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7 ,大小:27KB ,
资源ID:1988873      下载积分:10 文钱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省得不是一点点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wenke99.com/d-1988873.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QQ登录   微博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试析准婚姻关系的法律保护问题.doc)为本站会员(99****p)主动上传,文客久久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文客久久(发送邮件至hr@wenke99.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试析准婚姻关系的法律保护问题.doc

1、试析准婚姻关系的法律保护问题论文摘要 众所周知,民法体系认为恋爱关系不是法律关系。而恋爱关系的范畴广泛,会牵涉到人身和财产问题。 “不婚同居”已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现象,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由于无相关法律规定而难以请求于公力救济。所以本文主要就准婚姻关系作相关探究,以期该问题得到重视。 论文关键词 准婚姻关系 婚前协议 共同财产 第三者之损害赔偿 一、准婚姻关系的概念 要定义准婚姻关系,首先必须明确婚姻的概念。通说认为,法律意义上的婚姻是婚姻主体以共同生活为目的所缔结的身份性契约。或者说,婚姻是为法律所承认的,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现代社会中,传统的婚姻关系受到了较为强烈的挑战。同

2、性婚姻的出现,使得婚姻不再局限于男女异性之间,且在国外已经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德国于 2001 年颁布的同性生活伴侣关系法 ,根据该法的规定,已登记的同性生活伴侣在民事身份、财产及继承等法律领域的行为具有相当于婚姻的效力。笔者认为,准婚姻关系实则也是对传统婚姻关系的挑战。 准婚姻关系是一种婚前关系,即结婚之前的关系状态,亦可称之为缔结婚姻契约之前的一个关系状态。笔者认为,从契约的角度来看,既然婚姻被视为缔结契约,那么婚前关系便可视为要约。 准婚姻关系也称为亚婚姻关系,是指未婚男女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的两性结合关系的事实状态,亦称为不婚同居或非法同居关系。埃塞俄比亚民法典就将其称之为非法同居。

3、豏这样的称谓很大程度上具有强烈的谴责性,而对于准婚姻关系来讲并不存在法律的谴责问题,它仅仅是现代社会生活中未婚男女所选择的一种新的婚姻关系形式,就其性质来讲是一种类似于婚姻的事实状态。 二、建议对准婚姻关系立法保护的理由 (一)必要性 未婚同居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得到了很大一部分人的默许甚至认可,这种现象是非常普遍的,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现实合理性。目前我国对准婚姻关系采取的态度是不予保护,并将它称为非法同居。 异性当事人同居生活,必然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产生如非婚生子女问题、财产问题、继承问题等问题,在我国的婚姻法和亲属法中并未得到体现。若发生民事纠纷,如果没有法律规定可依据致使法院未能妥

4、善解决纠纷,则会激化矛盾,甚至无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不能保护准婚姻关系中的弱者的权利,因而亟需对其予以立法。 (二)迫切性 近年来,因为解除未婚同居关系而走上法庭要求分割财产的人不在少数,并呈上升趋势, “不婚同居族”日益壮大。这种社会现象的产生,既说明了社会文明的进步,也对婚姻的形式提出了新的要求。法律应当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对此做出新的规定。 我国刑法中对重婚罪的认定标准,实质是按照民事关系中的非法同居认定的,在民事关系中的非法同居,在刑法中却按照重婚对待,因而存在着民事关系认定和刑事认定相矛盾的问题,亟需对准婚姻关系予以立法上的界定与保护。 三、准婚姻关系的界定 笔者认为,首先应

5、从民法基础上来界定准婚姻关系,即准婚姻关系应当具有一定的民法基础,最主要的便是自愿原则和尊重个体的原则。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权利,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法律就应当对准婚姻关系予以明确并加以保护。就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准婚姻关系的构成要件应当有以下三个方面: 1.准婚姻关系的主体应为符合法定婚龄的未婚异性。准婚姻关系主体的适格年龄必须符合法定婚龄,没有达到法定婚龄的,法律不应当承认其准婚姻关系的状态。准婚姻关系的主体应为异性而非同性,这点与我国的文化背景和传统道德观相关,而且我国法律尚未承认同性恋合法化,故而准婚姻关系不包括未婚同性恋。同时,准婚姻关系的主体应当是未婚,而不是

