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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工与合作:两宋乡役职责的演变.doc

1、分工与合作:两宋乡役职责的演变摘要:征税派役、治安管理等乡村社会秩序的维护,是两宋乡役的主要职责。不同职责,国家规定由不同色役分别掌管,但由于积贫积弱、内外交困等国势,在实行中却往往是混合执行。从唐、元前后两代的沿革来看,宋代乡役职责及其所反映出的社会发展过程,其特点更为明显。关键词:宋代,乡役职责,演变,分工,合作 Separateness and Cooperation: The Change of Local Labor in Song Dynasty Abstract: The characteristic of the duty of local labor in Song Dyna

2、sty was they had different duties on taxation and corvee, maintaining social order according to the rule of country, but in fact when putting into practice, they always cooperated with each other in finish their duties. Key Word: Song Dynasty; duty of local labor; change; separateness and cooperatio

3、n 唐宋元三朝是我国古代社会发展变化较为显著的时期,其中乡村管理体制的变化和沿革,颇能凸现基层社会演变的过程和社会变迁的趋势。对于乡村管理职能的探讨,似乎也可窥见中国古代社会发展演进的较长时段中,制度的沿革、反弹及其所反映出的社会演变脉络,凸显出一些普遍性的特点。我们谨以两宋时期乡役职责的探讨为主,结合学界有关唐、元两朝的相关研究,对上述问题试加研讨。这里,先采用历时性的方法,对宋代各色乡役的职责演变情况加以考察,再结合唐、元史事,稍做分析。 一 两宋期间,乡役制屡有变革,较为复杂,在历史的不同时间、空间,差异也较大。两宋社会发展演进过程中,伴随着乡役制的多次变化,乡役职责也随之变动。但是,从

4、帝制国家的制度设计来看,对于征收赋税和掌管乡村社会治安两个方面,政府有着较为明晰的分工。我们先看各色乡役的职责变动情况。 1.里正。宋初,沿用前代旧制,由里正、户长、乡书手一起负责“课督赋税” 1(卷 12职役一);5(P4295)。由此可知,里正在催征赋税过程中居于主要地位,户长和乡书手辅助里正工作。里正督租2(P.527)是其主要职责。在催税时,里正须亲自到乡村各家各户去催征,南宋时有“当时夏税不得免,到今里(保)正排门催”3(卷 25二月雪)的诗句;或说催税时“里正临门”2(P773),都是里正负责乡村赋税征收的具体描述。此外,里正还参与县司对民户徭役的差派。开宝、至和年间,有“诸乡置里

5、正,主赋役”4(职官 48 之 25),里正“主催税及预县中差役之事”2(P4330);25(韩魏公家传 ,P1799)等记载。另据宋刑统卷 12户婚律脱漏增减户口 ,卷 13户婚律课农桑 ,北宋初沿袭唐制,里正还负有案比户口,课农桑等职责。这种情况是否与史实相符,目前还找不到其他的佐证材料,但是,从唐末五代战乱对乡村社会秩序的破坏来看,宋初政府极有可能沿用前朝旧制,以控制乡村民众,重建乡村秩序。此外,里正还有与农师一起“周劝民分于旷土种莳”的职责,但不久即废1(卷 12)。里正由第一等民户充任,在督促民户赋役方面责任重大,地位较高,故一度“号为脂膏”2(P4330)。 开宝七年(974) ,

6、朝廷诏令:“废乡,分为管。置户长主纳赋”4(职官 48 之 25)由户长取代里正。天禧三年(1019)后,又有“诸州取年满里正为牙职,主掌官物”的情况,即民户被差为乡役里正,2 年期满,再充州役衙前,是为里正衙前。这是一件极苦的差役,承役民户“多致破荡家产”2(P.2141)。开宝七年后,里正之役依然存在,但“只是准备衙前,其秋夏两税并是户长催理” 。里正之役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由于里正衙前的负担太重,所以时人多有“州县生民之苦,无重于里正衙前”2(P4330);23(卷 6,P184)的议论,纷纷建议革除。于是,至和二年(1055)诏罢里正衙前,乡役里正也随之废止。此后,宋人文集和其他一些传

