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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社会弱势群体权利法律保护毕业论文.doc

1、浅谈社会弱势群体权利法律保护2摘要现实中的社会弱势群体常遭到歧视性待遇,被视为“愚昧无知” 、 “低三下四”、 “贫穷落后” 。 弱势群体与国家、社会对利益分配的不均衡有直接关系。他们在社会地位、经济收入、权益保护、社会竞争力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均处于弱势。以利益学说为视点,分析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理论来源,对我们探索对弱势群体的法律对策有一定帮助 。 【关键词】社会弱势群体;法律研究;法律援助一、社会弱势群体的概念界定(一)什么是弱势群体2002 年 3 月召开的九届五次人大会议上,朱蓉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第一次使用了“弱势群体”的概念。 联合国人权宣言将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列为人类的弱势

2、群体,这是从性别、年龄、健康状况、行为能力方面来划分的。武汉大学社会弱者保护中心把社会弱者划分为六个部分,即: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劳工、行政相对人。笔者基本赞同这种划分,但认为还应将消费者列入其中,共分七类。因为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交钱换物(服务)的交易中总处于弱者的地位。作为一个国际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与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3(二)弱势群体存在的共性第一、物质生活的贫困性。无一例外,学者们将贫困作为划分弱势群体的首要标准。第二、政治地位低下。经济上处于较低的地位,导致这部分群体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得不到关注,往往成为被忽略的对象。第三、文化素质不高。这是这两种特征所

3、导致的必然结果。由于物质生活上的贫困,弱势群体不会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来投资教育;而政治地位的地下,使得掌握国家政权的强势群体极有可能忽略他们的受教育情况。由此导致该群体整体素质的偏低。文化素质的低下带来的知识的贫困,又反作用于前两种特征,产生恶性循环。(三)弱势群体的福利保障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在全社会这一区域范围内所施行的社会保障和福利事业。长期以来,由于历史的原因,农村农民始终是我国社会弱势群体的主体。占我国人口 70%的农村居民大多游离于社会保障之外,农村社会保障始终处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边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许多地方的农民已经开始富

4、裕起来,农村经济和社会结构也有很大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农村工业化的发展,人口老龄化与家庭结构小型化的趋势,决定了农村传统的保障方式已经难以为继,必须建立与生产力和经济结构相适应的新的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四)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就应包括自由择业的权利、保护就业的权利、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获得平等待遇和非歧视性的权利,以及接受培训和教育的权利等等。在社会弱势群体权益保障这一问题上,尽管国家和政府已相继颁布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文件,但仅靠这些法规文件是远远不够的。如果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国家的一个系统工程,那么保障社会弱势群体权益则是系统工程下的一个子系统工程,它所

5、涉及的领域同样具有广泛性和全面性。二、我国弱势群体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国家在保护弱势群体权利立法方面存在的不足首先,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 未成年人保护法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残疾人保障法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民族区域自治法等一系列针对弱势群体的特别立法。但是这些立法仍然存在着一定不足,太过4于分散,并没有就弱势群体的整体制定一部基本保护的法律。而且立法的内容并不十分具体,往往需要具体施行的机关来加以规定,如此,各个机关的做法各有不同,主观性比较大,这样仍然可能存在着厚此薄彼不公平的现象。 (二)国家在行政工作中对弱势群体权利保护所存在的不足在行政活动中,国家进

6、行扶贫开发,给农民减负、帮助下岗工人再就业等起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国家在扶贫开发过程中仍然存在扶贫资金不到位,解决问题不彻底等问题。而且我国贫困人口基数大,给农民减负和进行再就业指导帮助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困难,这些优惠政策的普惠性不强,所以面临的情势仍然比较严峻。 (三)司法机关根据在相关法律对弱势群体所进行保护的缺陷国家司法机关根据相关诉讼法的具体规定,给符合特定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在诉讼过程中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这一切无不体现了对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但是,由于法律援助经费的短缺,法律援助的律师资源不足,法律援助机构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尚未建立,仍有大量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纠纷

