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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浅析“公意”.doc

1、读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浅析“公意”【摘 要】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在法国大革命爆发前的思想准备阶段和爆发后的发展进程中,在法国的革命历程中占据着重要的一席位置,同时对法国政治思想的形成起着巨大的作用。公意学说是卢梭政治哲学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卢梭整个思想体系的“灵魂”和“尖端” ,对法律哲学的影响也是意义深远的。本文通过重点分析卢梭“公意”的内涵及其基本特征,以期对“公意”学说的研究有所裨益。 【关键词】卢梭 公意(公共意志) 内涵 特征 社会契约论是 18 世纪文艺复兴时期法国伟大的思想家让雅克卢梭的代表作。在法国大革命时期,其“公意”学说理念一直影响到现代社会的政治思想。 一、公意的内涵 公意(或公共

2、意志)是卢梭政治思想中的核心概念,把握公意的内涵有两个着眼点:第一是公意形成的原因,第二是公意并不意味着绝对的全体一致。 (一)公意形成的原因主权者共同的公共意志 卢梭认为国家起源于社会契约,社会契约产生公意。 “社会契约是一切文明社会的基础” 。原初社会自然状态下的人们生而自由、平等,过着孤独的野蛮人的生活。后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私有制的出现,人类的生存出现种种障碍而面临着严重危机。为了从不利于人类生存的自然状态中走出来,打破枷锁,自我保全,理性指导人们联合起来,相互之间签订协议,自愿将自身及其全部权利毫无保留地转让给整个集体,建立社会契约,形成共同体, “这一由全体个人的结合所形成的公共

3、人格,以前称为城邦,现在则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当它是被动时,它的成员就称它为国家;当它是主动时,就称它为主权者;而以之和它同类相比较时,则称它为政权。至于结合者,他们集体地就称为人民;个别的,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 ”这种由社会契约而形成的主权者共同体是一个有机的道德共同体,是“公共的大我” ,具有统一性和独立人格,具有生命和意志,这种共同体的意志就是公意。 “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二)公意并不意味着绝对的全体一致 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与自

4、由,使社会公约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人们在订立社会契约之时就已经相互约定,除了选举的完全一致以外,还确立了多数人表决的规则。这种多数人表决的规则,其本身就是一种约定的确立,并且假定至少有过一次全体一致的同意。也就是说,意志要成为公意,并不永远需要它是全体一致的同意,但必须假定至少有过一次全体一致的同意。卢梭认为除了全体一致同意外,还可以召开人民大会,通过投票进行表决可以判定某种意志是否符合公意。当人们在人民大会上提议制定一项法律时,他们所要表达的并不是人民是否赞成这项提议本身,而是在通过投票表决他是否符合公意,由于每个公民都被分给一张票,他们在投票时可以不让别人知道他的意见是什么,从而“每个人在

5、投票时都说出了自己对这个问题的意见,于是从票数的计算里就可以得出公意的宣告。因此,与我相反的意见若是占了上风,那并不证明别的,只是证明我错了,只是证明我所估计是公意的并不是公意” 。卢梭认为,由全体公民进行投票表决,由多数人决定,是判断一个意志是否符合公意的最好办法。 “但必须把全部票数都计算在内,任何形式的例外都会破坏它的公共性。 ” 用全体公民投票表决的方式来判断一个意志是否符合公意,就必须保证公民投票时的真实意志不受外界影响。即要保证公民在投票表决时,都能在不受外界势力和利益影响的情况下直接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和真实想法。卢梭认为, “最重要的是国家之内不能有派系存在,并且每个公民只能是表

6、示自己的意见” 。 二、公意的基本特征 (一)公意的绝对正确性 卢梭遵循先验理性的认知路线,以个体的“人性善”作为其公意理的出发点,从人性本善的特性,论证公意永远正确。 “出自造物主之手的东西,都是好的,而一到了人的手里,就全变坏了。卢梭相信人的天性是善良的,他所描绘的自然状态下的人们都是自由、独立和平等的,人们天生富有情感、同情心、怜悯心和仁慈之心,相互同情、彼此关怀,过着淳朴的道德生活。 “人并不是生来就知道善的,但是,一旦他的理智使他认识到了善,他的良心就会使他爱善;我们的这种情感是得自天赋的。 ”人的良心是天生使然,独立于理智,能引导一个愚昧无知但聪慧而自由的人正确地判断善恶,使人的天

