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学院车辆通行证办理办法范本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参照企业事业内部治安保卫条例、xx 市发改委、xx 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管理规范物业收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分为校内车辆和社会车辆两类。校内车辆须办理校园车辆通行证,由保卫处将车辆信息录入道闸系统。 第三条 车辆通行证仅作为 xx 学院校内通行的凭证,不作为车辆保管凭证,车主对车辆及车内财物负完全保管责任。 第四条 校内车辆按主体属性分为 A、B、C、D、E 五类,每类车辆按照相应的规定办理车辆通行证。D、E 类车辆可选择按社会车辆方式出入校园,也可选择按校内车辆办理
2、车辆通行证出入校园。 第五条 学校公务车属 A 类车辆。 公务车办理车辆通行证,车辆管理单位填写公务车辆通行申请表,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人驾驶证复印件。 第六条 教职工的私家车属 B 类车辆。 教职工仅限办理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的车辆通行证。办证需填写教职工车辆通行申请表,提供本人的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是配偶或直系亲属的,须提供有效关系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教职工离职时其车辆通行证予以注销。 第七条 校聘人员的私家车属 C 类车辆。 校聘人员仅限办理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的车辆通行证。填写校聘人员车辆通行申请表,提供本人的聘用关系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复印
3、件。车辆所有人是配偶或直系亲属的,须提供有效关系的复印件。 校聘人员离职时其车辆通行证予以注销。 第八条 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原则上不予办理车辆通行证,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办理的学生车辆属 D 类车辆。 办理 D 类车辆通行证,需填写学生车辆通行申请表,提供本人的学生证、车辆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复印件,签订校园交通安全责任承诺书,经家长同意(提供家长同意的视频资料),所属二级学院审核。学生证、车辆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三证不相符者,不予办理车辆通行证。学生毕业(肄业)离校时车辆通行证予以注销。 第九条 与学校有长期业务合作关系,且在校内办公、经营的单位、企业、商户的车辆属 D 类车辆。 办理 D 类车
4、辆通行证,需填写外部车辆通行申请表,提供车主本人的身份证、车辆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复印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出具业务关系有效证明。相关审核部门对办理通行证的车主负安全教育管理责任。 第十条 A、B、C 类车辆首次办理车辆通行证免收工本费,通行证遗失后,补办通行证每证收取 10 元工本费。C、D 类车辆办理车辆通行证每证收取工本费 10 元。 第十一条 D、E 类车辆通行证均实行年审制度,按学年缴纳校园道路维护费,缴纳标准按 60 元/辆/月执行。车辆通行证一经办理,所缴纳费用不再退还。 第十二条 社会车辆入校实行限时停放,一般不超过2 小时。确因公务需要停放时间超出 2 小时的,由相关部门发放校园出门证,离校时由门卫收回。 第十三条 禁止社会车辆在校园内长时间或过夜停放。因特殊情况在校内超时停放的,须经保卫处同意,办理停放手续。停车超过 2 小时的车辆每次收费 3 元,过夜停放的车辆每次收费 10 元。对未经允许停放的车辆,校园安保人员有权采取锁车、拖移等处置措施。 第十四条 办证费和校园道路维护费由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校园道路、停车场地的维护,校内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等支出。 第十五条 凡车辆通行证与车辆不相符者,保卫处有权没收其车辆通行证,注销其在道闸系统中的车辆信息,一个月内不得补办。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综治办负责解释,自 2018年 9 月 1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