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19 年北京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发2018 61 号)和关于印发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粮食2019 247 号)要求, 为做好 2019 年全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以下简称“大清查” )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查清全市政策性粮食库存实底,坚决堵塞漏洞,强化依法治理和责任落实,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守住管好“天下粮仓
2、” ,确保把中国人的 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二)主要目标。通过组织开展全市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务必查清查实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底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以问题整改促进管理水平提升,坚决堵塞粮食库存管理漏洞,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健全保障各级粮食储备安全的有效机制,为完善粮食调控、确保粮食安全奠定坚实可靠的2基础。(三)清查原则。市、区大清查协调机制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极端负责的态度,在大清查中严格贯彻以下原则。问题导向,底线思维。聚焦政策性粮食库存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切实守住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运作合规的底线。全面清查,突出重点。按照在地检查要求,对纳入清查范围的粮
3、食企业实际储存库点,坚持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全程留痕;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政策性粮食的数量和质量,加大清查力度和重大问题线索核查力度。依规清查,创新方法。严格依照实施方案的规定和大清查检查方法,从严从实组织好清查工作。运用先进信息技术进行库存检查,提高效率、保证质量。完善机制,压实责任。把建立完善长效机制贯穿大清查全过程,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清查、谁负责,落实逐级分工负责制,对检查结果实行责任追究制;坚持边查边改、即查即改、销号整改、移交处理,认真落实承储企业的主体责任、区人民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二、清查时点、范围和内容(一)清查时点。
4、以 2019 年 3 月 31 日 24 时统计结报时3点为大清查检查时点,不得提前和延后。(二)清查范围。大清查范围包括本市各类企业存储的政策性粮食,以及存储政策性粮食企业的商品粮。政策性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地方储备粮。(三)清查内容库存粮食数量。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库存实物数量、品种和粮权归属情况,以及不同年份、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粮食分仓(货位)储存管理情况。承储企业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台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库存粮食质量。政策性粮食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纳入本市清查范围的商品粮和地方储备成品
5、粮原则上不进行质量清查。对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储备粮轮换管理、政策性粮食库贷挂钩、财政补贴拨付等情况进行同步检查,验证库存粮食的真实可靠性。三、实施步骤2019 年大清查分为准备、自查、普查、抽查及汇总整改五个阶段,压茬推进。(一)准备阶段(4 月 10 日前)1.明确职责任务分工。有大清查任务的区要成立由主管4副区长牵头,区商务委(粮食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农委、区调查队(统计局)、市农发行各支行(营业部)等有关单位组成的区大清查协调机制及其办公室,明确职责任务分工,加强对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区大清查实施方案,对各阶段清查任务、责任划分、清查人员培训调配
6、、督导检查、案件核查、经费使用、宣传报道、清查纪律等作出具体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市粮食和储备局组织对各阶段检查人员进行全面培训,使检查人员准确掌握大清查的任务要求、各环节检查方法和大清查软件操作使用方法。对于本市异地储存粮食,市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应于 4 月 4 日前向受托方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办理委托清查手续。2.准备相关资料。市、区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要做好大清查涉及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度标准等资料整理工作。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 储 粮北京分公司” )负责向市大清查协调 机制办公室提供本市范围内中央事权政策性粮食管理的主要文件,以及中央储备粮轮换
7、计划等资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市 农发行” )向市大清 查协调机制 办公室提供 2019年 3 月 31 日政策性粮食贷款明细和台账等资料(分企业、品种、性质)。3.企业准备工作。承储企业要实事求是地反映粮食库存5的真实情况,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对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核减当月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增库存,严禁以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要认真做好分解登统工作。要全面准确做好仓房(货位)登记、清查器具和扦样设备配备、业务资料整理、粮堆形态整理、自查人员落实、配合质量扦样等准备工作。(二)自查阶段(4 月底前)1.企业自查。企业自查是落实大清查主体
8、责任的关键环节。纳入大清查范围的所有承储企业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大清查的各项要求开展自查。中储粮北京分公司直属企业对其管理的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的自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中储粮北京分公司备案;其他中央企业和地方粮食企业对本企业及其租赁库点自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委托企业与代储企业要对实际储存库点粮食自查结果认真核对。各类承储企业自查结果审核确认后,书面报送至实际储存库点所在区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备查。对自查发现的各类问题,由承储企业建立整改台账,承储企业的上一级主管单位督促整改。企业自查发现问题,普查前整改处理到位、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不予追究相关责任。2.政府督导。
