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24 ,大小:51KB ,
资源ID:1977429      下载积分:15 文钱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省得不是一点点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wenke99.com/d-1977429.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QQ登录   微博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法益保护和权利保障视域中的环境犯罪立法与解释.doc)为本站会员(99****p)主动上传,文客久久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文客久久(发送邮件至hr@wenke99.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法益保护和权利保障视域中的环境犯罪立法与解释.doc

1、法益保护和权利保障视域中的环境犯罪立法与解释【摘要】法益保护和权利保障是刑法的客观功能,强化法益保护要求我们设立环境具体危 险犯和环境过失犯,完善权利保障要求我们不设立环境抽象危险犯,慎重在环境犯罪中规定严 格责任。对于环境犯罪犯罪构成的解释应当持刑式解释和实质解释相结合的立场以在实践中 协调法益保护和权利保障。【关键词】法益保护;权利保障;过失环境危险犯;环境抽象危险犯法益保护和权利保障是任何社会的刑法所共同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环境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犯罪,1不仅侵犯了民众的健康或财产,还对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造成了巨大的破坏,加大对于环境犯罪的惩治力度,强化刑法对于环境法益的保护功能已经逐渐

2、成为社会各界的共同要求;与此同时,由于现代社会已经彻底进入到经济社会时代,参与经济活动、扩大经济利益、改善物质生活已经成为现代人的基本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又要把握好对于环境犯罪惩治的“度” ,以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经济主体的积极性。一、法益保护对环境犯罪立法的影响从总体上来讲,加强法益保护意味着对环境犯罪加大惩处的力度,而我们对于严厉的刑罚毫不陌生。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我国自古以来对严刑是情有独钟的。新中国建立以后很长一段时期内,尤其是自上世纪 80 年代开始,我们对于“治乱世施重典”理念的践行是众所周知的。近年来,环境犯罪事件频频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中

3、,伴随着我们高涨的环保呼声,人们对于环境犯罪的憎恨与日俱增。2006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及2010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都将环境犯罪划人宽严二者中“严”的对象,都表示对环境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本文认为,鉴于环境犯罪巨大的甚至是骇人的法益侵害性,增设危险犯是必要的,同时,为强化法益保护的效果,应当设立过失危险犯。(一)危险犯的基本含义以构成要件结果为判准,可以将犯罪分为实害犯与危险犯,这是人们熟悉和易于理解的一种犯罪分类方式。自现代刑法理论发端以来,刑罚惩治的对象主要是实害犯。伴随着社会发展,人们不断

4、加深对犯罪结果的认识,尤其是伴随着工业化、科技化的不断推进,日常生活中的危险源也不断增多。为了更好地保护人们的生活利益,刑法理论也逐步重视刑法的预防机能,将刑法保护适度提前,将人的行为造成的危险也视为一种“结果” ,并以这种结果为根据惩治犯罪主体。以危险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危险犯1(P. 274) 。危险是相对于实害而言的,实害犯是以对法益的实际损害为内容的犯罪;危险犯是以对法益侵害的危险为实质内容的犯罪2(P. 284) 。因此,危险犯之所以人罪是因为它现实紧迫地威胁到了法益,使法益处于一种危险的境况中,对于危险中危险的理解有不同的主张,如有学者所言, “危险是被判断为具有

5、侵害法益的可能性与盖然性的状态” 。3(P.163) 。在刑法理论上,危险一般又被分为具体的危险与抽象的危险,具体的危险是指行为对法益的威胁是非常现实紧迫的,或曰使法益被侵害的可能性达到了很高的程度,不能进行某种程度的假定或抽象,并且这种危险是构成要件的内容,需要司法者予以证明、确认;抽象的危险是指行为包含了一般的侵害法益的抽象危险,且这种危险是立法者预先的推定、拟制,并不要求达到现实化的程度,在司法活动中也无需确认。换言之,抽象的危险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内容,而是行为的实质性可罚根据,在司法活动中只需要认定行为主体实行了某些预先设定的行为即可,不需要对抽象的危险予以特别的认定。成立危险犯的主观要