7、世文献中,仍大量出现里正之名,其实只是宋人俗称保正为里正,不可与宋初里正等同视之。 2.户长。宋初,乡役户长与里正、乡书手一起督催赋税。开宝七年后,户长取代里正,主催乡民赋税。然而,这一变革是否随后就在全国实行了呢?史载,皇祐中韩琦奏请:“里正主督租赋,以户长代之,二年一易。 ”朝廷准奏,并在京畿、河北、河东、陕西、京东西诸路推行1(卷12职役一)。从开宝废乡令和韩琦奏疏来看,在这段时期内,户长并未在全国范围内完全取代里正。史载:至道元年(995)六月,朝廷派人处理开封府诡名挟户之事时,强调不许将自家赋税混为逃移户名下, “并许本村耆保、亲邻、里正、户长、书手陈首,典押、令佐觉察”4(食货 6

8、9 之 37) ,由此可知,开宝废乡令后 20 多年,里正仍在乡村社会中由民户充差,辅助户长、乡书手催税。至和年间诏废里正衙前,里正也随而废除后,户长才完全取代里正,成为乡村中主催税赋的乡役人。 乡村赋税的征收,主要依据租税簿籍。史载:“州县赋之有籍,岁一置,谓之空行簿,以待岁中催科;闰年别置,谓之实行簿,以藏有司。 ”天圣年间,空行簿一度废止,景祐时又重新攒造, “诏再闰一造” ,至庆历年间,始恢复5(P4206)。催科所用簿籍和五等丁产簿,都须户长和耆长、乡书手一起参与攒造4(食货 65 之 14-15)。所以,户长的职责还包括催税的准备工作。 在熙宁役法改革中,乡役户长也一度不再差派,改

9、为募人充役。这一改革也并非尽善尽美,据熙宁七年(1074)沈括的奏疏,常州无锡县、苏州长洲县等由于“逃绝人户”和诡名挟佃过于泛滥,而“户长陪(赔)纳税有至二百馀缗”2(P60776078)者;吕惠卿、和卿兄弟则认为,五等簿的攒造“旧凭书手及耆、户长共通,隐漏不实,检用无据” ,是负责攒造的户长等不能尽知田野居民的“贫富之详”所致,建议推行手实法2(P6224,P6227)。此后,司农寺建议“废户长、坊正,其州县坊郭税赋、苗役钱”2(P6277)改由甲头催纳。即废户长,以甲头取代。 废除户长的新法虽已颁行,在诸路州县“有保长处已罢户长、壮丁,其并耆长罢之”2(P6436),但仍有部分州县并未实行

10、。如熙宁九年(1076)十一月侍御史周尹就曾奏请“令诸路州县依先降免役钱募耆长、户长”2(P6825)。随后,沈括又指出两浙路民户的重役“不过牙(衙)前、耆户长、散从官之类”2(P64366437),即可说明户长存而未废的史事。这表明,熙宁七年(1074)废户长代之甲头的诏令,并未得以全面推行,故沈括再次建请以甲头催税。 熙宁后至南宋,保甲法逐渐混同为乡役法,时而是大小保长催税,时而由户长或甲头催税,各地也颇有不同,但凡差派户长,其主要职责也是以催税为主,并兼及税务征收中攒造户等簿等相关事务。 3.耆长、保正副。耆长之名,源于五代,后周时以之主掌乡村事务。宋初的职役制度,在保障乡村社会安定方面

11、,亦以耆长率领壮丁, “逐捕盗贼”1(卷 12职役一)。在开宝七年(974)废乡令中,以耆长“主盗贼词讼”4(职官 48 之 25)。其他如防备烟火,修补桥道,以及与户长、乡书手一起攒造五等户簿等,也都属耆长分内职责。熙宁八年(1075)闰四月,朝旨罢耆壮之役,而代以都副保正和承帖人。元丰八年(1085),朝旨再次由耆长、壮丁取代都副保正、承帖人,主掌乡村治安诸事。随后又规定,允许原来充任保正、承帖人等役的民户,如自己情愿,可再充为耆壮。换言之,朝廷允许以保甲制下的保正等名目充任乡役耆长、壮丁等,这便成为后来乡役、保甲兼充制的源头。 历经元祐更化和绍圣之变后,上述这种以都副保正等兼充耆壮乡役的

