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我国教育培训产业政策环境分析摘要:教育培训产业逐渐成为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促进其发展。本文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在此基础上构建支持教育培训产业发展的政策框架,并分析了当前政策环境的不利因素,使人们对我国教育培训产业的政策环境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关键词:教育培训产业;政策环境;利与弊 中图分类号:G40-0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2-0-01 一、教育培训产业支持政策框架 教育培训产业是绿色环保的新兴产业,投入少、回报高,非常符合我国可持续发展和人才强国战略的要求。因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支持教育培训产业的发
2、展。具体支持政策可以从以下框架的几个方面得以说明。 (一)宏观层面的支持 法律规定,民办教育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努力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体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促进社会力量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兴2办教育。 (二)办学体制方面的支持 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鼓励公办职业学校积极吸纳民间资本和境外资金,探索以公有制为主导、产权明晰、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办学体制;积
3、极与企业合作办学,形成前校后厂(场) 、校企合一的办学实体;推动资源整合和重组,走规模化、集团化、连锁化办学的路子。 (三)财政和经费方面的支持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规划纲要指出: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也可以采取经费资助的方式,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 (四)税收优惠方面的支持 法律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 ,如果从事教育培训产业的机构属于“国家重点扶持
4、的高新技术企业” ,那么它将可以在规定年限内享受 15%的优惠税率,不同地方政府还将对该类机构采取“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等优惠税收政策(例如北京高新技术产业园) 。也就是说,教育培训产业最低可享受 7.5%的优惠税率。 (五)师资建设方面的支持 3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法律地位平等,各级人民政府要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设施服务方面的支持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教育建设投资纳入基本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对新建、
5、扩建民办学校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此外,政府要构建先进、高效、实用的数字化教育基础设施,推进数字化校园建设。 (七)监督管理方面的支持 法律要求各级政府明确教育管理责任,依法管理民办教育,形成“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教育管理体制。培育专业教育服务机构,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学会、教育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在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作用。 (八)对外交流方面的支持 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鼓励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吸引境外知名学校、教育和科研机构以及企业,合作设立教育机构、研究机构或项目。坚持以开放促改革、
6、促发展,提高我国教育国际化水平和教育的国际影响力。 二、当前教育培训产业政策弊端 虽然国家对教育培训产业给予诸多政策支持,但结合实际情况而言,4教育培训产业仍面临较多障碍。以新东方为例,越来越多的教育培训企业选择在海外上市,这与国内市场面临的政策环境不无关系。现有政策环境的不利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企业难以成为上市主体,融资困难 民办教育促进法暂行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这说明大多数教育培训企业属于非企业法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企业在遭遇资金困境时,其校舍、固定资产等均不能进行抵押贷款,融资
7、遭遇瓶颈。此外,法律还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这两点决定了教育培训企业难以成为上市主体,不能在股票市场上融资。 (二)教育培训产业税收法律障碍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教育培训产业税收优惠的具体法律条款,这给企业造成了一种不确定性。与公办教育相比,现行法律对教育培训企业存在不公:企业需比公办教育多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这加剧了教育培训企业与公办教育之间的不公平竞争。 (三)监管存在盲区,缺少具体处罚措施 法律对教育培训产业监管的内容不够完善,监管缺乏统一标准,部门间管理范围不明确,存在盲区。此外,管理中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对资金、场地、设备等方面要求严格,但对教育质量、招生方式、师资来源等方面缺乏监管,致使教育培训市场良莠不齐。另一方面,法律没有规定关于企业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罚措施,对违法企业缺少震慑5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 年 12 月 28 日)M.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 2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M.人民出版社. 3陈杰.合理回报的困惑我国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境内上市面临的法律问题分析J.深交所,20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