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鹤 城 区 财 政 局行政权力实施程序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事项名称:2、对会计工作管理不规范的处罚事项类型:行政处罚实施机关:鹤城区财政局责任科室:会管股审批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私设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
2、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2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 员 有 第 一 款 所 列 行 为 之 一 ,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吊 销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3、书 。 有 关 法 律对 第 一 款 所 列 行 为 的 处 罚 另 有 规 定 的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办 理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财政部令第 10 号)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违法会计行为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审理结果,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二)违法会计行为轻微,依 法 不 予 行 政 处罚 的 , 不 予 行 政 处 罚 ;
4、( 三 ) 违 法 事 实 成 立 , 依 法 应 当 给 予 行政 处 罚 的 ,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 ( 四 ) 违 法 会 计 行 为 应 当 给 予行 政 处 分 的 , 将 有 关 材 料 移 送 其 所 在 单 位 或 者 有 关 单 位 , 并 提出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的 具 体 建 议 ; ( 五 )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和 规 章 的 规 定 , 违 法 行 为 应 当 由 其 他 部 门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的 , 将有 关 材 料 移 送 有 关 部 门 处 理 ; ( 六 ) 认 为 违 法 行 为 构 成 犯 罪 的 ,
5、将 违 法 案 件 有 关 材 料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处罚条件:咨询电话:0745-2271864投诉电话:0745-22708473运行流程图根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提交的意见,签报区财政局领导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构成违纪违法事实的,依法移送纪检检察机关。处罚听证被检查单位要求举行听证的,财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 20 日内按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资料受理受理专项检查、日常检查或群众来信监督检查整套资料,包括财政检查通知书送达回证、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财政检查询问笔录、财政检查报告书。1、须作出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提前告知被检查人。2、
6、告知被检查单位处罚的事实、种类、理由及依据。3、告知被检查单位应享有的权利。4、收回告知回执单。处罚执行1、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格式与内容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经领导审定意见为依据。3、处罚决定书须根据无异议的复核意见书并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制发。4、处罚决定书须明确执行时间及方式。5、处罚决定书抄送相关执法部门。6、经检查未发现发现问题的下发检查处罚结论,发现问题的下发处罚决定,属于案件移送的,按规定移送相关机关。 跟踪问效处罚告知下发检查通知1、被检查单位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2、行政处罚依法作出后,被检查单位应
7、在出发决定期限内履行。3、财政检查机关依法要求被检查单位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应的执行文书原件或复印件,或通知相关执法部门督促执行。被检查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财政机关可依法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协商执行财产保全,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对处罚决定采取约谈、回访的形式进行跟踪问效。制发处罚决定书4鹤 城 区 财 政 局行政权力实施程序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事项名称:3、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事项类型:行政处罚实施机关:鹤城区财政局责任科室:会管股审批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
8、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咨询电话:0745-2271864投诉电话:0745-22708475运行流程图根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提交的意见,签报区财政局领导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构成违纪违法事实的,依法移送纪检检察机关。处罚听证被检查单位要求举行听证的,财政机关
9、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 20 日内按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资料受理受理专项检查、日常检查或群众来信监督检查整套资料,包括财政检查通知书送达回证、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财政检查询问笔录、财政检查报告书。1、须作出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提前告知被检查人。2、告知被检查单位处罚的事实、种类、理由及依据。3、告知被检查单位应享有的权利。4、收回告知回执单。处罚执行1、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格式与内容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经领导审定意见为依据。3、处罚决定书须根据无异议的复核意见书并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制发。4、处罚决定书须明确执行时间及方式。5、处罚决定书抄
10、送相关执法部门。6、经检查未发现发现问题的下发检查处罚结论,发现问题的下发处罚决定,属于案件移送的,按规定移送相关机关。 跟踪问效处罚告知下发检查通知1、被检查单位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2、行政处罚依法作出后,被检查单位应在出发决定期限内履行。3、财政检查机关依法要求被检查单位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应的执行文书原件或复印件,或通知相关执法部门督促执行。被检查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财政机关可依法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协商执行财产保全,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对处罚决定采取约谈、回访的形式进行跟
11、踪问效。制发处罚决定书6鹤 城 区 财 政 局行政权力实施程序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事项名称:4、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事项类型:行政处罚实施机关:鹤城区财政局责任科室:监督股审批依据: 会 计 法 第 四 十 四 条 隐 匿 或 者 故 意 销 毁 依 法 应当 保 存 的 会 计 凭 证 、 会 计 账 簿 、 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
12、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财政部令第 10 号)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违法会计行为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咨询电话:0745-22718647投诉电话:0745-22708478运行流程图根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提交的意见,签报区财政局领导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构成违纪违法事实的,依法移送纪检检
13、察机关。处罚听证被检查单位要求举行听证的,财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 20 日内按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资料受理受理专项检查、日常检查或群众来信监督检查整套资料,包括财政检查通知书送达回证、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财政检查询问笔录、财政检查报告书。1、须作出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提前告知被检查人。2、告知被检查单位处罚的事实、种类、理由及依据。3、告知被检查单位应享有的权利。4、收回告知回执单。处罚执行1、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格式与内容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经领导审定意见为依据。3、处罚决定书须根据无异议的复核意见书并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制发。4
14、、处罚决定书须明确执行时间及方式。5、处罚决定书抄送相关执法部门。6、经检查未发现发现问题的下发检查处罚结论,发现问题的下发处罚决定,属于案件移送的,按规定移送相关机关。 跟踪问效处罚告知下发检查通知1、被检查单位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2、行政处罚依法作出后,被检查单位应在出发决定期限内履行。3、财政检查机关依法要求被检查单位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应的执行文书原件或复印件,或通知相关执法部门督促执行。被检查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财政机关可依法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协商执行财产保全,并依
15、法加收滞纳金。对处罚决定采取约谈、回访的形式进行跟踪问效。制发处罚决定书9鹤 城 区 财 政 局行政权力实施程序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事项名称:5、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事项类型:行政处罚实施机关:鹤城区财政局责任科室:监督股审批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16、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国务院令第 287 号)第四十一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湖 南 省 实 施 办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者 其 他 人员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10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 计 报 告 ,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 可 以 处 五 千 元 以 上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款 ; 属 于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的 , 还 应 当 由 其 所 在 单 位 或 者 有 关 单 位 依法 给 予 降 级 、 撤 职 、 开 除 的 行 政 处 分 。咨询电话:0745-2271864投诉电话:0745-227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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