7、和案件不能及时甚至根本不能得到法律援助。三、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必要性及法律对策(一)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之必要性 1. 弱势群体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阶层,理应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障。首先,从弱势群体的规模看,弱势群体具有一定的规模。目前,我国弱势群体规模在 1.41.8 亿人左右,约占全国总人口的 11%14%,弱势群体达到这样的规模和比例,已经构成了对改革、发展与稳定的严重威胁。如果这一问题在一定时期内还没有受到足够重视和得到有效的解决,势必造成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也必将影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现;其次,弱势群体作为社会平等的成员,为国家做了较大贡献,理应享有与社会主体人群相等的社会资源。

8、因此,国家有保障弱势群体的义务,如果弱势群体依靠国家救济不足以保障其权益,社会团体、组织或个人有义务提供救济;最后,从国家发展的战略看,能否处理好弱势群体问题严重影响国家的发展战略。我国的发展战略是建立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现在只是一个大国。强国必须是国家整体的强大,绝不是一部分人的富强。弱势群体基数的多少,严重制约着5国家富强的发展程度。 2.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亚里士多德曾说过:“平等就是相类似的事物受到相类似的对待;与此同时,不相同的事物根据他们的不同而予以不同的对待。因此,用法律的形式去追求人与人之间相对的平等,对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来说是最好的、最有力的、最有效的选

9、择。弱势群体作为社会的弱者,总体上表现在其人身或财产上处于较弱的地位,而平等的概论要求人无论是在人身上还是在财产上均应获得平等的对待,尽管“不相同的事物根据他们的不同而予以不同的对待” 。我国宪法第 45、48、49 等条明确规定了弱势群体享有与其他人相等的待遇,这为法律保障弱势群体提供了宪法依据。从保护人权的角度看,包括弱势群体在内的任何一个公民这种与生俱来的人权,不应受到歧视和排斥,在财产上表现为弱势群体具有与社会主体人群获得国家、社会财富平等的权利。我国 2004 年宪法修正案第 24 条也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使法律在对弱势群体人权保障方面提供了宪法依据。另外,法具有

10、保障、引导和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及对外开放、维护国际和平与发展的作用。当今社会弱势群体问题的存在,毫无疑问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不及时处理弱势群体问题,将会诱发一系列社会问题。法律的一个很大作用在于防患于未来。因此,加强立法,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既有利于营造和谐社会,也有利于推进我国的法治化进程。正如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副主任杨德恭代表所说,政府部门对弱势群体的关注需要相应的法律手段。他建议加快立法步伐。 (二)法律存在的不足和缺陷1立法滞后。我国尚处于社会变革和经济转型时期,受此影响,现行法律和制度大多还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11、广大农民无法摆脱户籍制度的束缚,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无法获得医疗、失业、住房、教育、救济等方面的社会保障,弱势群体不能获得社会应有的尊重,基本人权长期被侵犯又得不到有效的法律救济,保护弱势群体的具体、统一的法律仍没有制定。2适用范围窄。不论在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中,受相关法律保护的,绝大多数都是城市人口。目前,弱势群体的劳动权益受侵犯的现象比较严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 、劳动时间过长,休息权受到侵犯 ;(2) 、劳动报酬权受6到侵害 ;(3) 、工作环境恶劣,缺乏劳动保护 ;(4) 、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的缺失 。由此可见,弱势群体劳动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比较严重,我们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他们

12、的劳动保护。3重视政策保护,缺乏程序保障。从立法来看,我国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法条多属于宣示性内容,过于原则和系统,缺乏可操作性,难以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使法律的效力大打折扣。 (三)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对策实践表明,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做到法律先行。1构建多层次立体化的法律体系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涉及社会方方面面,仅靠一个部门是不可能完成的,必须构建多层次立体化的法律保护体系。 (1)增加弱势群体在法规制定过程中的参与性。强调权利平等和社会公正的一大要义是需要弱势群体参与“制定游戏规则” ,并促使现有的规则趋于更合理、更公平。由于长期无法参与有关游戏规则的制定,