6、求以故意为原则、过失为例外,在我国现行刑法中,过失危险犯的规定是极少的,原因在于认定过失犯原则上是要求存在现实的实害结果的。(二)在环境犯罪中增设危险犯的原因环境犯罪自身独具的特点要求我们提升对其防控、惩治的力度,而危险犯所具有的功能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满足现实中加大防控、惩治环境犯罪力度的需求。环境犯罪是一种可能直接威胁人类生存、延续的极端犯罪类型,就结果的侵害性而言,它同时侵害了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及人类自身的生命安全,环境犯罪造成的环境污损经常是难以彻底恢复原状的,会造成对人们持续的侵害。无需赘言,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环境行政管理的震慑力是相对有限的,对于违规企业,大都以罚款的形式予以惩罚,

7、原因在于如果直接勒令公司解散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话,为数众多的失业者又会成为新的社会问题,这就造成了许多企业的有恃无恐,甚至在年初预算时就将罚款纳入正常的营运成本之中。因此,对于环境犯罪而言,设置环境危险犯、严密刑事法网、加大环境刑法的震慑力是必要的、迫切的,我们不能再坐视“老板赚钱、群众受害、政府埋单”的局面继续上演。(三)正确认识环境危险犯的合理内涵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在论证环境犯罪应当引入危险犯的时候,应当明确,包括实害犯和危险犯在内的环境犯罪所侵害的法益的内涵应当是以人为本的环境法益,只有在坚持这一基本认识的前提之下,包括危险犯在内的环境犯罪的合理内涵才可能被正确地确定和把握。法益是刑法中的

8、核心概念,其内涵一般可以被理解为:“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 。4(P.167) 。由此,法益是受刑法保护的人的生活利益。伴随着社会的发展,法益的内涵应当不断更新、扩充。传统的法益观认为刑法主要保护人的人身法益(生命、健康)和财产法益,即使承认超个人法益的存在,也认为是可以还原为个人法益的,因此, “刑法对环境的保护实际上是对人的保护,因为环境的恶化就是对人的生命、身体的危险,保护环境最终还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身体” 。4(P.166)环境法益是近年来学界讨论较为热烈的一个概念,与之相类似的概念是生态法益。2有学者在讨论环境刑法的基础理论问题时

9、,认为环境刑法不应当仅保护以人为本的法益,而应当承认并保护自然体自身的利益:“总而言之,环境刑法必须顾及子孙后代的利益和生态环境自身的利益而不得已地严密化和前置化,治人类过度发展与过度消费之病,从而拯救生态环境并防止其陷入进一步的危险和危机之中” 。5 (P. 144) 。本文不认可所谓的以“生态自身价值”为中心的生态法益概念,我们认为,应当重视以人为本的环境法益,而不是轻易地认可以生态自身的利益为理论核心的生态法益,也只有在坚持保护这种环境法益的前提下,我们才可能正确地把握强化法益保护的方向和内涵。重视以人为本的环境法益并不意味着一切以是否可以还原为人的财产和人身权益作为衡量标准,以人为本的

10、环境法益除了可以还原为人身和财产之外,还包括某些不能还原为人身和财产的生活利益(人类对自然环境的依赖就是最典型的体现) ,对于危害此类利益的行为也应当归人环境犯罪的调整范围,以符合从“严”保护法益的需求。以往人们认为,自然仅仅是人类索取资源与排放废弃物的“自然”场所,因此对于自然无偿提供给人类的诸多便利甚至是生存所需的基本条件都缺乏感激之情,总是以一种贪婪的、试图攫取的不良面目出现在大自然面前。这种理念体现在刑法上的结果就是,刑法将污染自然环境的行为仅仅视为对人身及财产的侵害,自然环境仅仅是从属于人身和财产的诸要素之一而已。随着环境危机凸显,人类开始反思自身的错误,逐渐发现了许多原本被忽视的、

