怀疑,这将会导致社会对司法公信力的深层焦虑。 其次,同案不同判现象导致的司法不公会引起社
4、会负面情绪膨胀,导致公众对国家通过司法维系和强化法律适用机制统一性的政治能力产生怀疑,这对司法公信力而言无疑是一次巨大的损害。 二 纯净的理想同案要同判 社会大众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他们对社会现实的评价大多建立在生活经验、习俗、表象之上,有时未免有失偏颇,这就需要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对此做出法律界定,重新审视我国的司法审判与公众民意。因为法律必须保持它的独立性,不能为民意所绑架,但又不能弃民意于不顾而一意孤行。 3(一)同案不同判的定义 所谓“同案不同判” ,理论界通说认为,如果两个诉讼标的或法律构成要件事实基本相同的案件, 裁判结果主要方面不一致或基本相反, 即属于“同案不同判” 。 我们
5、在界定“同案”的时候,应该考虑以下几点:一、诉讼标的的种类是否相同或相似。二、法律构成要件事实是否相同或相近。三、案件适用的程序是否一样。 而“不同判”一般侧重于量刑结果,即法官针对同类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而适用了不同的法律或标准做出了不同的裁判。当法官用这样的标准来审视自己的司法判决时,就不能一味的批评老百姓不懂法律肆意释放情绪,而民众的专业知识匮乏再不能成为法官否认判决前后不一的借口。 (二)同案同判的依据 提起“同案不同判” ,我们口诛笔伐,义愤填膺,但我们又不能不考虑“同案同判”的法理依据。因为任何一部法律都必须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之上,不能被社会情绪牵着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
6、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里的平等既包括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也包括司法上的平等,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就以国家根本大法的方式为同案同判提供了法律依据。 “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判决同一类型的案件,应适用同一法律规则,得出同样的判决结果”4是我国司法应该实现的司法效果。 4三 现实到理想同案应同判 (一)前进的阻碍 既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为何会总会出现判决前后不一致的现象呢?概括总结大致有以下几点原因: 第一,我国的现行立法不完善,法律用语不准确、规范。除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外,我国还存在着大量的行政规章,以及
7、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各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纷繁复杂,甚至有些作废的法律法规仍在地方法院适用,这就不可避免的产生了法律适用参考标准不一,司法判决前后不一致的现象。既然适用的法律规则都不同,又怎能期待输出同样的判决结果呢? 第二,各种社会关系盘根错节导致的司法腐败造成了案件的不公正审理。社会上一些有权有钱之人,大搞暗箱操作,权钱交易,不断腐蚀着司法队伍,使那些不能抵制“糖衣炮弹”和畏惧权贵的审判人员枉法裁判,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 第三,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当,具有任意性。由于自由裁量权往往产生于法律规范不清楚、不明确、不具体的情况,法官往往凭借自己的认识、经验和价值做出判断。一旦法官在
8、行使自由裁量权过程中谋求自己的利益或者存在歧视和偏袒,则司法自由裁量权可能成为以权谋私的工具,出现同罪异罚现象。另外,我国的法官素质参差不齐,在理解适用法律的过程中自由裁量不规范,也会导致司法判决的冲突性。 (二)前进的探索 同案不同判现象对我国的司法实践产生众多不利的影响,为了从现5实的混乱状态达到理想中的司法统一,我们必须扫除同案不同判的障碍,探索前进的道路。现主要从国家和社会两个层面谈谈“同案不同判”的解决之道。 1.国家规制 首先,从立法角度,为了增强法律的确定性,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必须加大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审查力度,清除失去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统一司法标准,
9、减少法律使用中的不确定因素。 其次,要改进法学教育,加强培训,促进法官裁判方法和思维的形成。6法官要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增强自己对法律法规的理解能力,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针对案件的实际情况,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或在法律规定不全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遵循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结合立法精神、法律原则、法学原理,运用司法理念和审判经验,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案件裁量做出理性的判断。 再次,检察机关必须切实履行好自己的法律监督职责,及时纠正错案,促使司法形成统一的标准。检察官也正是通过比对法院已生效裁判与自己对该案的假设处理、之前法院同类案件的裁决情况而形成判断,从而发现法院裁判存在“
10、认定事实错误” 、 “适用法律不当” 、 “程序违法”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检察监督事由的。因此,对“同案不同判”进行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的必然要求。7 最后,构建具有地域性、层级性、程序性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案例指导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民主法治建设的加强,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社会对法律的信赖和需求不断加强,案例被重新6认识并被赋予越来越多元的价值,以案例为核心的指导制度越来越受到重视。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可以使一个又一个性质相似但因内在权力不同而导致的个案,统一为类型化案件,将这些典型的案例确定为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并要求法官在审理相同或类似案件时予以参考,则可以克
11、服适用法律不一,参考标准混乱的问题,减少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赖。即使是强权介入,也无法颠倒黑白,扭曲事实。 2.社会监督 新闻自由不仅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而且有助于维护各种官员的操守,有助于促进健康价值的弘扬,有助于疏导某些冤情,当然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8实现同案同判,促进司法实体公正,必须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舆论监督作用。因为媒体的介入会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有助于司法机关抵制行政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干预,尤其是那些关涉权力机关或强权人物的案件。还可以增加司法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对于某些案件审理过程的报道为受众知晓和评价司法行为提供平台,从而可以降低司法专横和武断的可能,
12、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防止和矫正司法偏差的作用。 弗?培根曾说过, “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 。9面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混乱现实, 我们必须秉承司法正义的精神,共同努力,从而实现“同案同判”的理想。 注释: 1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邓正来译,7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311 页 2董茂云 潘伟杰 谢佑平 侯健著, 宪政视野下的司法公正 ,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233 页 3 殷增华, “同案不同判”的法理分析和现实对策 ,载法制与社会2009.9(上) 4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 , ,国家行政出版社 1999年版,第 85 页 5 美 本杰明? 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 ,苏力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5, 18, 94, 31. 6培根, “论司法” ,载培根论说文集 ,水天同译,上午印书馆1983 版,第 19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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