13、越来越多的弱势群体出现了对主流社会的认同危机,长此以往,权利贫困集团被日益边缘化,极易对主流价值出现逆反心理。他们表达自身利益要求的方式常常是非制度化的、突发性的,很容易引起社会的不稳定。如果有关弱势群体保护的决策实际由强势群体进行,这种决策在满足弱势群体方面缺乏必要的制度约束,只能依赖决策者的善良愿望,就很难保护农民利益。(2)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从实践中看,弱势群体权益不仅常被忽视,而且易被侵犯。为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需要公共权力的行使者严格依法行政。具体做到:第一,严格遵循公权法定原则行使管理权。对没有明文规定的社会事务,不得行使管理权,否则就构成违法。第二,坚

14、持权责一致原则。公民权利是私权利,可以自由处分、行使和放弃,而行政机关的职权是公权力,不仅可以行使,而且必须行使,不能放弃,否则就是失职,应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3)完善权利救济体制,确立宪法司法保护机制。一是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原则和思想,全面、充分落实宪法所确认的各项基本权利,7使宪法真正成为“权利保障法” 。二是制定弱势群体保护的基本法,对弱势群体的范围进行界定,对其适用的一般制度进行规定。三是制定不同弱势主体保护的特别法(如社会弱势群体保护法、农村社会保障法等) 。同时要积极促成弱势群体社会组织的建立与发展,使其能够合

15、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在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允许他们提起宪法诉讼,纠正公权力的违宪行为,从根本上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 2实施倾斜保护政策 我国的社会弱势群体保障体系存在很大的不足,如果不对这种不足加以改进,势必会成为阻碍我国经济发展的绊脚石。针对上文所提的弊端,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善: (1)在立法方面,我们要建立具有统一性、普遍性的法律。立法机关要加紧制定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将所有的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人置于平等地位。只有实现弱势群体内部的平等才能逐步形成与外部力量的均衡,实现真正的平等。修改劳动法,将抽象的法律具体化,保障的依据清晰化。另外针对一直忽略的弱势群体的利益,立法

16、机关应当制定相应的法律来弥补空缺。 (2)在执法方面,政府应当发挥主动积极的作用。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将法律规定的内容与自己区域内的具体情况相结合。在具体措施上,行政机关可以对下岗职工进行再就业培训,提高他们自身的能力,为他们多提供就业的机会。对外地民工户籍问题进行合理解决,并制定相应措施保障他们享有与原居民同等的权利。在对农民权益的保护上做到切实有效,严格贯彻国家制定的有关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 (3)在司法方面,应当规范法律援助制度,增加资金投入,建立法律援助机关与相关部门的配合机制。从本源上说,弱势群体无法参与正常的诉讼活动大多是由于无力负担诉讼费用,所以说诉讼费用问题的解决尤其重要,

17、而减少诉讼费用又是与降低诉讼成本紧密联系在一起,解决降低诉讼成本便是首要的问题。采取简化诉讼程序,便利当事人诉讼等途径来达到这个目标,并且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逐步完善司法体制,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另外,除了进行立法、执法、司法方面进行改革外,大力发展社会组织的保障作用。当前我国的社会组织主要有妇女联合会、老年人协会、残疾人联合8会以及消费者协会等等。我们应当大力发挥这些社会组织的作用,因为他们相对于政府组织来说更贴近于弱势群体的日常生活,获取的相关信息也更为具体。针对我国弱势群体存在的广泛性,可以增设更多的社会组织,同时做好社会组织与国家相关部门的配合工作。通过这些社会组织的宣传与帮助,

18、更好的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 社会弱势群体是社会主体的一部分,他们是经济发展必然的产物。人类社会发展至今,再不是原始的赤裸裸的弱肉强食的时代了,在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人们也开始注重人文关怀,对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正是这种关怀的体现。人是平等的,享有平等的权利,这种理念已经深入到人们的内心,人权保障已经成为人们孜孜以求的目标。所以说对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是法治国家的要求,也是正义与公平的要求,更是人性的本质要求。国家作为社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关,政府作为执行国家权力的具体代表,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是他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要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以及制定倾斜性政策角度来关爱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宪法权利。参考文献: 1邓伟志:透视社会弱势群体 ,2002 年第 5 期,第 14 页。2周叶中宪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275 3李志勇关注弱势群体党政干部学刊,2001 4朱应平论弱势群体权利的宪法司法保护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3 5覃有土,韩桂君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保护法学评论,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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