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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国际公约中的工作权研究.doc

1、试析国际公约中的工作权研究论文摘要 在现代经济社会体制下,崇尚个人自治,人人平等,这种自由竞争的状态会导致大多数的工作者在经济或者在社会上处于弱势群体。本文通过关注国际性人权公约对于工作权的规定,分析工作权这个社会群体得以生存获得发展的必要权利,是个人获得尊重的基础,更是实现其他人权的前提,以及诠释国家对保障个人工作权实现的义务和必要性。 论文关键词 工作权 人权 平等 一、工作权的基本分析 工作权主要是指获得工作的权利,重点旨在保护没有工作机会的人群。工作权被许多国际性公约所承认,譬如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三条规定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国际劳工

2、组织第 122 号就业政策公约 (1964)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缔约国应当保证对所有有能力工作的人提供工作机会。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三部分规定了实现工作权的内容、条件和保障。 工作权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的规定是“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 ,其中的重心在于“谋生”的机会,那么应该如何界定“谋生”的标准?根据该公约的第十一条,最基本的“谋生”应为“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 ,但“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是国家义务的所在,健全的福利性社会里,对于失业的人群(包括生理或心智原因导致的无法就业) ,仍然能够享有获得合理生活水准的权利,包括获得食物、

3、衣着和住房。因此工作并不是为了获取合理生活标准的工具,这不是工作权做为一项单独人权存在的意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第 18 号一般性意见第一条,工作权利的存在有助于个人及其家庭的生存,从能够自由选择和接受工作的角度出发,這一权利有助与个人的发展和获得所在社区的承认。对于从事现代经济生活的人群来说,工作权是为了确保家庭和社会的健全,带来社会认同的满足,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首先明确提到了自由择业权,即可以自由选择工作的权力,择业自由意味着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劳动,自由选择职业、工作甚至选择工作场所。其次提到了工作的获得权,任何人都有权接受工作,都有工作的机会,不受

4、任意解雇的权利。 “人人应有机会” ,即应当包括为残疾人和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同等就业机会。重点在于选择和自由,因此工作权不仅仅要求工作分配时要人人均有工作,还要以个人选择的方式谋生,这是人权的保障内容。 国家对工作权的义务,包括尊重、保障和履行以工作谋生的权利。其中尊重是国家的消极义务,而保障和履行则为国家的积极义务。国家的尊重义务意味着国家不能侵犯人们的谋生机会,国家的保护义务表示国家必须防止第三者侵犯谋生的机会,国家的履行义务是指国家需要提供给目前缺乏工作机会的人所应享有的工作机会。国家履行工作权所要负担的义务中,首先是提供技术和职业指导培训的方案,例如在欧洲社会宪章中的第一条第三项规定

5、“建立或维持为所有工人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是国家在工作权下的义务,宪章的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了工作者接受职业指导和训练的权利。其次,国家的义务是实现充分的就业。即使国家履行上述义务,仍然无法避免大规模失业情况的发生,这就要求国家尽可能迅速的采取行动,最大限度的利用现有资源。但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第 122 号就业政策公约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缔约国应保证对所有有能力工作的人提供工作机会。就是说充分就业不是强制国家要为每个人提供一份工作,但仍然应当尽全力协助就业市场提供更多的工作机会,保障的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分配给有能力有意愿能够胜任的人。 二、工作权的内容 (一)有尊严的工作条件的权利 国际劳工组织在

6、 1999 年第 87 届年会上提出了“体面工作” (Decent Work)的概念。按照国际劳动组织的解释, “国际劳工组织当今的首要目标是促进男女在自由、公正、安全和具备人格尊严的条件下,获得体面的、生产性的工作机会” 。这种工作尊重人的基本人权以及工人在工作安全和报酬条件方面的权利,还包括尊重工人在就业时的身体和心理健康,这与禁止奴隶、奴役和强迫劳动有密切关系。时至今日,许多国家已经认识到有尊严的工作的权利的重要性,许多国家法律禁止奴隶、卖淫等行为,但仍然存在很多与之相冲突的现象,其中妇女、儿童和残障人士的状况令人担忧。一些国家和地区依然存在奴隶和变相奴役,即雇主对雇工的工作乃至生活进行

7、全面的控制权。还有一些儿童被迫从事卖淫和色情行业的状况。另外还有禁止强迫劳动,即禁止以任何惩罚相威胁,强迫任何人从事的非本人自愿的一切劳动或服务。虽然多数国家宣称支持自由的工作,并签署批准相关国际文件,但强迫劳动仍然以不同形式出现,如已负债或可能负债的工人可能会被胁迫为某个雇主工作以偿还债务;企业所在国的国家权力机构出于发展目的而强迫人民参与建筑业、农业和其他公共行业的工作;剥削行为,如强迫超时工作或要求雇佣保证(以经济胁迫或扣押个人身份文件的形式)等。 (二)同工同酬的权利 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第 100 号同酬公约大幅度的推进反歧视原则,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的第一项第一款规定

