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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还是资格——评诺齐克的国家理论.doc

1、权利还是资格评诺齐克的国家理论一 导言1971 年,罗尔斯出版了他的道德与政治哲学巨著:正义论。此书中他采用了一种体现为反思平衡的融贯论方法。根据这种方法,他认为一种正义原则应该具有两种能力,首先,正义原则应该具有能力纳入我们抱有最大确信的信念;其次,在我们缺乏这种确信的地方具有能力为我们的行动和道德判断提供指导。粗略地说,他的第一正义原则,即平等的自由就体现了纳入我们抱有最大确信信念的能力。第二正义原则,即差别原则,正是试图在一个缺少确信的地方,特别是在分配领域里为我们的道德判断提供指导。但正因为这个方面是我们缺乏确信的地方,因此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得到的正义原则也各不相同,因而对于此也有着诸多

2、的争论。罗尔斯自己也明白这一点,因为“基本的自由总是相互平等的,有一个机会的公平平等;一个人不需要相对于别的价值来衡量这些自由和权利。而那些在其分配中有变化的主要的社会善是权力和特权、收入和财富”。不仅如此,正如德沃金所强调的,这些权力、特权、收入和财富等都是社会制度与法律的产物。 “公民的财富大大取决于其社会颁行的法律当政府执行或维护这样一套法律而不是那样一套法律时,我们不仅可以预见到一些公民的生活将因它的选择而恶化,而且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预见到哪些公民将受到影响。 ”这也就是说“关于控制人们生活前景的社会经济框架而言,它做某事与仅仅允许做某事在道德上并不具有根本性差别”。因此,我们具有什么样

3、的正义原则,并据之形成什么样的国家制度与法律结构,对于人们的生活将具有根本性的影响。由于这种根本重要性,罗尔斯的正义论成了各种分析与探讨的焦点,诺齐克更是认为正义论是自密尔以来“所仅见的一部有力的、深刻的、精巧的、论述宽广和系统的政治和道德哲学著作现在政治哲学家要么在罗尔斯的框架内工作,要么解释不这么做的理由。 ”在这种论争之中,托马斯伯格和约叔华科亨等人站在了支持的一方,但是 G.A.科亨、罗纳德德沃金、理查德阿内逊和诺齐克等人则站在了反对的阵营之中。诺齐克在其中是影响最著的。他的著作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在某种意义上说既解释了他为什么不在罗尔斯的框架内工作,同时也形成了可与之匹敌的另一个同样

4、具有极大影响的国家理论。对此,沃尔夫认为, “在近二十年间,两部尖锐对立的著作一直支配着政治哲学中所发生的论战,一部是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 ,另一部是罗伯特诺齐克的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 ”11。迈克尔桑德尔也同样认为, “罗尔斯的福利国家自由主义和诺齐克的自由至上论的保守主义界定了美国的政治议程必须在他们之间做出选择,至少在分配正义受到关注的论题中是如此”12。诺齐克的结论是维护一种守夜人式的国家,这种国家是“一种仅限于防止暴力、偷窃、欺骗和强制履行契约等较有限功能的国家。 ”根据这种国家理论,他得出了两个重要的推论:“国家不可用它的强制手段来迫使一些公民帮助另一些公民;也不能用强制手段来禁止人

5、们从事推进他们自己利益或自我保护的活动” 。13他的理论根据是个人权利,国家具有的合法功能是来自个人权利,同时对国家功能形成限制的也是个人权利。 “个人具有权利,有些事情是任何他人或团体都不能对他们做的,否则就要侵犯到他们的权利。这些权利如此强有力和广泛,以致引出了国家及其他官员能够做些什么事情的问题(如果能够做些事情的话) ”14。然而,诺齐克在反驳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时,同时利用了另一种理论,即资格理论。本文要探讨的就是,这种资格理论的根据是否是个人权利?如果不是,那么这种资格理论的根据何在?它与个人权利理论发生冲突时谁具有优先性?究竟哪种理论能够支持诺齐克的最弱意义的国家理论,是权利还是资格

