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田林县审计局权力运行流程一、对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审计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2 基本编码3 实施编码主项名称 对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审计监 督检查行为的处罚4 事项名称子项名称5 实施主体 田林县审计局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7 承办机构 田林县审计局相关业务股室咨询电话 0776-72122708 咨询及监督电话监督电话 0776-72137089 设定依据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 年主席令第 32 号公布,2006 年主席令第 48 号修订)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 定,拒 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 资料不真实、不完整
2、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 63 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 18 号修订)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3.【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 年国务院令第 231 号公布,2010 年国务院令第 571 号修 订)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 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
3、被审计单位可以 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 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审计机关 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27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588 号修订)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 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 处罚 决定。第二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 应当在 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 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
4、为作出处理、 处罚决定。10 实施对象1.田林县范围内被审计单位;2.田林县范围内被审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田林县范围内有关当事人。11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国家、自治区、市、县四级分级管理。12 权限划分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 年 11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27 号公布,2011 年 1 月 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 588 号修订,自 2011 年 1 月 8 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 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 处罚 决定。第二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
5、, 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 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 为作出处理、 处罚决定。13 行使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 年 2 月 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71 号公布,自 201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 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 、阻碍检查的,由 审计机关责 令改正,可以通 报批评,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 处
6、2 万元以下的 罚款, 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4 法定办结 时限 22 个工作日15 处罚流程 详见附件。16 结果名称 审计处罚决定书17 运行系统 无18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存在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 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拖延、拒绝、阻碍检查,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 机关并责令改正。 对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审计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 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 员出示证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 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被审计单位
7、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审计组 以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 审计单位意见。 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 审计 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幅度以及被 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 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依法给予 审计处罚的, 应制作审计决定 书并告知提请政府裁决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8、6.送达及执行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 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 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的情况。 7.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处罚而不予处罚,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审计处罚程序;3.擅自改变审计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34.没有审计处罚法律依据实施处罚,给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5.应当告知听证没有告知,并造成 严重影响的;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9、玩忽职守的;7.在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20 备注廉政风险点风险点数量 表现形式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1.发现和受理环节。审计组对 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未及时予以责令改正,或者未向审计机关报告;审计机关对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审查并采取相应措施。中负有直接责任审计人员、审计组长、审计机关负责人2.调查环节。审计人员应当回避的未执行回避制度规定,未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取得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明材料,未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的申辨和陈述,或者未保守应当保守的有关秘密。高负有直接责任审计人员、审计组长3.审查环节。审计组
10、、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审核、复核、审理职责。 中审计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理机构负责人及审理人员44.决定环节。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等对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可能导 致审计处罚决定被行政复议撤销或变更、行政诉讼败诉或者被政府裁决无效。中(1)加强思想政治、党纪政纪、政策法规、审计业务知识学习。(2)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 识,提高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3)健全审计计划、实施、审理、整改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制约的科学审计业务管理体系。(4)完善全过程分级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审计质量监督,严格审计质量事故
11、责任追究。(5)完善审计业务会议的集体研究制度。(6)严格执行审计回避制度、 “八不准”工作纪律等,确保审计独立性。(7)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机制,督促落实审计整改。 审计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理机构负责人附件:对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 审计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流程 图对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审计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流程图5二、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财政收支行为的处罚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在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审计组应
12、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审核审计证据、审计记录,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审计组代拟审计处罚决定书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审理田林县审计局告知被审计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被审计单位要求听证的,举行听证会被审计单位不要求听证提交田林县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制作听证报告书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送达审计处罚决定书按照审计机关审批流程报请局长签发按照规定跟踪检查处罚决定书执行情况2 基本编码3 实施编码主项名称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 财政收支行为的 处罚4 事项
13、名称子项名称5 实施主体 田林县审计局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7 承办机构 田林县审计局相关业务股室咨询电话 0776-72122708 咨询及监督电话监督电话 0776-72137089 设定依据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 年主席令第 32 号公布,2006 年主席令第 48 号修订)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 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
14、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 给予处罚。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 63 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 18 号修订)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3.【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 年国务院令第 231 号公布,2010 年国务院令第 571 号公布)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 位
15、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 职权范围内,区 别情况采取 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 批评,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 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法律、行政法 规对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 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4.【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27 号公布,2011
16、年国务院令第 588 号修订)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 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 理、 处罚决定。第二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 应当在规 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 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 为作出处理、 处罚决定。10 实施对象1.田林县范围内被审计单位;2.田林县范围内被审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田林县范围内有关当事人。711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国家、自治区、市、县四级分级管理。12 权限划分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 年 11 月
17、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27 号公布,2011 年 1 月 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 588 号修订,自 2011 年 1 月 8 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 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 处罚 决定。第二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 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 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 为作出处理、 处罚决定。13 行使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 年国务院令第 231 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第 571 号公布)第四十九条:
18、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 范围内,区 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 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 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 处 2 万元以下的 罚款, 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 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4 法定办结 时限 22 个工作日15 处罚流程 详见附件。16 结果名称 审计
19、处罚决定书17 运行系统 无18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审计或审计调查时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 机关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2.调查责任:审计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 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 员出示证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 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审计组 以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 审计单位意见。 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 审计 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幅度以及被 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
20、计单位反 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力。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依法给予 审计处罚的, 应制作审计决定 书并告知提请政府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送达及执行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 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 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的情况。7.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9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21、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处罚而不予处罚,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审计处罚程序;3.擅自改变审计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4.没有审计处罚法律依据实施处罚,给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5.应当告知听证没有告知,并造成 严重影响的;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7.在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20 备注9廉政风险点风险点数量 表现形式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1.发现和受理环节。审计组对 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未及时予以责令改正,或者未向审计机关报告;审计机关
22、对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审查并采取相应措施。中负有直接责任审计人员、审计组长、审计机关负责人2.调查环节。审计人员应当回避的未执行回避制度规定,未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取得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明材料,未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的申辨和陈述,或者未保守应当保守的有关秘密。高负有直接责任审计人员、审计组长3.审查环节。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审核、复核、审理职责。 中审计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理机构负责人及审理人员44.决定环节。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程序等对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可能导 致审计处罚决定被行政复
23、议撤销或变更、行政诉讼败诉或者被政府裁决无效。中(1)加强思想政治、党纪政纪、政策法规、审计业务知识学习。(2)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 识,提高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3)健全审计计划、实施、审理、整改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制约的科学审计业务管理体系。(4)完善全过程分级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审计质量监督,严格审计质量事故责任追究。(5)完善审计业务会议的集体研究制度。(6)严格执行审计回避制度、 “八不准”工作纪律等,确保审计独立性。(7)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机制,督促落实审计整改。 审计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理机构负责人附件: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 财政
24、收支行 为行政处罚权运行流程图对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财政收支行为行政处罚权运行流程图三、对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在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时,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严重或重大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予以制止和进一步核查、追责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审核审计证据、审计记录,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审计组代拟审计处罚决定书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审理田林县审计局告知被审计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符合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被审计单位要求听证的,举行听证会被审计单位不要求听证提交田林县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审议 制作听证报告书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送达审计处罚决定书按照审计机关审批流程报请局长签发按照规定跟踪检查处罚决定书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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