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行政审批事项及审批流程权力清单(一)船舶进出港 口审批 .1(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4(三)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审批 .7(四)打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沉船沉物审批 .9(五)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 .11(六)海员证核发 .13(七)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15(八)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 .18(九)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引航员培训业务审批 .20(十)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 .22(十一)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25(十二)船员服务簿签发 .30(十三)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 .32(十四)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
2、水上过驳作业审批 .34(十五)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36(十六)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审批 .38(十七)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40(十八)外国籍船舶进入或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 .42(十九)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 .441行政审批事项及审批流程权力清单(一)船舶进出港口审批行政审批事项编码:15003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船舶进出港口审批(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3、)一、受理方式:书面二、办理期限:国际航行船舶 1 个工作日,国内航行船舶当场办理。三、受理部门:基层海事处或分支海事局负责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审批和查验,基层海事处负责船舶签证四、许可机关:基层海事处或分支海事局负责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审批和查验,基层海事处负责船舶签证五、审批流程:当场审批六、提交材料目录:(一)国际航行船舶:1.总申报单;2.船舶概况表;3.货物申报单;4.船员名单;5.旅客名单;6.危险货物舱单; 27.落实护航措施的证明;8.经其他查验单位签署的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9.如果采取了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则应提交该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的通知;10.船舶
4、安全检查记录簿及其复印件(中国籍船舶)。 (二)国内航行船舶 : 1.船舶签证簿;2.船舶电子信息卡;3.船舶国籍证书;4.船舶检验证书;5.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6.船员适任证书;7.防止油污证书(适用的船舶);8.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适用的船舶);9.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10.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适用的船舶); 11.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12.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的船舶);13.船舶营运证;31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前款第 3 项至第 8 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
5、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且有效的,可以免于提交。4(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行政审批事项编码:15005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一、受理方式:书面二、办理期限:1 个工作日(航次申报)或 3 个工作日(定期申报)三、受理部门:基层海事处或分支海事局四、许可机关:基层海事处或分支海事局五、审批流程:当场审批六、提交材料目录:1.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2.船舶适装证书、(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6、、船舶适航证书复印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或舱单或积载图、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等(如适用);3.装载包装危险货物的,需提供包装或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或压力容器或大宗包装检验合格证明书;4.使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的,需提供集装箱检查员签名确认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55.使用可移动罐柜、多单元气体容器、公路罐车、铁路罐车装运危险货物的,应提交罐柜或罐体检验合格证明书;6.装载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品、感染性物质、危险废弃物等需要国家有关主管机关部门依法批准后方可载运的货物,应当提交有效的批准文件,放射性物质还应提
7、交放射性核素剂量证明、放射性强度检测证明;7.货物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提交添加的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要求、有效期及超过有效期时应采取的措施;8.装运限量或可免除量危险货物的,还应提交限量/可免除量危险货物证明;9.托运危险性质或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或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未列名的危险货物,或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中未列名的固体散装货物,或国际散装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中未列名的或新的散装液体化学品,或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中未列名的或新的散装液化气体的,应提交相应检测、评估机构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并提交出具报告的检测、
8、评估机构的相关检测或实验的资质证明材料;10.按规定可按非危险货物出运的危险货物需提供相应的免除证书或证明;611.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应当在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申报单备注栏内扼要注明所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实际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12.委托申报的还应提交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7(三)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审批行政审批事项编码:15006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审批(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一、受理方式:书面二、
9、办理期限:20 个工作日三、受理部门:分支海事局负责受理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请四、许可机关:分支海事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浙江海事局负责跨分支海事局辖区的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和禁航区划定审批。五、审批流程:申请人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 ,提交材料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限期补交修改资料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决定受理,必要时开展通航安全评估许可机关做出许可决定8六、提交材料目录:1.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请书;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必要时);3.禁航理由、时间、水域、活动内容;4.已制定安全及防污染措施的
10、证明材料;5.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必要时);6.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不予受理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9(四)打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沉船沉物审批行政审批事项编码:15007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打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沉船沉物审批(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一、受理方式:书面二、办理期限:20 个工作日三、受理部门:分支海事局四、许可机关:分支海事局五、审批流程:申请人向分支海事局提出申请 ,提交材料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限期补交修改资料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决定受理,必要时开展通航安全评估分支海事局做出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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