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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DOC

1、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二年十一月目 录一、前言 .1二、释义 .2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6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8五、基金备案 .10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2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9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5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2十、基金的托管 .34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35十二、基金的投资 .36十三、基金的财产 .41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42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47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9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51十八、基金

2、的信息披露 .52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56二十、违约责任 .58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59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60二十三、其他事项 .6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1一、前言(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3、”)、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三)嘉

4、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

5、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二、释义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募集、且募集资金中发起资金不少于规定金额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开放式基金3.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托管协议:指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7.招募说明书:指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销售办法

7、: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6 月 19 日修订并于同日颁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8、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3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0.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21.发起资金提供方

9、: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26.直销机构: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7.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

10、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28.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29.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30.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31.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

11、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4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2、38.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39.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42.业务规则: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13、金份额的行为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14、,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550.元:指人民币元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本基金对不同基金份额

15、类别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56.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5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6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的名称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二)基金的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三)基金发起资金来源本基金发起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固有资金、以及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

16、0 万元。本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四)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五)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长期稳定增值(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5000 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5000万元,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持有期限不少于 3年。(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八)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九)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两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

17、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但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每一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不同,本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7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运作

18、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8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1.发售时间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2.发售方式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减或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19、)公开发售。3.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认为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人。(二)基金份额的认购1.认购费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前端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 A 类份额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 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有效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5.认购申请的确认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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