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吉林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目 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二 章 定义与解释第 三 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和收回第 四 章 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第 五 章 燃气设施建设、维护和更新第 六 章 燃气设施的权属与处置第 七 章 股东及股权变化的处置第 八 章 供气安全第 九 章 供气质量和服务标准第 十 章 价格与收费第十一章 权利和义务第十二章 临时管理第十三章 违 约第十四章 不可抗力第十五章 争议解决第十六章 附 则第十七章 适用法律及标准语言第十八章 其 他第十九章 附 件3第一章 总 则1.1 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公司法、 合同法、建 设部市
2、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由协议双方签署本协议。1.2 协议双方为: (1)甲方(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2)乙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燃气经营企业):注册地点: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1.3 特许经营项目本特许经营项目名称为 。1.4 特许经营原则甲乙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4(1)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3)符合城市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4)使用户获得优质服务、公平和价格合理的燃气供应;(5)有利于保障管道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
3、;(6)有利于高效利用清洁能源,促进燃气事业的持续发展。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本章定义的意义或解释。2.1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2.2 燃气:是指供给民用生活、商业经营和工业生产等用户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2.3 管道燃气:以管道输送方式向用户提供燃气。2.4 管道燃气业务:提供管道燃气及相关服务的经营业务。2.5 燃气设施:是指本协议规定的地域范围内的燃气生产、贮存、输配、 销售的各种设施及附属设备,包括气源厂、门站、气化站(含瓶组站)、混气站(箱)、储配站、调压站
4、、计量站、供应站、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2.6 燃气管网设施:指在本协议规定的地域范围和业务范围内,用于输送燃气的干线、支线、庭院等管道及管道连接的调压站(箱)和为其配套的设备、设施。2.7 燃气紧急事件:涉及管道燃气需要紧急采取非正常措施的5事件,包括燃气爆炸、着火和泄漏等。2.8 特许经营权:是指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限和特许经营地域范围内独家建设、运营管道燃气设施、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燃气,并且提供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及收取费用的权利。2.9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克服和避免的事件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2)流
5、行病、瘟疫;(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5)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燃气质量恶化或供应不足。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和收回3.1 授予乙方必须依法取得管道燃气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及其颁发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证,并与甲方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向社会公布。3.2 履约担保签订协议后 日内,乙方 应向甲方提供双方能接受的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6履约保函金额_。 (履约保函金可根据特许经营范围内用户数、用气量和用气性质等当地具体情况由协议双方商定。 )乙方投资、建 设达到特许经
6、营项目估算投资的 %并供气后,可撤消该履约保函。3.3 特许经营权期限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_年,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3.4 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行使地域范围为 现行行政管辖区域内,东起_西至_止;北起_南至_止。乙方不得擅自扩展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3.5 特许经营业务范围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的业务范围: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 (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并提供相关的管道维修、维护抢修抢险业务);3.6 特许经营权转让、出租、质押和担保在特许经营期间,乙方不得将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出租和质押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擅自将燃气设施作为资
7、产抵押向第三方承担担保责任。但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3.7 特许经营权的收回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实施临时管理:7(1)无法满足本协议5.1要求或气源无法保障的;(2)转让、出租、质押特许经营权的;(3)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擅自处置或者抵押保障供气设施、设备的;(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5)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6)擅自停业、歇业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实施临时管理期间,乙方应当接受临时管理,保障正常供气。第四章 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4.1 期限届满终止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特许经营协议自然终止。4.2 提前
8、终止(1( 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认为有必要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并 签订提前终止协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协议;(2( 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第3.7条约定,甲方终止本协议;(3( 因特许经营权被终止,双方终止执行本协议。4.3 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日(1)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日;(2)提前终止协议生效日。4.4 终止协议的补偿8特许经营权终止前,乙方应负责清偿其在特许经营期内形成的所有债务。特许经营权终止后,乙方经营的全部燃气管网及设施应移交给甲方,甲方对乙方移交设施给予补偿。(1)自然终止、协商终止的补偿按照甲乙双方共同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乙方移交设施的评估值,给
9、予补偿。(2)特许经营权被提前终止的补偿因乙方违约,甲方提前终止本协议,甲方委托中介机构对乙方投资建设和更新的管道燃气设施资产进行评估,扣除乙方违约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的款项后给予补偿。4.5 燃气设施及资产移交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或者特许经营权被终止后,乙方应当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将维持燃气正常供应所必需的设施、资产及档案,在正常运行情况下移交甲方指定的单位。乙方须向甲方移交的燃气管网及设施资产包括:(1)特许经营范围内的全部燃气设施、设备;(2)相关的运营手册、运营记录、燃气工程档案资料和其他保障正常供气的文件资料。4.6 人员处置协议终止前后,甲乙双方应按照约定及有关规定处置职工,保障企业
10、正常生产及人员稳定。第五章 燃气设施的建设 、维护和更新95.1 燃气设施建设乙方在本协议签订 日内,依据燃气 专业规划和特许经营权投标时的承诺,制定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的具体项目实施计划,报甲方备案。 该实施计划应包括管道燃气工程的投资计划、建设进度计划、供气时间、管道燃气气化率指标、建设资金筹措方案等。 乙方承诺:在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按照实施计划投资建设管道燃气工程。本协议生效后 年内,达到 投资规模,自 年 月 日开始供气。5.2 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及其配套生产服务设施所占用的土地为公用事业用地,乙方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交
11、纳有关税费。未经审批,乙方不得变更该土地用途性质,也不得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5.3 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负责燃气设施运行、养护、维修及更新。5.4 燃气设施征用及补偿甲方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用燃气设施,乙方应予配合,甲方应给予乙方合理补偿。补偿包括:(1)乙方为保持或恢复供气能力所需要的投资;(2)乙方由此而需支付给燃气用户的合理补偿或赔偿。第六章 燃气设施的权属与处置106.1 资产权属(1)谁投资谁所有;(2)乙方负责对其经营区域范围内的燃气设施进行建设、维护、维修和更新,保证设施的良好运转。6.2 处置权限(1)资产处置
12、以甲乙双方认定的中介机构对乙方资产评估的结果为依据;(2)乙方不再拥有特许经营权时,其资产必须进行移交,并按评估结果获得合理补偿;(3)乙方不得转让或擅自抵押保障供气的燃气设施。第七章 股东及股权变化的处置7.1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的投资主体应保持稳定,其承担的有关责任和义务不得受股东及股权结构变化的影响。7.2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如改变股东及股权结构,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乙方控股股东擅自转让控股权的,甲方有权作出是否终止特许经营权的决定。7.3 乙方的股东进行股权转让时,不得将所获得的特许经营权及其所衍生的权益作价转让,仅对其投入所形成的资产评估后转让,转让过程发生溢价部分不作为燃气销售价格调整的依据。第八章 供气安全8.1 燃气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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