7、性善良,使人的行为合乎道德。 人类在告别自然状态、进入文明社会状态的同时,也告别了纯朴的美德,走向邪恶。人类本性中的美德和优秀的道德品质也开始退化。人类发展过程中的一切进步(指脱离自然状态而言)只是个人完善化方向上的表面的进步,实际上它们引向人类的没落, “我们的种种智慧都是奴隶的偏见,我们的一切习惯都在奴役、折磨和遏制我们。文明人在奴隶状态中生,在奴隶状态中活,在奴隶状态中死;他一生下来就被人捆在褪袱里;他一死就被人钉在棺材里;只要他还保持着人的样子,他就要受到我们的制度的束缚。 ”订立契约,建立主权者共同体,在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实现人们自由、平等的幸福生活。 (二)公意的不可转让性 公意

8、作为人们通过订立社会契约而产生的主权者共同体的公共意志,是主权者意志的真正体现,是主权者共同体的最高指导,它着眼于公共利益,代表共同体的公共利益和社会幸福。共同体作为一个整体、一个集体的生命,它有且只能有一个公意,也就是说,公意是唯一的。与公意相对应而存在的个别意志或私意、众意、团体意志等特殊意志,它们往往从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出发,一切行为和意志都只着眼于私人利益或局部利益,对公意的形成具有阻碍作用。所以公意不能等同于个别意志、众意或团体意志等特殊意志,公意不能转让给特殊意志。 公意经社会契约产生,是主权者共同体的生命和共同意志,是主权者共同体存在的依据。正是有了公意, “此前只知道关怀一已的

9、人类才发现自己不得不按照另外的原则行事,并且在听从自己的欲望之前,先要请教自己的理性。 ”公意是惟一的,只有主权者的共同意志才能成为公意。(三)公意的不可代表性 正如公意不可转让一样,同样的原因,公意也是不可代表的。意志是不能代表的,它要么是同一个意志,要么是另一个意志,不存在有中间的意志。每一种意志都是一定利益和倾向的代表。个别意志等特殊意志都只着眼于私人利益或局部利益,而公意是着眼于公共利益,因而个别意志、众意、团体意志等特殊意志往往与公意存在较大的区别,个别意志、众意或团体意志都不能代表公意,而且众意或团体意志对公意的形成还具有阻碍作用。政府“就是在臣民与主权者之间所建立的一个中间体,以

10、便两者得以互相适合,它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持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国家由于它自身而存在,但政府则只能是由于主权者而存在;国家之所以需要政府,是因为“公共力量就必须有一个适当的代理人来把它结合在一起,并使它按照公意的指示而活动;他可以充当国家与主权者之间的联系,他对公共人格所起的作用很有点像是灵魂与肉体的结合对一个人所起的作用那样。 (四)公意的至高无上性 公意作为主权者共同体的公共意志,是按照国家创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来指导国家各种力量的最高意志。公意永远正确,不可代表,不可转让,决定了公意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公意作为一种至高无上的权威, “至高无上的权威是不能加以改动的,正如它是不能转让的一样;

11、限制它也就是摧毁它。说主权者给自己加上一个在上者,这种说法乃是荒谬的、自相矛盾的” 。公意不受别的意志的限制,公意一经主权者宣示就可以制定法律,也可以废除法律,可以责成全体臣民服从主权者。作为公意体现的法律不容许有哪怕是细枝末节的修改,不因个别意志的变化而变化。 “在一个完美的立法之下,个别的或个人的意志应该是毫无地位的,政府本身的团体意志应该是极其次要的,从而公意或者主权的意志永远应该是主导的,并且是其他一切意志的唯一规范。 ” 参考文献: 1法卢梭著,李平沤译.爱弥儿.商务印书馆,1986:797. 2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印书馆 1982:24-26.29.31.40.76.83.129.140. 3法卢梭.爱弥儿.商务印书馆,1986:5.15.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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