6、,或者都不支持?围绕着这些问题,本文将通过对资格理论的详尽分析来探讨诺齐克的国家理论。本文将论证,在诺齐克那里并非个人权利具有绝对优先性,资格将优先于权利。本文的目的完全集中于理解诺齐克的个人权利与资格理论,试图探讨究竟是哪种理论是诺齐克理论中核心,它是否能够支持最弱意义的国家理论。鉴于此,本文将完全聚焦于诺齐克的理论本身,而不是将他的理论与罗尔斯的理论进行对比,也不打算对他的理论进行一个综合的评价。二 个人权利理论及其道德根据在探讨具体的个人权利理论之前,我们首先来考虑一下诺齐克的论证方法。诺齐克采用一种还原主义方法,认为我们应该“通过非政治来充分地解释政治” 。 “如果发现政治特征和政治联

7、系可以还原为表面上很不同的非政治特征和联系,或者与它们统一起来,这就将是一个令人振奋的结果。如果这些特征是基本的,政治领域就将有坚定和深刻的基础。”15根据诺齐克的这种证明方法,他的理论中最关键的因素就是自然状态的假设。因为国家能够具有什么功能都取决于自然状态中的预设,国家不能在这个过程中违反任何道德约束而产生任何新的东西。这样诺齐克向我们表明的就是国家拥有的权利是已经由自然状态中的每个人拥有的权利所产生的,这些权利已经被完全包含在解释的部分中。他认为“对国家如何获得它的独特权利,我们也没有提供一种看不见的手的解释,因为国家没有独特的权利,没有这样的东西需要解释。 ”16因此,诺齐克的还原性解

8、释是将结论包含于其前提之中,结论是从自然状态的预设中推导出来的。并且在他的自然状态预设中,唯一的就是个人权利。因此,在诺齐克那里,个人权利既是国家权力的唯一来源同时也是唯一限制。下面我们就来分析这种个人权利的特点。诺齐克的个人权利理论主要是源自于洛克的自然权利。正如沃尔夫所指出的,诺齐克自然状态中的权利不仅是不可侵犯的,而且是自然的。如哈特所概括的,这种自然权利具有两个重要特征。第一,自然权利是“所有人都有的一种权利,如果他们能够选择的话。他们是以人的身份拥有自然权利的,而不是只有当他们是某个社会的成员或处于相互特定关系之中时才拥有自然权利” ;第二,一种自然权利“不是被人的有意的活动所创造或

9、给予的” 。因此一种自然权利不是被法律或习俗所创造的,而是不依赖于人的活动而存在的,因此我们也就能够根据它来批判人类的法律和习俗17。诺齐克的个人权利基本上遵循洛克的解释,包括“生命、自由、健康与财产权”等。但是诺齐克的权利具有另外三个重要的特征。第一,个人权利是一种边界约束18,它与权利的功利主义相对,是一种绝对的、不妥协的权利。权利的功利主义是要求使得对权利的侵犯减少到最小,从而将权利置入一种目的状态。但是边界约束是在任何行动中都要求勿违反约束 C。他人的权利划定了你行动的边界。因此边界约束的观点禁止你在追求其他的目标时违反这些道德约束,比如说功利主义在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这些权利的侵犯的前提

10、下,允许你违反这些权利(约束) ,以便减少这一社会中对该权利的违反总量。非常清楚,作为边界约束的个人权利禁止这种违反,是一种绝对的权利。19第二,个人权利是否定性的权利。这个特点对于诺齐克的守夜人国家理论尤其重要,正是因为权利的这个特点,使得诺齐克反对一种福利国家理论。诺齐克认为“你被迫为他人的福利做出捐献是违反了你的权利。而别人不提供你很需要的东西,包括对保护你的权利必需的东西,这本身并不侵犯到你的权利,即使这使得别人侵犯你的权利变得较容易。”20因此,尽管诺齐克说我们有生命、自由与财产权,但是只是否定性的。即使你快要饿死时,如果所有的食物都是有主的,那么没人给你食物让你活命并没有侵犯到你的