9、市大清查协调机制组织区大清查协调机制按照在地原则和全覆盖要求,督导本区所有承储企业扎实开6展自查。区大清查协调机制要制定督导工作方案,明确督导内容和任务,统筹督导检查力量。自查督导要及时纠正企业不按要求进行自查等行为;着重发现粮食库存管理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为普查阶段突出重点打好基础;同时,对企业自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3.结果报送。自查结束后,区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要负责自查数据分析、汇总和录入,自查汇总结果和工作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经区大清查协调机制牵头人签字后,于2019 年 5 月 10 日之前向市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提交。(三)普查阶段(5 月底前)1.普查组织。由市大清查协调机
10、制统一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清查范围的承储企业库存粮食逐货位进行检查。市大清查协调机制按照“统一抽 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方式,择优 安排检查人员。检查人员不得参加对本区的检查工作。2.普查方式。中储粮北京分公司直属库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由中储粮北京分公司牵头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负责,市大清查协调机制参与配合;对地方粮食企业和除中储粮以外的其他中央企业管理的承储企业及其租赁库点,由市大清查协调机制牵头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负责,中储粮北京分公司参与配合。普查组应将普查结果进行汇总,于 2019年 6 月 10 日前向市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提交普查结果和7工作报告。普
11、查要突出对被查区域内重点粮食品种、问题多发企业、最低收购价和国家临储粮委托或租仓储粮企业,以及重大问题线索的检查。(四)抽查阶段(6 月 20 日前)国家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抽查组,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选取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自查和普查情况进行抽查,市、区两级大清查协调机制要做好抽查迎检工作。(五)汇总整改阶段(6 月至 12 月)1.审核汇总。7 月底前,市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应认真审核汇总全市粮食库存大清查普查结果(包括委托外省清查的异地储存粮食),向市人民政府提交粮食库存大清查结果和工作报告。市人民政府向全国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提交粮食库存大清查结果和工作报告。2.问题整改。市
12、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梳理汇总普查发现的各类问题,形成问题清单,同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组织落实整改措施,强化整改问责力度,督促承储企业限期整改。12 月底前,市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中储粮北京分公司负责将问题清单所列问题整改落实到位、案件核查处理到位,并向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报告整改处理情况。承储企业拒不执行整改要求或整改工作不认真、不到位的,要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8大清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超标粮食,属于中央储备粮的,由中储粮集团公司负责处置;属于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划转市人民政府处置;属于地方事权粮食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四、数量清查(一)分解登统。市大清
13、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好分解登统工作。中储粮北京分公司通过大清查应用软件负责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和中储粮系统企业的商品粮统计库存,进行分解登统,将分解登统数据报送至市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地方储备粮(含异地储存粮食)和承储政策性粮食的地方企业商品粮统计库存,由市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分解登统。市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通过大清查应用软件对上述分解登统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全市政策性粮食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分解登统表的库存数据要与统计报表核对,重点核对库点名称、粮食性质等关键信息,杜绝遗漏、重复等问题。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整合形成的政策性粮食实际储存库点粮食
14、库存合并登统表作为清查依据,不得再修改。在使用大清查应用软件进行分解登统和汇总审核的同时,要手工填写相关表格备份。(二)实物检查。要从严掌握检查标准,准确如实填写实9物检查工作底稿。形状规则的散装粮堆,账实差率在2以内的;露天囤、包围散储、非定量包装粮食及其他不规则散装粮堆,账实差率在3以内的,判定为账实相符。严格粮食实物检查密度校正修正系数取值。原则上,稻谷密度测量使用 0.5m、大豆使用 1m的木质特制大容器,以减少实物测量的误差。对于不同储存年限的粮食,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保管自然损耗定额。对空仓、正在出入库作业的仓房(货位),要实地查看,核查有关原始记录后确认。严格熏蒸作业库存粮食检
15、查。普查期间,承储企业原则上不得实施熏蒸作业。确需熏蒸作业的,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熏蒸报备手续。对于已实施熏蒸的粮食货位,要首先查阅熏蒸报备手续是否齐全、熏蒸记录、粮情检查记录、储粮化学药剂购买使用记录等原始资料是否真实,必要时通过检测磷化氢气体浓度、佩戴空气呼吸器入仓查看等方式予以查验;经核查确属正在熏蒸的,不再进行实物检查,相关情况在检查底稿上备注说明;待熏蒸散气结束后,再进行更加严格的检查。对以熏蒸为名规避检查的,一经发现,严肃追责处理。(三)账务检查。要通过对承储企业粮食库存统计账、会计账、保管账、银行资金台账及相关原始凭证、票据资料的查阅,并与粮食实物检查结果对比,核实粮食库存账实相
16、符、账账相符情况,认定清查时点承储企业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实10际库存数量和相关粮食购销业务的真实性,准确如实填写账务检查工作底稿。对虚报库存、短库、虚假购销(轮换)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要认真彻查,严肃追责。(四)结果报送。承储企业自查结果经审核后录入大清查应用软件,同时手工填写备查;通过大清查应用软件汇总的,本市所有政策性粮食须在中储粮北京分公司涉密内网上进行。市、区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要对清查结果逐级严格把关;对数据汇总中发现的错统、漏统、重复统计等问题,要及时纠正;检查认定的账实差数及原因,要作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并附相关证据材料。五、质量清查(一)组织实施。为提高质量清查结果的公信力,借鉴试点经验,按照从严清查的要求,本市质量清查工作采取自查和普查阶段融合扦样检验的方式进行。市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制定质量清查实施方案,统筹安排全市扦样检验具体方式和任务;安排扦样检验时间,做好质量清查扦样人员选调培训编组、制度标准相关资料收集编印报备等准备工作。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承担检验任务和质量清查技术支持工作。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项目包括重金属和真菌毒素。要在兼顾不同粮食品种、性质、生产年限(或入库时间)基础上,按照样品总份数 10%比例,由市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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