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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与防护.ppt

1、辐射安全与防护 法律法规,放射卫生防护法律法规概述,与工业探伤行业密切相关的辐射安全与防护法律法规体系主要由一部国家法律、两个国务院行政法规和一项监管部门规章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8修订),关于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放射卫生防护法律法规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放污法)是一部国家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具有高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效力。放污法的实施,为进一步强化我国的辐射安全监管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放

2、射卫生防护法律法规概述,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下简称防护条例)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运输条例)是国务院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国家法律制定并公布的。其中,运输条例于2009年9月7日通过,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运输条例的出台进一步加强了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对运输包装容器、运输安全标准、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方案、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做出了详细规定。,放射卫生防护法律法规概述,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即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的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1号令,以下简称许可管理办法)是一项监管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有

3、关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并发布的,即是由环保部门为配合防护条例规定的辐射安全许可制度而制定发布的。此外,针对工业射线探伤行业,环保总局于2007年发布了关于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通知,通知中就三大类(放射源生产单位、探伤装置生产单位、探伤装置使用单位)三十一小项的内容做出明确规定。,Chapter,1,1.1 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应重新申请许可证:A、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范围。B、新建或者改建、扩建设施场所的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

4、申请。,辐射安全管理制度,辐射安全许可制度,条件和程序见课本178页许可证内容包括:A、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B、所从事活动的种类和范围;C、有效期限;D、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Chapter,1,申领许可证的条件、程序和主要内容,辐射安全管理制度,Chapter,2,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让管理制度,防护条例和许可管理办法中规定 “申请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转出、转入单位持有与所从事活动相符的许可证;(2)转入单位具有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3)转让双方已经签订书面转让协议。” 防护条例 第十九条,辐射安全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出、转入单位应当在

5、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防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持有放射源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的,应当在该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Chapter,3,辐射安全备案制度,辐射安全管理制度,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规定,“生产、进口放射源的单位在销售类、类、类放射源时,应当与使用放射源的单位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合同。使用类、类、类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合同规定,在放射源闲置或者废弃后3个月

6、内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确实无法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在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者送交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其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Chapter,1,辐射安全和防护责任制度,结合实际工作,阐释法律法规,1、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与考核 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2、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督,Chapter,2,放射工作人员安全和防护制度,辐射安全和防

7、护制度,1、放射工作场所警示与安全措施2、放射诊疗管理3、反射工作场所和装置使用退役管理,Chapter,3,放射工作场所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1、放射性标识制度2、放射性物质储存保管制度3、放射性产品防护标准制度4、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Chapter,4,放射性物品管理制度,Chapter,1,辐射事故的概念和分级,辐射事故的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防护条例 第四十条,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

8、意外的异常照射。,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制度,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类、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重大辐射事故,是指类、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较大辐射事故,是指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Chapter,辐射事故的分级与类型,1,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一般辐射事故,是指类、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

9、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Chapter,辐射事故的分级与类型,1,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四章“辐射事故应急处理”专门就该问题作出了详细阐述。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中也对事故的应急处理做出相关规定。,Chapter,2,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应急机构和职责分工;(二)应急人员的组织、培训以及应急和救助的装备、资金、物资准备;(三)辐射事故分级与应急响应措施;(四)辐射事故调查、报

10、告和处理程序。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的风险,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 防护条例第四十一条,Chapter,2,辐射事故应急处理,事故的分级报告 所有事故都应报告到事故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抄告国家环保总局;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事故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分别在4小时内各自上报到国务院; 有严重社会影响的辐射事故,例如大量放射性物质被盗、丢失或失控,并可能危及几十人以上的生命安全,和很大范围(如10平方公里以上)放射性物质严重污染(例如水源污染到不能直接饮用)的辐射事故,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直接向国务院报告。 对辐射事故的报告与处理应持严肃态度,凡有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的应负法律责任。,Chapter,2,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防护条例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八条中,对违反法律的各种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阐述。执法手段包括: 警告, 限期整改, 停工整改, 吊销许可证, 承担刑事责任, 罚款等。,法律责任,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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