11、生命权。诺齐克认为“对生命的权利并不是对生存必需品的权利,别人可能对这些东西是有资格的。一种对生命的权利,至多是拥有或争取生存必需品的权利,假定拥有它并不侵犯别人的权利。涉及物质的东西,问题在于拥有它是否侵犯别人的资格。 ”21第三,这种权利是彻底的,它胜过所有其他的考量。这点已经体现在诺齐克的自然状态预设,因为个人权利是国家得到权力的唯一根据,同时也是唯一的限制,因此,在国家的功能中得到考虑的只有个人权利,其它的所有考虑都是不相关的。实际上对于诺齐克而言,个人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国家就在于保护个人的权利,没有任何社会功利能够“压倒”这种权利,国家的正义就在于保护个人的权利不受侵犯。正是这种

12、个人权利划定了国家能够做什么与不能做什么,它是国家行动受到的唯一约束。22上面的分析表明,在诺齐克眼里,个人权利是绝对的、否定性的、彻底的边界约束的个人权利。为什么诺齐克强调这样的个人权利呢?他认为这种权利观是康德目的公式的一个体现,也就是我们总是要把他人当作目的本身,而不仅仅是当作手段来看待。在他看来,权利的这几个特征才能保证将人当作目的本身来看待,而不是只作为工具来对待。因为诺齐克认为,即使我们在对待别人的方式加以可逾越的约束,如权利功利主义那样,我们还是被当作工具使用了,只有当在如何对待他人的某些方面加以不可逾越的约束,那么这个人在这些方面就不可能被当作一个工具使用了23。这种对权利的看

13、法也显示了诺齐克的个体主义信念:“只存在单个的人,没有所谓的一种具有生命的社会实体的存在,因为为了他人的利益来利用某些人是道德上不允许的。谈论一种全面的社会利益就是为了别人的利益而去利用一些人,以这种方式利用一个人,就意味着没有充分地尊重和理解他是一个单独的人、他的生命是他拥有的唯一生命的事实。 ”24但是为什么我们需要如此来对待分立的个人呢?诺齐克并没有提供直接的论证,而只是提出了一种猜测性的答案,那就是生活的意义。他认为,这种生活的意义是由个人所具有几种特征综合所得到的。这些特征是我们在传统上就认为其本身就具有价值的:有感觉和自我意识;有理性;有自由意志;是能够以道德原则指导自己行为和相互

14、调节和限制自己行为的道德主体。但是单凭这几种特征,诺齐克认为并不足以为边界约束提供支持,他认为还有另一种特征,即按照某种选择的全面观念调节和指导生活的能力。诺齐克认为借助这几个特征“一个人按照某种全面的计划塑造他的生活,也就是在赋予他的生活以某种意义。只有一个有能力如此塑造他的生活的存在者,能够拥有或者努力追求有意义的生活。 ”25这里也就是说,我们的生活意义所具有的意义是我们自己赋予的,我们自己赋予了自己的生活以价值,诺齐克认为正是这个生活的意义与价值为边界约束提供了支持。然而,我们根据这种生活的意义确实能够得到这种个人权利理论吗?这种个人权利确实支持一种最弱意义的国家理论吗?由于诺齐克在反

15、驳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并且确立最弱意义国家理论中使用了持有正义理论,也就是资格理论,下面我们将通过充分的考察资格理论,来回答上述的问题。三 资格理论与正义命题当诺齐克在论证最弱意义国家的合理性,或者说更强功能国家必然侵犯个人权利时,他实际上是以资格理论为依据的。诺齐克的持有正义理论是这样的,他认为如果世界是完全正义的,下列归纳的定义就将完全包括持有正义的领域:1,一个符合获取的正义原则获得一个持有的人,对那个持有是有资格的。2,一个符合转让的正义原则,从别的对持有拥有资格的人那里获得一个持有的人,对这个持有是有资格的。3,除非是通过上述 1 与 2 的(重复)应用,无人对一个持有拥有资格。262

16、7这里的归纳实际上就是说, “分配正义的整个原则只是说:如果所有人对分配在其份下的持有都是有资格的,那么这个分配就是正义的” 。28显然,持有正义理论实际上就是资格理论。因为资格理论的确定就是持有正义理论的确定。然而资格的确定又取决于获取正义原则与转让正义两原则。对此,诺齐克给出的唯一规定是“如果人们有 X,且他们的有X(不管他们是不是应得 X) ,没有侵犯到任何人对 X 的(洛克式)权利或得到 X 的资格,且 Y 是通过一种本身不违反人的(洛克式)权利或对 X的资格的过程来自 X 的(从 X 产生的等等) ,那么,这个人就有资格得到Y”29。诺齐克对这种以资格为核心的持有正义理论做出了另一个