6、一方或双方均有配偶,否则便对抗了婚姻法 。 2.准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应具有明确的合意。这种合意不以是否具有建立婚姻关系的目的为基础,只要具有共同生活的合意即可,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并没有要求。同时,该合意可以仅通过自己的行为使外界知道,并不一定要公示。 3.准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应有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的客观事实。所谓共同生活,应当包括共同的性生活,共同的社会生活以及共同的经济生活等。四、准婚姻关系协议 准婚姻关系协议应当是婚前协议的一种。婚前协议,也称为婚前契约或婚前合同,是指由将要结婚的当事人对于婚姻关系开始之前或婚姻过程中及婚姻关系结束时的财产及其他事项的安排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婚前协议的一

7、个重要目的就是限制过错方违反协议,是自我保护的有效方式。相关的规定只是散见于一些法律文件中。 准婚姻关系协议,是指结婚目的不确定的双方当事人在准婚姻关系状态中就关于该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财产及其他事项等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对于准婚姻关系的婚前协议的签订、效力及法律适用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与一般婚前协议相同。我国现行法中还没有一般规定,所以应尽快从立法上予以保护。婚姻是一种包含了特定人身关系的特殊契约,互相忠实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当然的义务,对于准婚姻关系亦如此。婚前协议实质上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忠实义务而达成的一个协议,其性质即为合同。协议并未设定人身关系,不是身份协议。此外,准婚姻关系协议

8、应当经过公证才发生法律效力。五、准婚姻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笔者认为,准婚姻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从身份上来说,准婚姻关系当事人并不发生配偶的亲属身份,不享有配偶权,不论当事人是否有子女,均不构成配偶关系。准婚姻关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应当适用亲属法关于亲子关系的一切规定。笔者认为婚姻关系的姻亲关系也是适合准婚姻关系的,准婚姻关系当事人与对方近亲属之间具有姻亲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财产关系上来讲,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未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不具有约定财产的主体资格。笔者认为,准婚姻关系虽然类属于未依法缔结婚姻关系,但当事人对其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处理所订立

9、的协议,在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情况下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对该期间的财产应按共同共有由当事人协议处理。该协议并不是基于配偶身份,而是对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清算行为,其效力的确定应当依照一般民事行为的有效和生效条件,而不应受婚姻与否的影响。此外,笔者认为准婚姻关系财产协议应必须经过公证后具有法律效力,凡第三人事先知道该财产约定的,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六、准婚姻关系的损害赔偿 无救济即无权利。准婚姻关系中比较普遍的侵权主要有暴力和第三者等,这些问题与婚姻关系中的问题是一样的,只是当事人所处的关系状态不同,因而对其权益的保护也略有不同。笔者认为在暴力侵权方面,对准婚姻

10、关系当事人的救济应与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救济无异,在立法上均应制定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尤其对精神损害赔偿应有明确的认定;而在第三者之损害赔偿方面,因为准婚姻关系当事人并不具有配偶身份,其权益保护应不同于婚姻关系的保护。对于准婚姻关系的第三者损害之赔偿,应首先从立法上确认准婚姻关系当事人具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并适用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准婚姻关系的第三者损害之赔偿,可以适用民事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 七、准婚姻关系的解除 所谓准婚姻关系的解除,就是解除双方当事人的同居关系。其解决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准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准婚姻关系,解除准婚姻关系的效果为终止准婚姻关系。若

11、一方要求解除关系而另一方不同意而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裁断。 第二,准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的伦理义务。准婚姻关系终止后,当事人之间原则上互不负责任。但在其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对相互之间的生活扶持义务适用绝对排除,但基于准婚姻关系的性质也必须对此有所限制:在准婚姻关系存续满一定时间之后,一方对另一方就应当开始适当承担扶养义务。 第三,准婚姻关系的解除对人身关系的影响。当事人不能达成解除准婚姻关系的合意时,一般应当判决解除准婚姻关系,并警告无理纠缠一方其行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若是准婚姻关系持续时间较长,如超过五年,为了保护弱者一方的权利,可以酌情适用婚姻法关于离婚后扶养义

12、务的规定。笔者认为,准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可参照适用我国婚姻法关于法定婚姻形式中的财产关系的规定。只要准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对于财产关系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认可其法律效力,按照其约定处理相关纠纷。如果准婚姻关系破裂,则财产共有关系的基础即告消灭。 第四,准婚姻关系当事人和其非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既涉及到准婚姻关系中的伦理承担,也涉及到财产问题,应当适用亲属法关于亲子关系的全部规定。解除准婚姻关系时应当一并解决子女的抚养费问题,法院应当判定在双方的财产中为子女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 准婚姻关系不仅涉及到准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自身利益,而且涉及到他们的子女以及相关的一系列亲属法的问题,应当在法律上进行规范,承认其存在,规定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发生纠纷后的处置规则。只有这样,才能够因势利导,维护正常的婚姻秩序和生活秩序。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