11、大自然所独具的特质,这些特质是无法转化成人的占有物的。本文认为,环境法益并不神秘,它也属于人的生活利益的范畴。环境的价值是多元的,例如科研价值、审美价值、娱乐价值、文化价值,都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无时无刻不在接触的但并不能简单地以财产来计算的价值,例如,有统计指出,以森林为例,森林为人类提供木材等产品的价值只占其全部价值的 20,而生态方面的价值则占 806(P.33) 。环境法益的存在其实是很好理解的,大自然孕育了各种动植物,而人类只是动物中的一种,这意味着自然是先在的,而人类是后生的,大自然所独具的孕育生命的能力自然是无法转化为人的占有物的,我们可以利用大自然的这种能力,但却不能从根本上占为己

12、有。当然,在充分承认环境固有价值的同时,我们不能矫枉过正,不能出于对安全洁净的自然环境的热切期待而忽略了“人”是地球上惟一具有自在价值的生物的事实,当我们使用利益、价值、法益、危险之类的词汇时,根本参照指向都是人类,我们不能否认人类在地球的所有生灵中所独具有那一份智慧和灵性。当然,我们应当面对历史上(甚至今天也没有根本好转)不理智的经济活动、消费活动中存在的错误,摒弃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理念。(四)过失环境危险犯之提倡在论证了环境危险犯存在必要性及其作为其核心内核的“环境法益”之后,本文将继续讨论环境危险犯的主观方面:是只有故意的行为才能成立环境危险犯罪,还是故意和过失都可以成立环境危险犯罪?笔

13、者的主张是,应对环境危险犯进行新的立法设计,承认故意或过失的行为都可以成立环境危险犯罪。长久以来,刑法以惩治故意犯为原则、以惩罚过失犯为例外,由于过失行为的恶性明显小于故意行为,因此只有过失行为的法益侵害性达到了较高的程度才会进入刑法的惩治范围(一般要求存在客观的实害结果) ,由于危险犯中的“危险”是一种相对不清晰的“状态” ,因此如果规定过失危险犯,可能会引起广泛的争议。现在,学者们在论述设置过失危险犯之必要时,主要以现代社会的某些特点作为中心论点,认为随着高科技的产业化及现代化机械的广泛应用,各种危险源增多,人们日常生产、生活中的风险增大,很多悲剧都是由于人们的过失行为酿成的(尤其在涉及公

14、共安全的领域) ,故而,出于防患于未然、提高人们的行为注意力、培养刑法忠诚的考虑,我们应当适度地设置过失危险犯。本文对于这一分析的逻辑进路并没有异议,也十分认同现代社会给人们带来的高风险这一客观事实,但应当说,此逻辑论证只应当适用于传统的一般过失危险犯,而“环境过失危险犯”则是具有某些特质的特殊危险犯。笔者认为,环境过失危险犯不同于传统的一般过失危险犯的最大特点在于传统的一般过失危险犯中的“危险”是一种推定的危险,而环境过失危险犯是可以设置精确的判断标准并被精密地测量出来的。对于环境的污染我们是可以通过科技化的手段予以精密地测量,因此我们可以制定非常精确的环境过失危险犯的危险入罪标准,比如,我

15、们可以根据现代医学的标准确定水流中、空气中或土地中含有百分之几的人为污染物质对人体的正常机能而言是危险的,从某一行为是否达到了这种标准,可以判断这种行为是应当入罪还是应当出罪,传统的一般危险犯显然不会具有如此精确的定量人罪标准。因此,设置环境危险犯,尤其是设置环境过失危险犯在理论上就不是那么难解决的问题了,因为它拥有客观的、物理的、可测定的污染结果,而不是泛泛地规制某些抽象的危险。换言之,设置过失环境危险犯虽然体现着环境犯罪相关的立法的“严” ,但是是与我国通行的过失犯的有“危害结果”才处罚原则相容的,因此并不存在令人难以接受的、惊人的理论突破,这时的法益保护显得并不过于“严厉” ,因为,这种

16、“严”是我们可以认识和把握的“严” ,我们所需要的是确定好一个适当的、精确的人罪标准。二、人权保障对环境犯罪立法的要求为了强化环境犯罪的防控、惩治,我们主张设置环境危险犯,并且主张环境危险犯可以包括过失危险犯,这对于严密环境刑事法网大有裨益。但是,虽然我们有加强规制环境犯罪的现实需求,但也不能一味地调高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笔者认为,在现有条件下,我们还不适宜设置抽象环境危险犯与确认严格责任。也就是说,在环境犯罪的场合,应当设立过失危险犯,以强化法益保护,而不应规定抽象危险犯和环境犯罪严格责任,以满足权利保障的需求。社会的经济活动毕竟是人们不可缺少的,在经济活动中我们不得不容忍具有社会相当性的