17、命题性概括,这就是“无论什么,只要它是从一正义的状态中以正义的步骤产生的,它本身就是正义的。 ”30这个命题表明了持有正义理论的一个关键,这就是持有正义是一种历史原则,与目的或模式化原则相对立,它特别强调得到持有必须考虑它的历史过程。 “持有中的正义是历史的,它依赖于实际发生的事实。因此,一种状态本来能够从一种正义的状态中通过保持正义的手段产生出来,这一点却不足以表明该状态的正义性。被盗者本来能够把其所持有作为礼物送给窃贼的事实,并不授予窃贼对他的非法所得的资格。 ”31并且事实上,诺齐克在他的论证中是以对这个命题的分析代替了对资格理论的阐述。但是这个正义命题确实能够等同于资格理论吗?获取正义

18、原则是针对于最初的无主物而言的,如果人们的占有都是符合获取正义原则的,那么所有人对他们的最初占有都是具有资格的。其次,由于每个人在转让其持有时是满足转移正义原则的,因此每个人对他得到的持有依然是有资格的。因此一旦符合这两个原则,产生的结果状态必定是每个人对其份下的持有都是有资格的,因此这种状态依然是正义的。因此就持有正义原则的表述而言,这是一种概念性的真理。尽管在具体确定什么是获取正义原则和转移正义原则之前,资格理论只是一个形式原则,无法对现实进行判断。但诺齐克的正义命题也是这样的吗?具体来看,诺齐克的这个命题实际上包括三个部分,第一个是初始状态的正义性;第二个部分是过程(步骤)的正义性, ;

19、第三个部分是结果状态的正义性。表面上看业,应该有初始状态的正义性相当于我们获取最初资格的正义原则,步骤的正义性相当于资格的转移正义原则。这样,正义命题好象就是资格理论的另一种形式的阐述。但是情形是否有如此简单呢?对于正义命题而言,第一个部分和第三部分都是对事物状态的正义性质进行判断,即对持有的分配状态进行判断。而第二个是关于步骤,也就是关于过程的正义性质,即对于事件或过程的交易类型的性质做出判断。科亨提提出了他的反驳:如果简单地认为,状态的正义与过程的正义能够具有保持正义的特征,这里就犯了一个常识性错误,即认为两个性质相同的组合会具有相同的性质,但这并不是概念性真理。正如两个质数相加并不再是质

20、数,两个负数相乘也不再是负数,两种性质的组合是否还能保持同样的性质是可以质疑的。这样,资格理论的阐述与正义命题的之间的等价并不是自明的,这有两个地方需要澄清。第一个就是初始状态不同于获取正义原则所确立的那个状态,因为正义命题中的初始状态完全是可以经过了持有的转移过程的。32第二个则是,过程正义是否能够保证在此中产生的持有是有资格的,这并不是很清楚。但是转移正义原则是在概念上保证了对这种持有的资格。因此,与资格理论的阐述不同,正义命题可能发生这样的状态,即初始状态是正义的,转移过程也是正义的,但是得到的状态却可能是不正义的。这里涉及到状态的正义性与步骤的正义性如何来定义的问题,其关键就是状态的正

21、义性与步骤的正义性是否是独立定义的。根据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我们可以有三种可能33。第一种可能是状态的正义性与步骤的正义性是完全独立地定义的。也就是说状态的正义性与步骤的正义性享有独立的标准,二者是不相关的。但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正义命题并不是自明的,它与资格理论的阐述就是不同的。正义命题是否成立则取决于两种标准是否互相支持。第二种情况则是状态的正义性与步骤的正义性是相关的,步骤的正义性是指在步骤本身内没有不正义,并且这种步骤还保证不会产生不正义的状态,也就是说步骤的正义性受到状态正义性的约束。第三种情况同样认为两种正义性标准是相关的,但这里规定状态的正义性受制于步骤的正义性,即状态的正义性标准必须满足步骤的正义性标准。非常清楚,如果采取后两种解释,那么正义命题都是概念性真理,其正确性确实是自明的。现在的问题就转到了诺齐克究竟是采取了哪种解读法。四 转移正义原则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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