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吉林建筑大学研究生培养量化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及研究生教育内涵建设水平,培养德才兼备、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的高素质人才,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实行研究生培养量化考核的宗旨是客观公正地评价研究生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激励研究生参与学习、科研、社会公益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树立做人为学的良好风尚。第三条 研究生培养量化考核结果,将作为研究生各类奖学金评选、各类评优、评奖、发展党员、毕业综合鉴定和就业推荐的基本依据。第四条 研究生培养量化考核由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共同组织实施。每学年初,对研究生个人思
2、想政治表现与道德素质、课程成绩、各类学术科研活动及水平等方面内容进行量化考核。第五条 研究生培养量化考核程序:一、研究生本人填报研究生培养量化考核自评材料。二、由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研究生培养单位和研究生代表组成的考核工作小组,对研究生自评材料、思想政治表现与道德素质、课程成绩、科研活动及水平等情况进行- 2 -考核。三、考核结果在研究生培养单位范围内公示 7 日,无异议后由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归档备案。第六条 思想政治表现与道德素质考核内容:一、政治态度。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分辨是非能力强,坚持原则,上进心强。二、政治学习。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参加学校、培养
3、单位和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政治学习、形势政策学习和各类教育活动。三、集体观念。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团结同学,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认真负责,努力完成任务。四、遵纪守法。法纪观念强,遵守法律和校规校纪,自觉维护学校的学习生活秩序。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取得申请各类奖学金及评优资格:1. 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2. 违反校规校纪,受到通报批评及纪律处分的;3. 每学期开学 15 日内无故不报到注册的;欠缴学杂费未给予注册的;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校超过 3 日以上的;假期结束后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返校或返校不销假的;4. 党员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党组织活动、
4、不接受党组织安排的党内工作的;- 3 -5. 未经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批准一学期内不参加(或中途离开)集体活动(如学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的思想政治教育会议、形势报告会、班会、各类重要仪式与典礼、观看重要的演出或比赛等)累计 2 次(含 2 次)以上的;6.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 10 学时(含 10 学时,即 5 节课)以 上 的 ( 迟 到 或 早 退 两 次 折 算 1 学 时 ) ; 严 重 扰 乱 课 堂 秩 序 的 ;7. 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休学、保留学籍等原因超过 90 日未在校学习的;因个人原因超过规定学制年限未毕业的;8. 一学期内所在寝室在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
5、卫生检查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累计 2 次(含 2 次)以上的或在学校组织的卫生检查中被评为不合格寝室的;9. 学生干部不能较好履行职责的;弄虚作假或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10. 本人在规定时限内不参与本办法规定考核的。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给予加分激励: 1. 参加各级各类文化、体育、文艺、学科知识竞赛及非学术征文比赛的;2. 担任学生干部或本人所在集体及个人获得表彰或荣誉称号的; - 4 -3. 参加学校或培养单位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并获校级(含校级)以上单位奖励的;4. 担任大型会议、论坛或社会公益性活动志愿者的;5. 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受到校级(含校级)以上单位表彰的;6. 为学校学科
6、建设、校园文化建设等做出突出贡献的。第七条 课程成绩考核内容及要求为全面客观地反映学生的学习成绩,课程成绩采用加权平均值法计算。如果二年级及以后学期无课程学习,或只有少数学生仅有个别课程学习的学期,将已修完全部课程加权平均成绩作为课程成绩。申请各类奖学金及评优资格者课程成绩原则上要求加权平均成绩不低于 80 分。计分公式:课程成绩=(单科成绩学分)/学分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不 能 取 得 申 请 各 类 奖 学 金 及 评 优 资格 :1. 在校内外各级各类考试和考核中组织或参与作弊的、制作或贩卖作弊器材的、参与替考或雇用他人替考的;2. 在各类考试和考核中出现违纪、作弊行为的
7、; 3. 因个人原因未能按照个人培养计划要求如期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的;4. 因个人原因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论文工作程序- 5 -(如开题、中期检查等)的;5. 论文开题或中期检查成绩较差或未通过的;6. 在课程学习阶段有重修或补考记录的。第八条 学术科研活动及水平考核内容及要求学术科研活动及水平考核内容包括专业论文(作品) 、参与科研项目、其他类型成果(学术专著、公开出版教材、译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等)等三方面,按考核内容量化标准计分,量化标准及计分办法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量化后需将量化结果折算成百分制成绩(折算公式:科研成绩参评学生量化分值/本学科
8、当年参评学生中量化分值最高分) 。量化标准及计分办法中应侧重体现出对研究生科技创新能力的考核,体现出对研究生科技创新成果的激励。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的,需有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1. 所有成果必须与研究生学位论文相关且第一作者的署名单位须为吉林建筑大学;2. 若论文是合作完成,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其导师为第一作者,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第三作者及以后排名者不计分;3. 若其他科研成果是合作完成,原则上第一作者按计分标准的 50%计分,其他作者计分按计分标准乘以系数(n- 6 -m+1)/n(n-1)计算,其中 n 为参与合作人数,m 为本人排名;4. 所有科研成果必须在成果成品适当的地方体现出
9、著者的姓名,课题的评定必须在立项、结项及成果中出现参与者姓名,否则不予计分;5. 申报校外学术活动计分,需出具经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批过的会议邀请函、论文集,获奖者还需提供获奖证明;6. 国家级征文比赛与研讨会必须是由国务院出面组织的,获奖证书或征稿通知必须盖带有国徽字样的公章。全国性行业组织及国家部委出面组织的征文比赛与研讨会为省部级;7. 发表论文与收录论文不重复计分,取高分值;同一文章(作品)在不同刊物上发表,按最高级别标准计分;8. 发表在权威期刊、核心期刊的增刊、年刊、特刊上的学术论文的分值按同级别正常出版刊物的 50计分;9. 未完成课题按计分标准的 20%计分,同一科研成果获不同级别
10、奖励,按最高级别标准计分;10. 研究生需在受理相关材料截止之日前提供考核年限内的相关成果原件及复印件,持录用通知书但论文未见刊的无效;11.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其成果可用于申请国- 7 -家奖学金;12. 所有申报成果必须出具原件,否则不予计分。在科研成果认定等事项上存在争议的,由学校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校学术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专家予以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取得申请各类奖学金及评优资格,如已获得各类奖学金及荣誉,学校撤销其奖学金获奖资格和荣誉,收回获奖证书和奖学金。1. 获 奖 后 因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或 校 规 校
11、 纪 受 到 纪 律 处 分 的 ;2. 在科研学术活动中出现违反学术道德和科研诚信行为的;3. 获奖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4. 在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事件或损失的。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学校全日制研究生申请奖学金及其它奖项的量化考核,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和学科实际,制订具体的量化考核实施细则,报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核准后实施。其所制定的量化考核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 第十条 研究生培养量化考核结果应在本单位研究生范围内公布,广泛听取意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时,各培养单位应组织新生认真学习本办法,明确具体要求。第十二条 研究生培养量化考核结果及原始材料应报学- 8 -校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归档备案。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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