17、适当危险,即使这些行为可能会对自然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损。(一)抽象危险犯的一般含义根据大谷实教授的观点, “将在社会一般观念上认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的行为类型化之后所规定的犯罪,就是抽象危险犯7(P.115) 。理解抽象危险犯的关键在于什么是抽象的危险。前文已论及,抽象的危险是指行为包含了一般的侵害法益的抽象危险,且这种危险是立法者预先的推定、拟制,并不要求达到现实化的程度,在司法活动中也无需确认,在司法活动中只需要认定行为主体实行了某些预先设定的行为即可,不需要对抽象的危险予以特别的认定。例如,违反法律规定的酒后驾驶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任何实害,也被认为是犯罪,因为该行为被一般地认为对公共安全(

18、法益)存在很大的威胁,因此是危险的。再如,我国刑法第 126 条规定的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就是典型的抽象危险犯,此罪名成立并不需要造成任何实害后果,因为从现实的角度考量,这种行为对公共安全(法益)造成了不小的威胁。从根本上来讲,抽象危险犯并不是本身具有现实的危害性的行为,之所以将其规定为犯罪,主要是为了保护某种特定的价值才”武断“地将损害了这种特定法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也就是说,抽象危险犯之所以成为犯罪之一种类型,起决定作用的还是立法者保护某种利益、宣示某种价值的需要,因此,抽象危险犯本身是刑事政策的直接体现。如有学者所言,抽象危险犯”是立法者出于保护制度性利益的需要而对于破坏制度性利益的

19、行为进行扩张性的风险预防,直接拟制某些特定行为具有破坏制度的危险潜在性,通过刑法规范集中加以提前保护。 “8(二)抽象危险犯本身存在的理论问题笔者认为,至少到目前为止,抽象危险犯自身还存在着巨大的理论困境和问题没有解决。在现有条件下,在环境犯罪中设置抽象环境危险犯过于严格,对于更好地维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利非常不利,是不可取的。由于成立抽象危险犯并不以实际发生侵害结果或者具体损害的危险为构成要件的必要条件,因此,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可以运用证据证明根本不可能构成现实的损害,由于抽象危险犯”危险“内涵的抽象性、模糊性和功利性,其行为仍然具有根据需要被解释成构成犯罪的极大可能性,这不仅有僭越人权之嫌,而

20、且会使人们对于罪与非罪的界限产生完全决定于法律适用人员的强烈印象,不利于法律权威的维护和公平正义观念的培养。抽象危险犯还会影响到我国刑法理论中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界限,使犯罪的预备、未遂、既遂的理论划分难以实现,可以讲所有的故意行为一经实施不分预备、着手即均为既遂,这在司法实践中不仅会使刑罚不恰当地加重,而且,很难通过客观地分析行为人的不同行为类型来给予适当的刑罚措施,这和刑法所倡导的罪刑相适应原则会发生矛盾冲突。由于成立抽象危险犯并不以实际发生侵害结果或者具体损害的危险为构成要件的必要条件,因此,在审查犯罪构成要件时就不再需要认定因果关系,这虽然在实践上可以极大地降低司法成本,但是会以牺牲刑法面对行为人的自由、财产乃至生命时应有的谨慎和谦抑为代价,而”草菅人命“式的刑法从来没有得到过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甚至会造成社会结构的分裂与对抗。(三)抽象危险犯有将刑法纯粹工具化倾向从总体上来看,抽象危险犯的设置具有非常明显的将刑法作为一种治理社会、实现权力阶层价值需求的强力工具的倾向,这种倾向值得警惕。如果”把法律变成一种工具,落实那些对人的尊严毫无威望、对人权漠不关心的精英们的目标,法律工具论有可能有时则的的确确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