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域经济开发与能源法律政策制定原则【摘 要】区域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能源。当前,国际区域经济合作方兴未艾,但是极具战略意义的能源资源使得每个国家在对外能源合作上都较为慎重。区域经济合作开发中,能使能源资源有效地为该区域经济服务并有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有序进行,这是在制定区域经济能源法律政策时必须考虑的。因此,建立合理、有效的能源法律政策至关重要,而一套合理的政策的建立必定首先确保其设计原则。 【关键词】区域经济 经济开发 能源 法律 政策 一、能源法律政策的双重性原则 区域经济是以地理共性、资源或经济结构的相似性组成的经济关系。区域经济是依据经济的自然联系而构成的经济层次,是市场的作用下,以分工、交
2、换、协作方式形成的联系相对紧密的生产要素与企业群体。在区域经济内部,生产要素和企业都不同程度地受着区域经济内部特征的影响,反过来决定着区域经济的性质。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区域经济具有双重属性,这就是:第一,区域经济是某一特定地理范围内形成的自成体系且较为完整和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第二,该区域经济不可能完全独立于全国国民经济体系之外,故而又具有一定依赖性。区域经济的这种双重属性决定了区域经济发展格局的双重性质,即一方面区域经济发展首先应体现该区域特有的和潜在的优势,应尽可能形成较为完善、独立的经济体系,从而提高该区域的经济竞争力;另一方面又要服从和体现国家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布局,成为全国国民经济链条
3、中关键环节并能起到带头作用。 经济基础总是决定上层建筑,而上层建筑总是反应经济基础。而能源政策作为上层建筑中的政治法律制度也必须反应经济特征。根据区域经济的双重特点,我们在制定区域能源政策时首先务必要将这一特征反应到我们的政策中,这样才能使我们的能源法律政策做到有的放矢。从宏观方面来说,区域能源政策应该符合整个全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布局和长远规划,并让国家能源法律政策的基本原则得到体现,且使其在该区域得到延伸和深化,这种延伸和深化不是简单机械地重复,而是在不违背国家能源法律政策的大政方针的前提下结合该区域的经济发展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变通。就该区域自身经济发展来看,区域能源法律政策应反应区域经济
4、发展中能源经济的发展状况。因为,目前我国的能源法律、法规尚不完备。从法律形式上来看,大量是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还有一部分是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依法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还没有完全形成完整的能源法律体系。所以区域能源法律政策的制定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区域能源政策对内来看:首现,为作用于该区域的经济发展,它应考虑到该区域内产业发展对能源的需求状况,故应具有一定的倾斜性;其次,应使其和该区域经济发展的其它政策如产业政策、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税收政策、环保政策等相互配合,而保持一定的协调性。 二、能源法律政策的开放性原则 区域经济一体化是指地理区域上比较接近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5、国家实行的某种形式的经济联合或组成的区域性组织。经济一体化往往通过条约的形式,组成各种类型松散的经济联合,建立其超国家的决策和管理机构,制定共同的政策措施,实施共同的行为准则,规定较为具体的共同目标,实现成员国的产品甚至生产要素在本地区内的自由流动,促进地区性的专业分工,从而发挥规模经济效益,迅速发展生产技术,不断提高成员国的经济福利。这一定义所揭示的内涵在于:首先,区域经济一体化最显著的特点是消除各成员国之间的关税等贸易壁垒;其次,促进生产要素在成员国之间的自由流动,以使专业分工更加细化;最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最终目标是使各个成员国获得其最大的利益。 现实下,我国参与了各种不同性质的区域和次
6、区域合作组织。目前从总体来看,我国参与区域经济中的程度还较低,主要表现在:我国参与的区域组织都是松散的,国际化程度比较低。例如, 曼谷协定尽管是中国加入的第一个具有实质性优惠安排的区域贸易组织,但由于成员国经济实力和政治方面影响有限,以及各国协调不够,而且曼谷协定发展较慢,没有建立定期审议机制,缺乏向纵深发展的动力。除此之外,“103”上海合作组织是中国参与的具有一定机制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中比较重要的一个。但就目前而言, “103”还仅仅是一个区域经济论坛,还算不上真正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而且“上合组织”目前还主要在战略层次展开,还没有建立实质性的区域联盟。在能源方面,虽然中国拥有的各种能源资
7、源数量都很大,但是它的快速增长的需求已远远超过了自给的能力,但是与我国开展国际区域经济合作的一些国家本身也拥有十分丰富的自然资源,如东盟的马来西亚和越南是重要的石油生产国,而印尼是欧佩克组织(OPEC)中唯一的亚洲成员,文莱则是世界第四大天然气生产国。由此可见,这种能源资源的巨大的差异性和互补性,为各国在追求国家发展目标的同时开展区域合作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区域合作将成为各国能源战略的一个合理并且大多数情况下异常关键的组成部分。 三、能源法律政策的效用性原则 区域经济能源法律政策的制定的指导思想应该是以有限的能源资源发挥最大效用为中心,即强调能源资源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此时所强调的区域
8、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由于是局部性的,故最终必须以国家宏观效益为基本前提。具体地说,区域经济能源法律政策的效用性原则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有助于该区域经济内主导产业链的形成,也就是说,区域经济能源政策对区域的主导产业群要有一定的倾斜性。一个区域经济的主导产业链是该区域经济的龙脉,只有该主导产业的良好发展才能是其他产业快速成长从而带动整个区域经济的发展,而主导产业的开发是离不开能源的但是能源具有一定的稀缺性,所以在政策上必须保持一定的倾斜性才能使区域经济的能源法律政策的作用有利发挥。 第二,保证该区域经济内部人民生活所需能源供给。除了满足该区域经济内部工业生产所需能源之外,更重要的是必须首先
9、保证居民生活用能的需求,这就要求我们在设计能源政策时应将能源供给和居民消费水平相互结合分析后制定合理的居民用能价格,达到即满足居民的需求又不浪费能源。 第三,节约能源,提高能源的有效利用率。区域经济在强化与外部进行能源经济合作和加强区域内能源开发同时,还应坚持节约能源,提高能源的有效利用率。因为,在短期内我国的能源生产和供应难以大幅度增加而过重依赖能源的外部进口无疑是加重自身能源经济的脆弱性,所以节约能源是保证我国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一项长期战略措施,在开展国际区域经济合作中,节约能源也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参考文献: 1张耀辉等.区域经济理论与地区经济发展.中国计划出版社,1999. 2肖乾刚,魏宗琪.能源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88:31. 3徐松.世界经济概论.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163 4芮明杰.区域经济发展中能源政策设计理论探讨.中国工业经济研究,199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