12、制度,似更利于州县政府对乡民的治理,南宋时已在更多地区推行。而无论是只设耆长,不设保正,或只设保正,不设耆长,或是以保正兼充耆长,自北宋后期以至南宋,耆长和保正的职责都明显地日益具体化了,也出现了日渐增多的趋势。现存文献显示,下述诸事均须由“耆长主之”:乡村盗贼、斗殴、烟火、桥道公事6(卷 21论差役利害状);稽查户口,编造丁口文帐和五等户簿7(卷九);乡村的地理、村分四至,寺庙馆铺,客店酒坊,古迹河渡等具体事务的变更,查明后向县司申报;官员下乡的迎送和供应酒食,逆旅之客病宿的请医治疗或死后安葬,以及无主坟茔的管理8(卷 3处事)9(卷 2王客);协助督税乡役依限征催税赋,催纳坊场钱,将户绝者

13、的田产籍没入官 8(卷 8知县事榜);10(卷 20上王提刑书);承受县司各种文引、文帖、告示,然后遍告乡里,解送乡县之间的公事和罪犯8(卷 7榜耆壮)等等。对此,李元弼作邑自箴卷 7榜客店户和榜耆壮记载尤详。在保正兼充耆长时还有许多法外“职责” ,诸如到县司听候差使,或任由县司官吏私自借用承担一些工役,以及各种名目的钱物需索,等等4(刑法 2 之 121);6(卷 99约束不得搔扰保正等榜)。要言之,自北宋后期至南宋,耆长、保正的职责确实是更加具体化,也逐渐增多并延伸至催税职能了。 4.保长、甲头。王安石变法,保甲制的推行和此后保甲名目被应用于乡役制,对宋代职役制度产生了较多影响。保长、催税

14、甲头就是在这一时期出现,并成为此后乡役制的主体角色的。史载,熙宁初即已推行甲头之制,由乡村邻近的 30 户组成一甲,先由家产富足者充任甲头,负责一甲之内青苗钱物的散敛,一税一替11(卷 70神宗皇帝役法)。熙丰后,在各路州县或以甲头催税,或以户长、保长催税,但凡设置甲头,一概负责催理一甲 30 户(或稍少于 30 户)的税赋,直至南宋。保长之役,又分大小保长,即每五户为一小保,设小保长一名;每五小保为一大保,设大保长一名,有时大保长可以兼充户长之役。总之,甲头和保长都是负责催税的乡役。然而,南宋役制有所混乱,甲头、保长等乡役增有“法外”职责,如被县司勒令掌管本属于其他职役的任务,甚而被勒索钱财

15、或应用于一些无偿的奔走驱使等劳役12。二征收赋税、治安管理,宋初以来,国家制度对于各色乡役的分工较为明确。但是,实行中却往往将上述两种不同职责混在一起,即某一乡役既征收赋税,又负责治安管理,甚至还将其他职责混在一起,以合作的方式,共同完成。对此,我们分别加以阐述。首先,在督税方面,改多种乡役为一种或两种乡役(兼充)督征课赋。唐前期的里正有案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等多项职责。中唐前后,又有书手等参与其事。五代时,三大户(耆长)的职责也有催征。降及宋初,催税者则由里正、乡书手、户长共同承担,将中唐以前由里正一役承担的催驱赋役,改由三种乡役共同承担。开宝七年(974),朝廷诏令以户长主

16、督税课,而里正、乡书手仍辅助户长催征。至和二年(1055)诏废里正后,督税还是由户长、乡书手共同承担。熙丰之后,各地乡村中负责催税的乡役,或以户长、保长,或代以甲头,或由大保长兼户长之役,或户长、甲头并设,在役制上也大致呈现出乡役职掌渐趋合作的趋向。而保甲制、乡役制参互使用的过程中,督税乡役的职责也呈现出合作的趋向。这一趋向还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得到印证:一、以督税而言,南宋中期后,在一些路分出现了以都副保正掌管的现象。都副保正本职为负责乡村中的治安词讼、烟火盗贼。由保正副催税的同时,充役的民户还照样承担原来的乡役职责,即一种乡役负有多种职责。二、熙丰时期主要由甲头督税,散敛青苗等。乡村每 30

17、户以内,设一甲头催税。就两宋而言,其催征范围有越来越小的趋向:唐朝督促赋税是以 100 户为一个单元,由里正负责。宋初“循旧制” ,史料中虽然无明确记载,但是,这一时期催税的最小单元,也大概在 100 户左右13。进而言之,熙宁初保甲制以 500 户为一都保,不久就改以 250 户为一都保,以每 5、25、250 户分设大小保长和都副保正。这时的乡役数量较之唐代和熙宁以前都增加很多,其中最基本的以五户为一小保征税的制度,较之设甲头,催税范围更加缩小。都副保正等也几乎都身负催税的责任。小保长、大保长、保正副、县司可谓环环相扣,层层征收。这既说明催征工作的困难,也充分表明乡役职责的合作化趋向,进而