8、“公平的工资和同值工作同酬而没有任何歧视” 。即使许多国家将同工同酬的制定成法律,但在现实生活中依然有歧视和不平等的现象存在,例如当雇主聘用员工时探寻应征者与工作毫无关系的政治、宗教或其他立场。这同时违反国际劳工组织第 111 号(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 (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第二条第一项都有相应的规定。反对歧视是对人权的基本原则“人人平等”的保护。(三)最低限度报酬的权利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所获得的报酬应当能够“保证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家庭得有符合本公约规定的过得去的生活” ,国际劳工组织第 26 号公约制订最低工资确定办

9、法公约以及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三条也都有类似的规定。最低工资的计算标准通常是由各国政府单方面做出决定。最低工资的计算要能够维持合理家庭生活水平,并且要及时依据物价水平调整最低工资。 (四)组织工会的权利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规定“有权组织工会”和“参加他所选择的工会” ,并且要求缔约国不得随意限制该项权利。国家劳工组织第 78 号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及第 98 号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均于确认和保障该项权利。工会自由体现了公民结社自由的权利,雇主和国家都应该尽量不干预工会,工会应当自主订立组织章程和工作计划,并且有权自由的加入国内性和国际性的工会联盟。三、特别人群的工作权

10、 (一)妇女与工作权利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三条规定缔约国承担“保证男子和妇女在本公约所载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有平等的权利” 。根据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一条的规定,女性的平等工作权包括平等工作的选择权利和对孕期女性获得特殊保护的权利。根据委员会的解释,缔约国需要建立一种全面的保护制度用以遏制性别歧视,并通过保证同工同酬来确保男女在工作方面的权利平等;另外,怀孕既不能成为就业的障碍也不能成为失业的理由。 (二)青年人与工作权利 获得人生第一个工作就有了经济自立的机会,它在许多情况下成为摆脱贫困的手段。目前,全世界正经历着一场空前的青年人就业危机,致使国际劳工局理

11、事会 2011 年 3 月开会时决定把这个议题纳入第 101 届国际劳工大会的议程,进行一次一般性讨论。在全球范围内受到金融危机严重影响的国家,青年失业问题已经发展到了令人惊愕的程度。每十个年轻人里有四个人失业是一场社会和经济灾难。在过去 20 年里,青年失业率平均等于成人失业率的三倍;在有些地区,青年失业率高达成人失业率的五倍。这种前景会造成社会和政治紧张局势,从而可能给整个社会结构和经济制度带来巨大的变化和冲击。特别是年轻妇女在最初就业时面临巨大的困难,国家应出台政策落实有关教育和职业培训方面的规定,尽可能的促进并支援年轻人的就业机会。目前青年就业危机的状况及动荡的社会情势,说明国内外各方

12、为避免全球危机进入更加危险的阶段所做的努力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各国要尽快将广泛共识和取得的经验转化为克服青年就业危机的大规模行动。 (三)童工与工作权利 儿童属于极易受到伤害和剥削且易被忽视权利的群体。年幼的劳动群体除了面对健康问题和其他危险外,许多童工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还有可能长期受到生理、心理和智能上的缺失,将来的发展受到严重而深远的影响。我们任何人都不想生活在这样以两亿多儿童牺牲他们和我们的前途为代价而工作的世界中。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第 14 号一般性意见强调了要保护儿童免于各种有可能妨碍其发育或身心健康的工作方式。并且为保护儿童免遭经济剥削,也要提供公约规定的技术和职业教育。其

13、后联合国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第三十二条规定缔约国确认儿童有权受到保护,以免受经济剥削和从事任何可能妨碍或影响儿童教育或有害儿童健康或身体、心理、精神、道德或社会发展的工作。2000 年,国际劳工组织关于消除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的第 182 号公约开始生效。六年以后,国际劳工组织制定了到 2016 年消除一切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的目标。由国际劳工局理事会于 2006 年 11 月批准的全球行动计划为实现这一雄心勃勃的目标提供了战略框架。 (四)残疾人与工作权利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统计数据,全球大约 6.5 亿人,或者说世界人口的 10%在肢体、感官、智力或心理方面存在各种各样的障碍,在这些人中有 2.7 亿人处于工作年龄段。即使许多残疾人拥有获得体面生活的能力,却因为没有获得平等的职业培训的机会,缺乏专门的职业培训机构。另外在许多国家残疾的工人常常无法获得职业康复和返回工作岗位计划的机会。如果残疾人在不符合标准的条件下的工作,人人有机会通过自由选择或接受工作谋生的权利就无法实现。在残疾人立法方面取得的一项重大进展是,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已于 2008 年生效,国际劳工组织在报告中特别提到在中国残疾人权益保护法修正案除了继续为残疾人提供优惠的工作和税收政策外,还增加了为残疾人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更好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条件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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