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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畜牧兽医队伍体系法制化建设探讨.doc

1、关于基层畜牧兽医队伍体系法制化建设探讨作者:叶红禄 项社进 吴方文 陈敬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三定”工作初步完成以来,基层畜牧兽医队伍体系建设得到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技术推广工作开始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但是,在某些地方, “三定”工作规定没有得到及时全面落实,距畜牧业生产发展和“放心肉”工作建设要求,还存在不少差距。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动物防疫检疫作出新的规定,对基层畜牧兽医队伍体系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现行基层畜牧兽医管理体制和组织形式存在很多同国家法律不适应的地方,影响各地动物防疫检疫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我们认为,适应法律要求,积极推进基层动物防疫检疫和技术推广队伍体系建

2、设,是有关部门当前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工作。1 基层畜枚兽医队伍体系建设的法律要求1.1动物防疫法规定1.1.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1.1.2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对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动物检疫员,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1.1.3 乡镇动物防疫组织应当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下,组织做好动物疫病预防工作。1.1.4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1.1.5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1.2农业法 、 农业技术推广法将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纳人法制化管理轨道。1.2.1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业务上受农业

3、主管部门指导,行政上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领导。1.2.2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事业经费足额由各级财政承担。2 当前基层畜牧兽医队伍体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2.1 行政执法主体组织形式不适应国家法律规定2.1.1 绝大多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为各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不符合动物防疫法执法主体资格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组织形式。2.1.2 乡镇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在本乡镇继续实行对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背离了动物防疫法有关“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为动物检疫行政执法主体”的规定,极易引起相关行政诉讼败诉。2.2 管理体制不顺,事业经费不足2.2.1 乡镇畜牧兽医队伍接受业务指导与行政

4、管理相互之间严重脱节。农业主管部门由于没有行政管理权,不能有效开展人员考核、管理,“业务指导”名存实亡;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由于专业业务不通,工作关心、支持相当有限,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乡镇政府平调、占用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人员和财产的现象,妨碍了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工作。2.2.2 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特别是乡镇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事业经费严重不足、工作条件简陋、社会地位低下,严重影响了业务工作开展。2.3 国家法律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能未得到有效落实农业法 、 农业技术推广法 、 动物防疫法明确赋予乡镇畜牧兽医机构的技术推广和动物疫病预防职能,普遍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工作职能没有及时从动物疾

5、病治疗转移到行政执法上来。2.4 动物诊疗许可制度进展缓慢,动物诊疗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松懈,整体动物诊疗技术水平较低。2.5 行政执法职能没有与经营性活动分开,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有关“执法机关(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规定,影响执法公正,损害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形象。3 基层畜牧兽医队伍体系法制化建设设想3.1 出台有关规定,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组织形式上确定为各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利于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能。3.2 各乡镇设立动物防疫监督派出机构、动物防疫组织,与乡镇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合署办公,综合行使动物防疫检疫和技术

6、推广职能。动物检疫员由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从在编乡镇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中聘任。动物检疫员兼任动物防治员和技术推广人员。动物检疫员名额按乡镇行政区域实际工作需要在“三定”人员编制范围内合理确定。各乡镇(街道办、办事处、管理处)一般设 1 名一 2 名。事业经费足额由县级财政承担。3.3 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动物诊疗从业人员,归口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实行行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具备相应专业技术,经严格培训、考核,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 ,方可开展动物诊疗活动。3.4 禁止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参与本地区同行业经营性活动,维护行政执法公正。3.5 建立稽查、监督机制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建立专职稽查队伍,统一监督、管理辖区内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和技术推广工作。我们认为,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明确基层机构的工作职能,落实基层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待遇,建立一支高素质、规范化的基层动物检疫和技术推广队伍,从根本上将基层畜牧兽医队伍纳人法制化管理轨道,将极大地推进各地畜牧业生产发展和“放心肉”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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