18、体现出政府加大赋税催征和乡村治理的力度,以及国家权力向基层社会渗透的趋向14。我们认为,到王安石变法时期,尤其是保甲法的推行,这一渗透有所深化。而且,如此一来,在沟通国家和乡村社会的中间层乡役人数增多的情况下,国家为了节省治理乡村的成本,役钱逐渐转化为新的赋税名目,北宋晚期直至整个南宋时期,役制中明显出现了由差募并用到名募实差的变化。其次,在乡村社会治安方面,宋初设耆长、壮丁掌其事。熙宁年间创行保甲制,作为民兵性质的保甲正长对于乡村社会治安起到了很大作用。随着保甲制被应用于乡役制,保正承担或兼充了耆长的职责,承帖人取代了壮丁。此后,保正或取代耆长,或耆长、保正并设而以保正兼代耆长,保正的职责渐

19、渐包括了更多的内容:逐捕盗贼,主掌词讼、斗殴、桥道、烟火,掌控私贩禁物、驱催税租,以及在县听候差使,等等。乡村社会中的诸多乡役职责渐渐地由保正(耆长) 、户长(或保长、催税甲头)共同承担了。前揭宋会要辑稿食货 65 之 80、刑法 2 之121, 朱文公文集卷 99约束不得搔扰保正等榜等史料,均可为之佐证。乡役合作的趋势更趋明朗。下面,我们从较长时段的观察,结合唐、元两朝史事对此再作探讨,则乡役职能沿革和反弹的轨迹更为明显。隋初,曾沿用北魏以来的三长制,不久即改行乡里二级制,唐朝沿用隋制,在乡村中以 100 户为一里,5 里为一乡,各设乡佐(乡正)和里正掌管乡村事务。不久,废除了乡正掌管乡村词

20、讼职责,而里正的主要职责是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15(卷 3乡党)。中唐以降,史籍中几乎不见乡佐(乡正)活跃于乡间的记载,所有乡村事务大都均由里正承担。随着均田制和租庸调制的破坏,募兵制取代了府兵制,尤其是两税法的肇兴,赋税征收不再依据丁口的多少,而主要依据民户家产的数量,如此一来,乡间事务陡增。这时乡村管理者的人数有所增加,出现了书手等名目24(P.598606)(书手可见元稹元氏长庆集卷 38同州奏均田 ,甲头则可见晚唐临安人程仁绍的请蠲免夫役状 ,载全唐文卷 898;日本僧人圆仁入唐求法巡礼行记中还多有当村押官、村老、邵村勾当等乡村头目的记载) 。这样不但要增加人手以完成

21、州县政府所交给的任务,而且,里正本身职责增加不少,也发生了许多变化。与此同时,里正也由过去的乡官逐渐沦为乡役。再看元朝的情况。有元一代政府向民户征收科差、税粮(以人丁为本) ,北方税粮分为丁税、地税,因户而异;南方则是夏秋二税,秋税按亩征粮,夏税征粮或其他实物,各地不一。而所有这些乡村税务征收工作,大都是由里正、主首为主。元代乡役更多的是沿自于金朝:乡设里正,按比户口,催督赋役,劝课农桑。村设主首,帮助里正禁察非法之事。元代乡村一般有乡、都二级,乡设里正,都设主首“使佐里正催督差税,禁止违法”17(卷 16, 田令理民),主要负责催办差税和地方治安。各乡都头目设置人数多少不一,一般每乡设里正一

22、人,主首则依都内户数而定。这和宋代有着很大的不同。而在有些地方, “里正催办钱粮,主首供应杂事”17(卷 2地理乡都P19)。他们都是轮流差派的。至元六年(1269) ,元朝在北方农村初设社长,以 50 户为一社,意在劝农,并有监视民户的制度理念。后来又增加了诸如统计户口、征调赋役、维持治安、处理诉讼等职能。元世祖以后,社制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社长常常被官府另行差遣,用于搜刮钱财等17(卷 16田令理民 ;18卷53刑部十五诉讼词讼不许里正备申 ,卷 57刑部十九诸禁祈赛神社)。统而观之,有元时期的乡役职责也存在由分工到合作的趋势。为了更清晰地展现出唐宋元时期乡役职责演变的特点,请看表一:表一:唐宋元乡役职能变化情况表职 责案比户口课植农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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